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贴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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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暂行办法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专利运用,加强专利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企业发展,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补贴资金主要补贴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第五条申请补
2、贴资金的企业应是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债务人,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当与债务人一致。第六条对企业用未出质过的专利权当年获得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结合其实际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且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第七条各区县应当进行资金匹配。支持本区域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工作。第八条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年度补贴通知要求,填写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申请表(可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下载),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
3、)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票据复印件;(三)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金融机构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复印件;(四)以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或检索)报告复印件;(五)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材料中,评估费用票据复印件、金融机构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财务章。第九条补贴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向受补贴方发放补贴资金。第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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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专利权 质押 贷款 评估 补贴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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