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pdf
《所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所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pdf(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5 51 14 41 1 ZHONGZI LAW OFFICEZHONGZI LAW OFFICE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三)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股票(A 股)公开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双方订立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2、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意见,就此次股票发行上市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就发行人 2009 年 10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5 51 14 42 2 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中有关本所的声明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一、本次发行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逐项审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实质条件,主要为:(一一)根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7 年、2008 年和 200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23%、7.01%和 7.31%,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二)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经营证照、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已经履行、将要履行或尚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等原始资料、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
5、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三三)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审计报告,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12,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四四)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五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5 51 14 43 3 定
6、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六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2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七七)根据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版权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
7、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和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
8、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八八)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25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九九)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8002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5 51 14 44 4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9、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其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十十)根据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及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2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十一)(十一)经核查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
10、和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十二)(十二)根据信会师报字2010第8001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7年、2008 年和 200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14,987,087.94 元、36,357,915.27 元和 38,337,575.49 元,累计金额达人民币 89,682,578.70 元,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 662,903,001.96 元、965,221,798.56元 和1,133,559,845.
11、57元,累 计 金 额 达 人 民 币2,761,684,646.09 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34%,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十三)(十三)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税收优惠及其依据以及有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十四)(十四)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12、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5 51 14 45 5 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十五)(十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十六)(十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
13、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未条的规定
14、,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发生变更,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二、二、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连锁公司下属共有 171 家直营药店。其中,西翠路药店、四海桥药店和河畔丽景药店(OTC)为新开药店。除新开的西翠路药店和四海桥药店尚在办理外,其余已全部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 5 51 14 46 6 品经营许可证。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下属的 171 家直营药店,其中有 5 家药店是 OTC 药店。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关于海淀区嘉事堂乙类 OTC 药店未进
15、行 GSP 现场认证检查的情况说明,OTC 药店无需进行 GSP 认证,其余 166 家药店中的 146 家药店已经获得了 GSP 认证证书。另有晓月康药店根据京药监认2006200673 号文件通知已经通过认证,由于 2006 年 GSP 认证政策的原因,通过认证后未单独发证,而是在嘉事堂连锁名下统一发证,须待 2011 年认证满五年后各自换发新证。尚有 19 家药店仍未取得 GSP 证书,发行人 19 家未取得 GSP证书的药店名称及其 GSP 证书办理情况如下:序号序号 药店名称药店名称 GSPGSP 证书拥有情况证书拥有情况 备注备注 海淀区海淀区 1 闵庄药店 无 经营未满一年 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嘉事堂 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