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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 2007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 人员
2、组成 第三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五条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2会批准产生。第六条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3、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室负责。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购销行为;(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一)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
4、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 3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二)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三)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等。第十条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5、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监察审计室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一)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公司内财务部门
6、、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室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资料准
7、备、会议纪要起草、上报等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研究议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通知发出日期等。会议通知可以 5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可要求所涉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8、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
9、四条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6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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