会计信息真实性_基于_法律真实说_的理性思考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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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与会计会计信息真实性:基于“法律真实说”的理性思考蒋尧明(江西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摘 要: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本质是一种法律真实,它以客观真实为基础,但又有别于客观真实;它侧重于程序真实,是遵循程序理性的结果。因此,会计标准是衡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直接依据,而客观真实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标准。法律真实是客观真实和价值判断的统一体,且具有不同的等级和层次。关键词:会计信息;真实性;法律真实说;客观真实说;会计标准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5)05-0018-06 如何正确界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这不仅是一个基
2、本的会计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的核心。但是怎样把握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本质,判断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标准是什么,在这些根本问题上法律界和会计界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歧。如果以法律界对真实的两种基本观点 “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为基础,结合分析会计学科的性质及会计信息生产和报告的特殊性,可以认为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本质是一种“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一、“客观真实”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标准“客观真实”一般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客观,二是真实。客观是指认识主体的对象事实(事项)是独立存在于客观世界,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真实是指主体的认识与客体客观存在的事
3、实相符合的认识状态。“客观真实说”的基本含义是指:认识主体关于客体认识的具体内容与特定客体的内在规律性应保持一致,对客体的表象、现象特别是本质的反映应与客体相符合。判断一项认识是否真实,唯一的标准是该项认识的客体事实是否客观存在,主体的认识是否与客观存在的事物相吻合。相吻合,主体的认识就是真实的,否则就是“失真”,是虚假的认识。因为根据认识论的一般原理,有真假之分的只能是认识、信念、命题、判断、语句等而不是别的。认识、信念、命题、判断、语句的真假在于它们是否与实在、事实、事物、对象等相符合,符合为真,不符合为假。1根据“客观真实说”的基本观点,会计信息作为会计主体对会计对象的反映的产物,要判断
4、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其客观的标准也只能是:会计对象是否客观存在,会计主体对会计对象的反映是否与对象的本质相符合,相符合就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否则就是“失真”的会计信息。从一般的哲学原理来讲,“客观真实说”似乎无可挑剔。因为人类是能够认识客观物质世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对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判断和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判断。现在的问题是,大多数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是在一种绝对的、机械的意义上去理解和追求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突出体现在证券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是建立在这种绝对的“客观真实”观念基础上的。这就使得我国的民
5、事诉讼制度的设计目标远远超出了现实实践所能达到的目标,为制度的实际运行制造了许多障碍,也客观地对其相近学科 会计学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它严重干扰了现有会计理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本质要求,并进一步影响了建立在“会计真实观”基础上的一整套方法体系。这种绝对的机械意义上的“客观真实说”具有一收稿日期:2005-04-0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BJ Y017)作者简介:蒋尧明(1965),男,浙江上虞人,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方法。第26卷 第137期2005年9月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FINANCE A
6、ND ECONOMICSVol.26No.137Sep1 2005种哲学本体论的意味,它将认识客体看作是某种纯客观的、不包含人的任何认识因素的“自在之物”。然而这种发端于古希腊的哲学本体论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在本体论思维中,“客观性”是绝对的,这种绝对的“客观性”常常是通向各种客观唯心主义的“桥梁”。而实践的、辩证的唯物论主张相对的客观性。“它决不会因为主观是被客观所决定,就以为主观这个东西没有重要性”。2第二,本体论对世界本原的探求不是求助于经验,无需依靠实践,而是通过纯粹的抽象的途径,借助于超验的思辨和对概念的逻辑分析。这就使得本体论排斥了认识论的相对性原理,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7、看成一种脱离具体实践的形而上学的活动。因此,本体论与认识论是两种对立的哲学模式。而近代的认识论哲学以辩证的、实践的唯物论为基础,肯定世界的可知性和相对客观性,并承认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有限性,将认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结合起来,成为能够实际指导人类认识活动的哲学理论。8的确,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作为诉讼主体的认识对象,从根本上说是不依赖于法官主观意志的客观存在。但是如果把案件事实等同于哲学上尤其是哲学本体论中的事实命题,并将这种观念贯穿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之中,就值得认真反思了。因为案件事实是包含了主体认识因素的经验性事实,它是以诉讼证明的方式对客观事实形成的认识结论,是司法人员
8、凭借证据对客观事物所作出的一种判断,而证据是主体对客体进行主观认识的产物,是主观与客观的结合体。“任何形式的证据中都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证据的证明效力依赖于人的主观认识,只有证据被人们所认识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3所以,法官在程序法的范围内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不是哲学尤其是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而是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这时的判决结论并不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之上的。作为案件事实的真实是一种认识上的真实,而不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是由诉讼程序决定的法律真实。9会计活动与司法活动有许多相似之处,4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报告是会计主体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完成的,是会
9、计主体对客观经济活动的观念总结。从哲学角度讲,意识对存在的反映受主体条件的制约,也与主体所运用的工具和方法相关联。由于会计主体的素质、能力、经验和品德等具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再加上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会计主体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过程全部再现,尤其是对事实过程的某些部分是不可能探知和了解的。如果一定要实现对每一个会计事实的彻底查明,势必要支付昂贵的成本和代价。这既不符合会计信息生产和报告的成本效益原则,也不利于会计信息系统运行效率的提高。会计准则、制度建设的真正使命并不单纯是为了追求客观真实本身,而在于如何把追求客观真实的理想转化为现实的正当会计法律规范。衡量会计主体对会计事实认
