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环保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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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凯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1-1 凯文律师事务所 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凯文律证字(凯文律证字(2010)007 号号 中国北京 二一年一月 中国北京 二一年一月 凯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1-2 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凯文律证字(凯文律证字(2010)007 号 号 致: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凯文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凯文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凯文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3、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091276 号)的要求及相关反馈意见,凯文律师对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分析,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现就中国证监会后续反馈意见予以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凯文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凯文系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4、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凯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1-3 法律意见。2、凯文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凯文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凯文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3、凯文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凯文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有关副
5、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4、凯文仅就与本次发行与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发表评论。凯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凯文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及律师工作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凯文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定义一致。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凯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1-4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对苏州恒升与沈阳凯特报告期内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及就苏州恒升与沈阳凯特报告期内停产业务转型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提供苏州恒升与沈阳凯特不再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承诺函,并将业务转型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
7、露。一、沈阳凯特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情况及业务转型情况一、沈阳凯特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情况及业务转型情况(一)沈阳凯特 2008 年 11 月前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006 年至 2008 年 11 月,沈阳凯特为发行人主要生产基地之一,主要从事加氢精制催化剂、化肥脱硫催化剂等能源净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凯文律师对沈阳凯特的原生产工艺流程、固定资产台帐中有关环保设备的购置情况及处理能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保监测报告、历年排污费缴纳情况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进行了审慎核查。1、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流程(1)加氢精制催化剂 将氢氧化铝粉、田菁粉等原料加入混碾机进行混碾,而后送
8、成型机挤压成型,经干燥去除水分,干条经焙烧炉焙烧后,采用浸渍法负载上金属组分,再经干燥、焙烧及筛分即为成品,生产工艺中不存在有机合成反应,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2)化肥脱硫催化剂 先将氧化锌、碳酸锌物料在捏合机中进行混捏,再加入适量的、浓度为 2%挤 条 金属盐浸渍液配制干 燥 原料 捏 合 浸 渍 干 燥 成品 焙烧 焙烧 筛分包装 凯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1-5 的甲基纤维素水溶液进行湿混,然后送成型机挤压成条,经干燥除去水分,再经焙烧及筛分即为成品,生产工艺中不存在有机合成反应,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
9、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2、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污染物情况 根据发行人相关生产工艺手册,产品生产在物料捏合、挤条、筛分时有粉尘及噪声产生;在干燥时有水蒸气产生;在焙烧时有 NOX产生;锅炉有烟尘及 SO2产生。3、针对相关污染采取的处理措施及设施 根据发行人相关污染控制文件以及说明情况,沈阳凯特 2008 年 11 月前有以下处理措施及设施:(1)废气处理措施及设施 粉尘:捏合、筛分等工序产生粉尘,粉尘由设备上方所设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回用于物料捏合工序;烟气中 NOX:焙烧工序产生的 NOX经碱吸收塔吸收后,由 20 米高排气筒排放。(2
