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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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 1 总则1 总则 1.0.11.0.1 为适应新时期本市住宅商品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防火技术规范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提高我市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水平。1.0.21.0.2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高度在 100m 以下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新建住宅。改建、扩建住宅及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参照执行。本规定不适用于酒店式公寓、外口公寓、单身公寓的防火设计。1.0.31.0.3 本规定未阐述部分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的有关规定执行
2、。2 术语2 术语 2.0.12.0.1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2.0.2 多层住宅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0.32.0.3 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0.42.0.4 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建筑。2.0.52.0.5 单元式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拼接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2.0.62.0.6 塔式住宅独立单元式(也称点式)住宅,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成一个单元独立建造,且每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 10m 的住宅。2
3、.0.72.0.7 通廊式住宅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 10m的住宅。2.0.82.0.8 跃层式住宅设套内楼梯且每套包含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2.0.92.0.9 跃廊式住宅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2.0.102.0.10 商业服务网点设在住宅首层,且一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 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小修门市部、超市等公共服务用房。2.0.112.0.11 消防车转弯半径保证消防车转弯所需的道路转弯半径(参考图一)。2.0.122.0.12 消防登
4、高面高层住宅供消防车及消防人员登高施救的外墙面。2.0.132.0.13 消防登高场地设置在消防登高面一侧适合消防云梯车举高施救操作的场地或车道。2.0.142.0.14 防火分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非燃烧体隔墙。2.0.152.0.15 环廊围绕核心筒(楼梯间或电梯间)的环行走道或 U 型走道。2.0.162.0.16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172.0.17 简易喷淋不设水泵、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设备,仅设有管道、喷淋头及阀门,其给水可接自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3 总平面布局3
5、总平面布局 3.1 消防车道3.1 消防车道 3.1.13.1.1 多层住宅的居住区、小区内宜设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9m。3.1.23.1.2 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当设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高层商住楼、一类高层住宅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二类高层住宅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布置消防车道。3.1.33.1.3 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注:多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 12m12m;二类高层住宅回车场地不宜小于 15m15m;一类高层住宅及高层商住楼回车
6、场地不宜小于 18m18m。3.1.43.1.4 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沿街的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220m 时,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 1.2m(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3.1.53.1.5 消防车道可结合绿化一并设计,但路基应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路面应确保消防车的通行。3.2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3.2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 3.2.13.2.1 高层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长度不应小于住宅的 1/4 周边长度。3.2.23.2.2 高层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长度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3.2.33.2.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
7、住宅的阳台、窗或公用楼梯;商住楼应在此范围内设有直通楼梯间的出口。3.2.43.2.4 消防登高面一侧不应设置不可开启的窗栅,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3.2.53.2.5 消防登高面一侧不宜布置裙房,当布置裙房时,其进深不应大于4m,高度不应影响消防车的登高施救。3.2.63.2.6 消防登高面一侧可利用消防车道作为消防登高场地,车道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 m 与车道标高相同的夯实地面,车道内边距住宅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宜超过 12m(参考图二);当利用消防车道作为消防登高场地有困难时,消防登高面一侧也可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夯实地面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面积不应小于 15m8m(
8、参考图三)。3.2.73.2.7 消防登高场地的纵向坡度应控制在 8%以内。3.2.83.2.8 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层数 层数 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计入层数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计入层数:4.1.14.1.1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 1.5m 以上的。4.1.24.1.2 住宅层的层高超过 3.6m 时,应计为两层(除斜坡屋面的顶层)。4.1.34.1.3 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层高超过 3.6m 的,跃层计入层数。4.1.44.1.4 顶层为两层以上一户的跃层住宅,按自然层
9、数计层。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计层数: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计层数:4.2.14.2.1 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层高不超过 3.6m 时不计入层数。4.2.24.2.2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底层为永久性敞开空间的可不计入层数。4.34.3 同一单元内层数有两种及以上时,应以层数较多的一侧作为确定住宅类别的依据或以建筑高度控制住宅分类。4.44.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且该中间层与该中间层以下部分设置竖向防火分隔措施,并在这一侧设消防车道或消防登高面时,建筑高度可由中间层的室外地坪计起。公共部位设计 公共部位设计 5.1 楼梯间5.1 楼梯间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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