10、定正当性的标准,并非单纯是看会计主体对会计对象的客观真实性是否作出了准确的判断,而是主要看会计主体对会计事实作出结论的过程或方法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及其基本原理。如果符合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由此认定的会计事实即使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也是真实有效的。以上分析表明,会计主体在认定客观事实的过程中无法达到哲学意义上的事实标准,因为会计主体认识的客观真实实际上是主体对“客观事物”的一种主观认识。而不同的会计主体对同一“客观事物”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也就不存在大家一致认可的“客观真实”,因而它就无法直接充当判断会计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的标准。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大家一致认可的“客观真实”,但与“客观事物
11、”的符合仍有一个程度问题,100%地符合是完全的真实,那么90%或50%以上符合是否是真实呢?因此,真实还有一个弹性区间,会计通过“观念总结”所反映的客观事物落在弹性区间内,可以认为这种反映是真实的或比较真实的,否则是失真的。但不管反映如何逼真,反映的结果与反映的对象终究是不同的,这如同照相,不管摄像设备如何先进,摄像技术如何高超,如何进行艺术加工,甚至照片比本人更加光彩照人,但照片永远不可能“真实”如人,最多只能是艺术的真实。这样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衡量会计信息真实与否是以客观真实作为标准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逼近的。会计报告也只能永远处于“虚假状态”,因为就目前的会计
12、技术水平、人力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会计信息系统永远不可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会计事项。由于目前的会计信息系统的认知和反映功能不可能达到真正912005年第5期(总第137期)蒋尧明:会计信息真实性:基于“法律真实说”的理性思考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因此“客观真实”也就失去了作为标准必须具备的具体性、确定性和唯一性的内在属性,因此,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判断会计信息真实与否的标准。二、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本质是一种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人们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或认可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法律真实必须以客观真实为基础,但又有别于客观真实,它在现代社会经济、
13、文化、法律背景下,更能体现民事诉讼精神实质的判断标准。因为“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理,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理,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理。这不但代价过高,而且往往与解决争执的目的不沾边。”5哲学认识活动侧重于本体论的“真实”含义,要对认识对象的“存在”与否给予极大的关注,科学认识活动侧重于认识论的“真实”含义,必须求得对认识对象内在规律性的“真实”描述;而社会活动及社会制度的设计、规划等活动则要更多地考虑价值论上的“真实”含义。8会计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会计准则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会计信息是在会计准则制度的直接规范下,由社会主体成员之一的会计人员通过一定的会计活动产生的结果,这
14、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一种由会计证据证明的真实,是会计人员依据职业判断、遵循“优势证据”原则得到的真实,是在现有会计信息系统力所能及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真实,是现有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真实,是充分体现了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者的意志、具有明显价值判断属性的真实,是“客观真实”与社会价值之间达到一定平衡的真实,是一种相对的真实。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真实。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本质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会计信息反映的会计事项必须“客观存在”,不能凭空捏造,这是会计信息真实的基础。第二,对会计事项的认识(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具有可行性,会计信息系统无法认识的会计事项
15、都不能构成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基础,相应地也不能因此而否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一种会计准则制度等会计标准许可的真实。第三,会计事项与对该事项的认识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是一种排除了对该会计事项合理怀疑的认识,是一种对不确定性事项和模糊事项尽可能作出正确判断的认识。它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以概率为基础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推定的事实。10但不管怎样,会计信息的这种真实在本质上属于意识范畴,是观念上或主观上的东西,是一种认识上的真实,是相对真实。第四,会计信息真实性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为程序真实,即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报告应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会计程序的要求,是遵循程序理
16、性的结果。因为当会计事项的客观存在被确定以后,形式的合理与否、程序的正当与否就成了决定因素。第五,会计信息的真实是一种维护立法者价值判断,确保社会利益不受侵犯的“价值观”和“审美观”意义上真实。第六,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有不同的等级和层次。下面,以“法律真实说”为基础,从几个主要方面具体分析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本质:1.会计信息真实性必须以客观事实存在为基础,并由客观真实所决定。会计信息真实性是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实质真实与形式真实的统一。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就会计活动而言,就是会计信息系统反映的对象 会计事项必须是会计主体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是一种客观存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首先来自于会计事
17、项的真实性,离开了会计事项的真实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及对会计事项尽量真实地反映,构成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核心内容。会计信息系统产生的信息虽然从总体上来说,其真实性是相对的,是一种相对真实,但会计人员对每一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应该是确定的,即使是针对模糊和不确定性事项,也应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依据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作出最佳选择。因此,会计信息系统中的原始数据应该是真实的,目前在会计实践中存在的“发票是真,会计事项是假,即所谓的 假帐真做”现象,是一种脱离实质真实的虚假的形式真实,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计真实,而是典型的虚假陈述。2.会计信息的真
18、实性从哲学层次上讲属于意识范畴,是观念上或主观上的东西,是第二性的,是一种认识上的真实,即相对真实。而主观能否真实地反映客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真实地反映客观,取决于许多方面的因素。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当时的知识存量及反映主体的知识水平。但知识具有时间的02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5年第5期相对性和主体的相对性,11知识永远是特定于某一具体时间的,是演化选择的结果。人们会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所经历的经验加工其所获得的知识,并对其进行检验。大多数有用的新知识是边学边干的产物,它们是由无数不同的人在分散化的试错选择或突发性重大创新过程中获得的。12因此,某一特定时间下的知识不仅有赖于先辈们的知识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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