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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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5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9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13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15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7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23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24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26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2、保管.28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9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0 十七、禁止行为.32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九、违约责任.35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37 二十二、其他事项.38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39 1 托管协议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本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授权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实施的任何之行为,除非已在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中明确规定,否则必须以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章出具的相关书面授权文件为有效法律依据和基础。2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4、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5、: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6、他业务。3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
7、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4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8、交割事宜;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9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9、币资金结算业务;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四)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5 托管协议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10、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票、货币市场工具,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基金投资部分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股票、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11、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1)-(4)项的要求,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要求另有规定,从其最新规定执行。6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
13、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 第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14、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15、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7 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五
16、、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17、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8 托管协议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六、基金财产的保
18、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
19、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破产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经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合理努力后该等现金仍归入破产财产的,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20、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9 托管协议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21、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以
22、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10 托管协议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
23、有关事项。(一)指令的发送形式 基金托管人只接受基金管理人通过 swift、或经授权的传真方式发送的书面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指令形式。接收的传真方式的书面指令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二)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合理确定基金管理人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金管理人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前对其境外托管人发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
24、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2如果没有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3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疏忽、失职或不诚之举造成的除外。4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三)指令与法律法规相背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托管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指令,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符,基金托管人可无须按指令行事,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指令
25、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出具拒绝执行指令的合理证据或理由,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订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修订或修正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发送经修订或修正的指令为止。(四)指令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在附件中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本身原因,基金托管人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交易安全,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续执行为止。11 托管协议 同时,基金托管人不对因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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