10、)废水治理措施及设施 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进入辉山明渠。(3)噪声环境保护措施及设施 噪声源为捏合机及挤条机电机、各种泵及风机。车间产生噪声设备设有建筑墙体阻隔,控制了噪声的传播;各类泵及风机采用低噪声设备或加减震器;风机管道间采用软管连接,减少噪声传播;车间室外除尘器风机采用隔声材料包裹的方式进行隔声。(4)固体废物处理护措施 产品渣料全部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筛分包装 挤 条 干 燥 原料 捏 合 焙烧 成品 凯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1-6 4、排污申报及缴费执行情况 沈阳凯特原有生产项目均办理了排污申报登记,并按规定向沈阳市环境
11、保护局缴纳了排污费用。5、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情况 沈阳市东陵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04年8月对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沈阳凯特建设项目均按要求办理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营。2009 年 7 月 7 日和 2009 年 10 月 23 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东陵分局分别出具关于沈阳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证明,证明沈阳凯特在 2006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 19 月期间,能够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环保要求,没有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
12、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亦未出现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污染的事件。(二)沈阳凯特自 2008 年 11 月停产后相关生产与环保设施处置及安排情况 1、沈阳凯特将相关生产及环保设施出售予三聚凯特原因 沈阳凯特原有设备较难通过技术改造提升产能以满足发行人市场增长需求,也难以满足发行人新增新型催化材料及特种催化剂产品的生产需要,同时沈阳凯特原有生产场地租期在 2008 年底到期,该土地规划用途有所改变,租用土地经营方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风险和束缚。2007 年,发行人在沈阳化工工业园投资建设了具备现代化生产条件的三聚凯特生产基地,较大幅度提升了生产能力,不仅满足发行人产品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13、也使得发行人特种催化材料及催化剂等新产品得以快速转化为工业产品,并因规模化生产一定程度降低了生产成本。经发行人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沈阳凯特将原有可以继续利用的生产设备与环保设施拆除后全部出售给三聚凯特,沈阳凯特不再从事能源净化产品生产,转型为发行人产品技术服务支持中心。2、沈阳凯特原相关生产及环保设施处置与安排情况 凯文律师查阅了沈阳凯特的固定资产台账及与三聚凯特的资产交接清单,并现场核查了三聚凯特承接自沈阳凯特的生产设备与环保设施的使用状况,同时根凯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1-7 据发行人说明,沈阳凯特自 2008 年 11 月停产后相关生产与环保设施处置及安排情况如下:(1)主要生
14、产用设备 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 序号 设备名称 序号 设备名称 原值(元)净值(元)现状 现状 1 载体制备系统 253,41542,174.07三聚凯特继续使用,状况良好 2 反应设备 2,582,950.62882,028.05三聚凯特继续使用,状况良好 3 干燥设备 505,175.7878,788.72三聚凯特继续使用,状况良好 4 配制设备 1,108,979.25170,643.16三聚凯特继续使用,状况良好 5 生产辅助系统 256,496.1335,120.52三聚凯特继续使用,状况良好 合计 4,707,016.781,208,754.52 合计 4,707,016.781,2
15、08,754.52(2)主要环保设备及设施 账面价值账面价值 序号序号 设备名称设备名称 数量数量 原值(元)原值(元)净值(元)现状净值(元)现状 1 PL 布袋除尘器 2 55,959.004,050.68三聚凯特继续使用,状况良好 2 碱液吸收塔 1 5,411.003,274.28无法拆迁,报废处理 3 旋风除尘器 1 8,689.001,252.61三聚凯特继续使用,状况良好 4 隔油池,化粪池 1 30,420.007,926.66无法拆迁,报废处理 合计合计 100,479.0016,504.23 经凯文律师核查,沈阳凯特已将原有可以继续利用的生产设备与环保设施进行拆除,并全部出
16、售予三聚凯特,部分无法拆迁设备予以报废处理。出售予三聚凯特的相关生产设备与环保设施运营状况良好。(三)沈阳凯特未来业务安排是否涉及污染行业产品生产 自 2008 年 11 月沈阳凯特已不具备生产条件,经营范围变更为能源净化产品销售的技术服务,转型为发行人整体业务体系中的技术服务支持中心,专门从事发行人产品销售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包括各种能源净化产品的装卸及配套服务,不属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所列的污染行业。(四)沈阳凯特 2008 年 11 月后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008 年 11 月后沈阳凯特主要从事能源净化产品销售的技术支持与服务,经营场地为租赁的 110 平方米办
17、公用房,主要污染物为生活污水,技术服务过程中不产生污染物排放,不存在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情形。2009 年 7 月 7 日和 2009 年 10 月 23 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东陵分局分别出具关于沈阳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证明,证明沈阳凯特在 2006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 19 月期间,能够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凯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1-8 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环保要求,没有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亦未出现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污染的事件。二、苏州恒升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情况及业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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