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8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三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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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Z 1-XXXX 1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XXXX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第三稿)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发布 GBZ 1-XXXX 3 目目 次次 1 范围 2 规范性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选址与总体布局 5.1 选址 5.2 总体布局 5.3 厂房设计 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2、 6.1 防尘、防毒 6.2 防暑、防寒 6.3 防噪声与振动 6.4 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 6.5 采光和照明 6.6 工作场所微小气候 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7.1 一般规定 7.2 车间办公室 7.3 生产卫生室 7.4 生活用室 7.5 妇女卫生室 8 应急救援 附录A:标志用词使用说明 附录B: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Z 1-XXXX 4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是在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作废。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适用范围扩大到用人单位;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工业企业卫
3、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a)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b)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c)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d)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a
4、)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b)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增加了采光、照明设计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a)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配备;b)气防站装备参考配置;c)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删除了在GBZ 2.1-2007中包含的职业接触限值:a)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b)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c)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d)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e)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f)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卫生限值;g)作业场所噪声卫生限值;手传振动卫生限值;劳动强度分级。删除了原GBZ1-2002的规范性附录-附录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5、方法;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见规范性附录-附录B。GBZ 1-XXXX 5特殊行业如制药、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本标准基础上,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标准的配套标准。由于施工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
6、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山东省劳动卫生研究所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吴维皑、杜燮祎、邵强、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士达、刘茁、刘晓延、缪剑影、邵华、余善法、李刚、林菡、王恩业、刘承斌、樊晶光、赵桂芹、张永、邬雄、王丹、金晔鑫。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标准-101-56,GB 1-62,TJ 36-79,GBZ 1-2002。GBZ 1-XXXX 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
7、、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也适用于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代替GBZ 2-2002)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代替 GBZ 2-2002)GBZ 158 工作场
8、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193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198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1654 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5 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6 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7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8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0
9、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1 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2 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3 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4 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5 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6 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2358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Z 1-XXXX 8 GB/T 14774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 14776 工作岗位尺寸设计原则及其数值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6910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
10、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 18068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69 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0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1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2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3 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4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5 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6 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7 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8 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9 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80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1、 GB 18081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82 皮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l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65 通风、空调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12、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工业企业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Z 1-XXXX 9指依法设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3.2 卫生标准 hygiene standards 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3.3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3.4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3.5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
13、pational hazards 指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素或条件。3.6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3.7 自然疫源地 natural infection focus 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3.8 卫生防护距离 hygiene buffer zone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
14、、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3.9 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 annual(summer)minimum wind frequency 全年(夏季)平均各风向频率中的最小值及其相应的风向。3.10 夏季主导风向 summer prevailing wind direction 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3.11 粉尘与生产性粉尘 3.11.1 粉尘 dust 指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为总粉尘,
15、空气动力学直径在 7.07m 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 5m 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 50%、可进入人体肺泡区的粉尘为呼吸性粉尘。3.11.2 生产性粉尘 productive dust 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3.12 毒物与生产性毒物 3.12.1 毒物 toxicant 在一定条件下,较小剂量作用于机体就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的外源性化学物。GBZ 1-XXXX 10 3.12.2 生产性毒物 productive toxicant 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各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毒物。3.13 高温热环境与高温作业 3.13.1 高温热环境 存在高气温、或有强烈
16、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的环境。3.13.2 高温作业 heat stress work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接触时间率为 100%、体力劳动强度为 IV 级时,工作地点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 index,WBGT)25的作业,接触时间率和体力劳动强度变化时,WBGT 指数限值相应改变。3.14 寒冷环境与低温作业 3.14.1 寒冷环境 cold environment 指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应的环境状态。3.14.2 低温作业 cold stress work 指生产
17、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5的作业。3.15 噪声与生产性噪声 3.15.1 噪声 noise 指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3.15.2 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 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对劳动者听力、健康造成危害的声响,也称为工业噪声。3.16 振动与生产性振动 3.16.1 振动 vibration 指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本标准包含所有通过固体结构传达到人体、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振动。3.16.2 生产性振动 productive vibration 指由生产或工作设备产生的振动。根据振动作用于人体的部位和传
18、导方式,可将生产性振动划分为手传振动和全身振动。3.17 手传振动与全身振动 3.17.1 手传振动 hand-transmitted(segmental,hand-arm)vibration 生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也称为局部振动或手臂振动。3.17.2 全身振动 whole body vibration 指人体足部或臀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全身的振动。3.18 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 3.18.1 电离辐射 ionizing radiation 指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即波长100nm 的电磁辐射。GBZ 1-XXXX
19、113.18.2 非电离辐射 non-ionizing radiation 指不足以引起生物电离的低能量的电磁辐射,即波长100nm 的电磁辐射包括紫外线、光线、红内线、微波及无线电波等。3.19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intensity index of physical work 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数。3.20 辅助用室 accessorial room 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更衣室、盥洗室、以及为特殊作业、特殊行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3.21 人类工效学 ergonomics 指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
20、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所设计的职业和工作任务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相适应,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康、安全、舒适。4 总则 4.1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前期预防”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源头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4.2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职业性有害因素,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4.3 建
21、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卫生辅助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项目基本满负荷试运行 1 年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4 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应包括:项目概况、职业病危害分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设施及辅助用室、预期效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投资概等核心要素。4.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规模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4.6 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
22、治经费。4.7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 选址与总体布局 5.1 选址 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GBZ 1-XXXX 12 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5.1.2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5.1.3 工业企业选址宜远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池、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
23、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设计单位应建议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其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5.1.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职业性有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5.2 总体布局 5.2.1 平面布置 5.2.1.1 工业企业的厂前区、生产区、生活饮用水源、废水或废气排放点、废渣堆放场、污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
24、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5.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5.2.1.3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分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而不出现混杂,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生产车间和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生产区内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设施应设置在厂前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有洁净等对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
25、隔。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散发有害物质和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2.1.5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危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并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5.2.1.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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