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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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I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目目 录录 一、前 言一、前 言.1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2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四、基金的基本情况.13 五、基金的发行五、基金的发行.13 六、基金的成立六、基金的成立.14 七、基金的投资七、基金的投资.15 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19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24 十、基金
2、的托管十、基金的托管.24 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24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24 十三、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十三、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2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27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2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2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30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32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33 二十、基金契约的效力二十、基金契约的效力.34 二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二十一、基金契约
3、的修改和终止.34 二十二、其他二十二、其他.35 二十三、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二十三、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36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一、前 言 一、前 言(一)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
4、作;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
5、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2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6、 32 层 北京分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正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享有如下权利:申请设立基金;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发起人负有如下义务: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
7、过 6 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遵守本基金契约;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3(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北京分部:
8、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
9、议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4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暂行办法
11、、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者连续 20 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12、原因以及解决方案;依据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5 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或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
13、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注册资本:1338.6
14、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经营范围:农业企事业和农村各项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乡镇居民储蓄存款;外汇存款、汇款、放款;境外外汇汇款;贸易、非贸易结算;在境内外发行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6 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承兑和贴现;代理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证信调查和咨讯服务;出口信贷;外币有价证券买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保管基金资
15、产,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依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用;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监督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16、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7 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17、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18、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资金保管和清算;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参加
19、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8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取得基金收益
20、;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申购、赎回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索取赔偿;提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履行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享有并行使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遵守基金契约;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2、基金持有人大
21、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契约;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9 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型;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召集方式 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时,由基金发
22、起人或代表 10(含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 2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权利登记日;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4)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基金持有人大会
23、通知指定的开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0 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大会通知的规定;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如指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24、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及新的权利登记日。就同一事项重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视为达到法定条件,可以召开持有人大会: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书面开会书面开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书面
25、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过的决议视为有效: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大会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 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100 人,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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