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化工内部审计制度(2011年2月) 2011-02-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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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2011(2011年年2 2月月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直属部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
2、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第二章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第五条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5人,设审计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七条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
3、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第八条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 第十条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4、、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一)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二)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四)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
5、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审计事项:(一)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 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四)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 见;(五)对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进行监督审计;(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6、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 审计;(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审计;(十)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 次综合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7、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四章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
8、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第五章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制定审计方案;(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
9、案 审计不在此列;(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 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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