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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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第二章 释义.2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6 第四章 基金账户登记第四章 基金账户登记.7 第五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第五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9 第六章 基金账户注销第六章 基金账户注销.11 第七章 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第七章 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12 第八章 基金账户资料查询第八章 基金账户资料查询.13 第九章 交易账户第九章 交易账户.13 第十章 认购第十章 认购.14 第十一章 申购第十一章 申购.15 第十二章 定期定额申购第
2、十二章 定期定额申购.16 第十三章 赎回第十三章 赎回.17 第十四章 分红第十四章 分红.19 第十五章 基金转托管第十五章 基金转托管.21 第十六章 基金转换第十六章 基金转换.22 第十七章 非交易过户第十七章 非交易过户.23 第十八章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第十八章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26 第十九章 资金结算第十九章 资金结算.27 第二十章 附则第二十章 附则.28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运作,维护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3、券投资基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特制定“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负责注册登记的所有基金,任何参与基金业务的相关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一般情况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均为本公司;当本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对登记在该注册登记机构的本公司的基金,适用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登记注册业务规则。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注册登记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
4、清算和结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第四条第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使用的词语应当含有其在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所含有的释义。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代销协议等相关文件中所指之业务规则均指本规则。相反,本规则中提及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代销协议等文件均指相关基金的该项文件。第五条 第五条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禁止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得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或购买基金份额。第六条 第六条 投资者应按基金合同和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交相关基金业务的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和销售机构规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请的,其申请的
5、相关业务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业务申请处理。第七条 第七条 除非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交易采用金额认购和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1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0.0001 元;基金份额精确到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交易金额及费用精确到 0.01 元人民币。计算过程中,尾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第八条 第八条 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同时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进行销售。第九条 第九条 本公司管理之基金相关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责权以各基金相应的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第二章 释义 第
6、十条 第十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基金托管人:指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三)注册登记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四)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机构。(五)直销机构及直销网点:指本公司及本公司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各直销中心或理财中心。(六)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七)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八)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7、份证、军人证件(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2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十一)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十三)基金
8、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十四)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十五)基金账户开户: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十六)基金账户注销: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的业务。(十七)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修改相应的客户资料。(十八)基金账户冻结/解冻: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对基金账户进行处理,使投资者不能对该基金账户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
9、行为,称为基金账户冻结;基金账户冻结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原冻结发起机关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恢复该基金账户状态的行为,称为基金账户解冻。(十九)基金账户登记:指投资者已开立基金账户,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相关业务而在该销售机构登记其基金账户相关信息的行为。(二十)认购:指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二十一)申购: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二十二)赎回: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二十三)净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对一只基
10、金的赎回份额依据该基金的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以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基金份额。(二十四)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二十五)基金转换:指投资者依据本规则、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文件的约定,将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只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另外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二十六)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二十七)非交易过户: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遗赠等原因,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投资
11、者的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划转至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二十八)基金份额冻结/解冻: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使该基金份额不能进行任何交易的行为称为基金份额冻结;基金份额冻结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原冻结发起机关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恢复该基金份额状态的行为,称为基金份额解冻。(二十九)认购费:指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需支付的费用。(三十)申购费: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所需支付的费用。(三十一)赎回费: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所需支付的费用。(三十二)前端收费:指投资者在认/申购时支付认/申购费用,投资者所认/申 4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
12、认/申购金额扣除认/申购费之后的余额除以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的一种收费模式。(三十三)后端收费:指投资者在认/申购时暂不支付认/申购费用,其认/申购费用在基金赎回时与赎回费用一并支付的一种收费模式。(三十四)转换费:指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所需支付的费用。(三十五)销售服务费: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优先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以及基金销售、注册登记等事项的费用。(三十六)分红:指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运作所得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行为。(三十七)分红方式:指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默认方式为现金红利。(三十八)红利再投资
13、: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选择,将其所分得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的行为。(三十九)分红权益登记日:指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基金分红权利的日期。(四十)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首日至募集结束日止的确定期间,具体日期见份额发售公告。(四十一)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四十二)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四十三)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四十四)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5 开放
14、式基金业务规则(四十五)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投资者从事基金交易必须拥有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根据投资者的性质,基金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公司另有规定,一个投资者在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基金账户的开户申请。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提交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为有效。第十四条第十四
15、条 开立基金账户采用实名制。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投资者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填写的客户资料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并提供基金账户相应服务。如因投资者的原因造成基金账户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而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通知义务或无法提供服务,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如因销售机构的原因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的,由销售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销售机构T日受理并向注册登记机构上传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应于 T+1 日(如果 T+1 日为非工作日,
16、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 T+2 日对其基金账户开立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2填妥的经投资者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3投资者指定银行账号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机构投资者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
17、公章的复印件;2.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6.预留印鉴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经确认有效的基金账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号。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信息与交易信息须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和记录为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可同时办理认购或申购申请。但如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无效,则该笔认购或申购申请视为无效申请。第四章 基金账户登记 第四章 基金账户登记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的相
18、关业务,必须首先在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办理基金账户登记申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符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有关要求,并提供其所需的下列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7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一)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填妥的经投资者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3投资者指定银行账号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机构投资者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19、位公章的复印件;2.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6.预留印鉴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凡已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登记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取消基金账户登记业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办理取消基金账户登记业务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填妥的经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二)机构投资者 8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20、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发生(包括但不限)以下情况时,投资者取消基金账户登记的申请将被拒绝:1、当日有该投资者提交的任何其他业务申请;2、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尚有基金份额余额;3、投资者尚有未确认的其他业务申请(包括当日发生的交易和注册登记机构未确认的交易);4、投资者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如:分红权益还未下发);5、
21、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冻结状态);6、销售机构尚有未清退投资者的资金。第五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五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各销售机构(包括原提交开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及已进行基金账户登记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手续,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而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的变更申请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后生效。对基金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工商注册号等重要信息(以下简称“重要信息”)进行变更的,投资者应到原提交开户 9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申请的销售
22、网点以及进行过基金账户登记的销售网点提出变更申请;销售机构收到变更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手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申请变更基金账户的重要信息资料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原身份证号及姓名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时提供)4填妥的经投资者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二)机构投资者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民
23、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发证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公告或证明原件(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或工商注册号时提供)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6.变更印鉴时需提供新的预留印鉴卡;7变更经办人时还需提供基金业务新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申请变更其他信息资料时,可以依照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只为每个基金账户保存投资者最近一次经确认的基金账户资料,用于寄送对账单等服务。1
24、0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如果基金账户状态是“销户”或“冻结”,各销售机构不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第六章 基金账户注销 第六章 基金账户注销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销的基金账户必须没有基金份额余额、没有基金权益并且该基金账户未被冻结或挂失,同时该基金账户当日必须没有任何其他交易申请和没有未确认完毕或尚待确认的其他交易申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注册登记机构所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差异,投资者应当首先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申请注销基金账户时,应先在其他销售机构取消
25、该基金账户的账户登记。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在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注销业务时,必须到原申请开户的销售网点进行办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申请注销其基金账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填妥的经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二)机构投资者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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