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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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备案号: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6032012 铅 蓄 电 池 行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Lead-acid Battery Industry 发 布DB31 2012-7-20 发布 2012-8-1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 海 市上 海 市上 海 市上 海 市 质 量质 量质 量质 量 技 术技 术技 术技 术 监 督监 督监 督监 督 局局局局 DB31/603-2012 I 目 次 前 言.III 1 适用范围.1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2 5 污染物监测.3 6 运营管理与监控.4 7 标准实施与监督.4 DB31/603-2012 II DB31/603-2012 I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1.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同一排放限值,仅实施时间有先后;3.规定了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3、。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按以下规定日期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 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现有企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7 月 2 日批准。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
4、责解释。DB31/603-2012 1 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295 空气过滤器 GB/
5、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47 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
6、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 俗称铅酸蓄电池,指电极主要由铅及其氧化物制成,电解液是硫酸溶液的一种蓄电池。一般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隔膜)、电解液、电池槽、电池盖和接线端子等部分组成。3.2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 DB31/603-2012 2 指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或极板加工或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2012年8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
7、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 2012 年 8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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