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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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契约 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契约 目 录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5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7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12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9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20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21 九、基金的成立.22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3 十一、基金转换.28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8
2、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28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29 十五、基金的销售.29 十六、基金的投资.30 十七、基金的融资.34 十八、基金资产.35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35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37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39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0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41 基金契约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3 二十五、违约责任.45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46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效力.46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47 二十九、其他事项.48 基金契约 一、前言 一、前言(一)订立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一)订立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目的
3、、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契约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利益无
4、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二)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二)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
5、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和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和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
6、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321 基金契约 二、释义 二、释义 在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本基金:指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指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
7、约及基金契约签约方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8、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322 基金契约 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
9、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
10、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23 基金契约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基金
11、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成立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
12、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324 基金契约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13、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5 基金契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
14、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三)基金托管人(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1954年9月9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15、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326 基金契约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四)基金持有人(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
16、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基金;(2)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2)遵守基金契约;(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按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发行费用;327 基金契约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
17、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2)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3)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6)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7)代表基金行使因
18、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9)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10)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11)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13)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328 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
19、用基金的全部资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4)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5)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6)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8)依法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9)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
20、章及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1)按约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2)按约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4)依照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15)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6)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17)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18)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19)及时、充分、完整、有效地向投资
21、人提供相关基金资料;(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329 基金契约 知基金托管人;(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3)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
22、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4)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
23、资产净值;(7)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3210 基金契约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9)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10)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
24、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
25、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3211 基金契约 (四)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四)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取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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