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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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
2、2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 九、基金收益分配.19 十、基金信息披露.20 十一、基金费用.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5 十五、禁止行为.2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8 十七、违约责任.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2 二十、其他事项.3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6 五
3、、基金财产的保管.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2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 九、基金收益分配.19 十、基金信息披露.20 十一、基金费用.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5 十五、禁止行为.2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8 十七、违约责任.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2 二十、其他事项.3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4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
4、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5、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0 楼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
6、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2.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7、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
8、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资产的估值、信息披露、持有人大会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
9、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三个月后开始。(一)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
10、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
11、调整期限。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调整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投资禁止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
12、告中国证监会。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可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13、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金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定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14、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5、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16、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17、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18、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19、,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自接收基金资产之日起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20、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21、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在 10 日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事宜。(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22、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的多退少补、支付基金收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益,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本基金银行账户进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
23、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
24、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管协议副本。(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
25、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基金投资的证券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托管人与管理人有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有关当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事人进行交涉或追索。(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对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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