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基金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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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商证券基金宝 招商证券基金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3-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目 录 目 录 一、前言.3-1-3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3-1-3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3-1-4 四、参与集合计划.3-1-5 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3-1-6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3-1-7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3-1-7 八、集合计划费用.3-1-7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3-1-9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3-1-10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3-1-11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3-1-11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3-1-13
2、 十四、集合计划的展期.3-1-14 十五、集合计划的提前退出.3-1-14 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1-16 十七、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1-16 十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1-17 十九、合同的补充与修改.3-1-17 3-1-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一、前言 一、前言 为规范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
3、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规范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保证委托资
4、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的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的说明书
5、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4 日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同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538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
6、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4 日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同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538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人:签订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合约书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相关资料参见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合约书。3-1-3 集合资
7、产管理计划合同 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与类型(一)名称与类型 名称: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8、其他金融工具。具体的投资范围为:(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票据、债券逆回购等;(3)适时参与 ETF 套利及买卖与此相关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组合比例(1)投资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95%;(2)投资于现金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净值的 5%;(3)投资于 ETF 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2%。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
9、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三)存续期间(三)存续期间 存续期为本计划宣告成立起三年。3-1-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四)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四)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初始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六)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六)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本计划每三个月安排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为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最后五个工作日。在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提前退出,也有机会参与本计划。(七)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七)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在推广期 2005 年 4
10、月 21 日至 2005 年 5 月 20 日内,如果参与金额达到或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并经验资合格后,管理人可以宣布本计划成立。如果推广期未满,参与规模已达 20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管理人将于次日公告并提前终止推广,并在验资合格后宣布本计划成立。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委托人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计算,并按面值折算成份额计入委托人名下;如果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同业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四、参与集合计划 四、参与集合计划(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
11、 委托人可以在推广期(自 2005 年 4 月 21 日起至 2005 年 5 月 20 日止)及开放期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有权决定某个开放期是否接受委托人参与,管理人在各开放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公告本开放期是否接受参与申请。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理财中心及招商证券各证券营业部或资产管理部均可办理委托手续。(二)参与价格的确定方式(二)参与价格的确定方式 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面值。开放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为 T 日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报酬和分红后的余额(T 日为本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3-1-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三)参与费率(三)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1
12、00万元 100 万元参与金额200 万元 200 万元参与金额=nnnnnnbnHTNTTTH 其中:当 n1,2,11 时,n 为第 n 个开放期;n12 时,表示期满清算期 nH为第n个开放期提取的业绩报酬 nbT为第 n 个开放期提取业绩报酬之前的单位累计净值 1nT为第n1 个开放期单位累计净值+=1211,%),5411(maxnnTTTnT,L 1nN为第n1 个开放期结束后公告的计划总份额 1nT为第n1 期结束后公告的T日净值(扣除业绩报酬和分红后)3-1-8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业绩报酬每满三个月计提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五个工作日内
13、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九、投资收益与分配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一)收益的构成(一)收益的构成 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收益分配的原则(二)收益分配的原则(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2)
14、本计划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3)如果计划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4)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红总金额不少于当期已弥补亏损后计划净收益的 70%,剩余收益保留于本计划中;(5)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6)管理人在提取业绩报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实施分红。(三)收益分配方案(三)收益分配方案 管理人将在实际分红前一周公布收益分配方案,收益方案中应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总额及计划单位份额分配金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四)收益分配方式(四)收益分配方式 委托
15、人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红,现金红利在 T5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原账户;管理人所得分红折算为本计划份额保留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五)客户优先受益(五)客户优先受益 持有满三年的委托资金,若到期总收益率小于 15%(不含),则管理人用自有资金参与 3-1-9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本计划的投资收益补偿委托人,直到委托人总收益率达到 15%(含)或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投资收益补偿完毕为止。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一)管理人、托管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定期报告:(一)管理人、托管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定期报告:1、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6、 60 日内披露。2、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30 日内披露。3、每三个月后的 20 日内提供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4、每周一(工作日)披露上周的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5、T+1 日公布当期的 T 日单位净值(即参与、退出价格)、单位累计净值。(二)管理人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并披露:(二)管理人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并披露:1、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2、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 5
17、0%以上;3、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属基金管理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并对本计划净值产生重大影响;4、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的基金;5、重大关联事项;6、管理人或托管人(指托管银行托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8、暂停提前退出;9、暂停期间告知;10、本计划终止;11、其它重要事项。(三)本计划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资产净值报告等文本存放于管理人、推广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委托人也可登陆管理人、推广人网站或打咨询电话进行查询。(三)本计划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资产净值报告等文本存放于管理人、推广人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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