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酰胺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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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00酰胺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酰胺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ffluent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amide pesticides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200-发布 200-实施发布发布 环 境 保 护 部环 境 保 护 部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验 检 疫 总 局检 疫 总 局附件二:附件二:GB 200 i 目 次 目 次 前 言.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监测要求.5 6 标准
2、实施与监督.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废水中甲草胺及 2,6-二乙基苯胺(DEA)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废水中乙草胺及 2-甲基-6-乙基苯胺(MEA)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1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废水中丁草胺及 2,6-二乙基苯胺(DEA)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13 GB 200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农药工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酰胺类农药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原药生产过
3、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酰胺类农药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原药生产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酰胺类农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酰胺类农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酰胺类农药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原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除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原药以外的其他酰胺类农药生产企业水污染
4、物排放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 200 1 酰胺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酰胺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酰胺类农药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原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酰胺类农药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原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酰胺类农药甲草胺、乙
5、草胺、丁草胺原药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和 2,6-二乙基苯胺(DEA)、2-甲基-6-乙基苯胺(MEA),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
6、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
7、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7-1991 水质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GB 200 2 3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8、。3.1 甲草胺 中文通用名称:甲草胺、拉索、澳特拉索、草不绿、杂草锁;英文名称:alachlor;化学名称:N-甲氧甲基-氯代乙酰替-2,6-二乙基苯胺;分子式:C14H20ClNO2;分子量:269.8;结构式:C2H5C2H5NCH2OCH3COCH2Cl 3.2 乙草胺 中文通用名称:乙草胺,又称乙基乙草安、禾耐斯、消草安;英文名称:acetochlor;化学名称:2-乙基-6-甲基-N-(乙氧甲基)-2-氯代乙酰替苯胺;分子式:C14H20ClNO2;分子量:269.8;结构式:CH3C2H5NCH2OC2H5COCH2Cl 3.3 丁草胺 中文通用名称:丁草胺,又称马歇特,灭草特,
9、去草胺,丁草锁;英文名称:butachlor;化学名称:N-(丁氧甲基)-2-氯-2,6-二乙基乙酰替苯胺;分子式:C17H26ClNO2;分子量:311.8;结构式:C2H5C2H5NCH2OC4H9COCH2Cl 3.4 2,6-二乙基苯胺(DEA)中文通用名称:2,6-二乙基苯胺;英文名称:2,6-Diethylaniline;简称:DEA。3.5 2-甲基-6-乙基苯胺(MEA)中文通用名称:2-甲基-6-乙基苯胺;英文名称:2-methyl-6-ethylaniline;简称:MEA。3.6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酰胺类农药甲草胺、乙草
10、胺、丁草胺原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7 新建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酰胺类农药甲草胺、乙草胺、GB 200 3 丁草胺原药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8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农药产品(以 100浓度计)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执行表1
1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现有企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新建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L(色度、pH 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1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悬浮物 7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色度(稀释倍数)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 氨 氮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总 氮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 磷 0.5 企业废
12、水总排放口 9 甲 醛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甲草胺 0.15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1 乙草胺 0.15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2 丁草胺 0.15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2,6-二乙基苯胺(DEA)1.0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2-甲基-6-乙基苯胺(MEA)1.0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生产车间或设施排水量 8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企业废水总排水量 9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L(色度、pH 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1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10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悬浮物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色度(稀释倍数)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GB 200 4 6 氨 氮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总 氮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 磷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甲 醛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甲草胺 不得检出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1 乙草胺 不得检出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2 丁草胺 不得检出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2,6-二乙基苯胺(DEA)不得检出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2-甲基-6
14、-乙基苯胺(MEA)不得检出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生产车间或设施排水量 4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企业废水总排水量 4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3 现有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L(色度、pH 除外)
15、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悬浮物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色度(稀释倍数)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 氨 氮 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总 氮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 磷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甲 醛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甲草胺 不得检出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1 乙草胺 不得检出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2 丁草胺 不得检出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2,6-二乙基苯胺(DEA)不得检出
16、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2-甲基-6-乙基苯胺(MEA)不得检出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生产车间或设施排水量 4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企业废水总排水量 4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2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的换算 4.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GB 200 5 周期为一个工作日。4.2.2 在企业的
17、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实基总基CQQCii)(Y (1)式中:基C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总Q实测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iY某种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基iQ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实C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若总Q与)(Y基iiQ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 监测要求 5
18、 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水污染物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必须设置排污口标志。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3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
19、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4 酰胺类农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来源 1 pH值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2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1987 4 悬浮物(S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5 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1989 6 氨氮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镏和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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