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调账及相关所得税处理.pdf
《资产评估调账及相关所得税处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产评估调账及相关所得税处理.pdf(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602013.11上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调账”,则指被评估企业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或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重新建账的过程;“递延所得税”,则是递延所得资产或递延所得负债的简称;“账面价值”,指账面余额加减调整账户后的金额,本文中,均假定评估前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前的计税基础相等。一、涉及评估调账的相关规定1.资产评估调账的总原则。财政部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 1995 25号)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对于企业产权变动评估调账,财政
2、部还在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 1998 16号)中,作了限制性解释: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价值调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2.实施评估程序但不直接调账的业务事项。(1)既不调账,又不作为其他方面入账依据:作为担保物的资产评估:企业为了取得金融借款或进行其他融资活动,往往对其持有资产设定抵押,或者将贵重资产、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以设定质押。这些抵押、质押财产设定担保之前一般均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但这种目的评估既不调账,也不作为其他方面的入账依据。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这
3、种合并除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外,由于被购买方只办理股权过户而不作其他账务处理,因此也不存在评估调账。(2)不作评估调账,但评估价值作接收资产方入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范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申报时,列举了对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以及对资产收购业务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都必须附送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这里,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和资产收购的转让方,都无须按评估价值调整即将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但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合并企业)、企业分立的资产负债接收方(分立企业)和资产收购中的受让方,都必须按
4、照评估价格作为接收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3.按评估价值直接调账的资产评估。(1)企业改制。财政部印发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规定: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现行准则体系中,调整所有者权益一般有两重涵义,一是调整资本公积,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二是为贷记金额(如评估增值)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为借记金额(如评估减值)时,则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
5、余公积)以账面余额冲完为限。笔者认为,此处“调整所有者权益”应属于上述第二种涵义。(2)非同一控制下的全资控股合并。前已述及,财会 199816号文件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全部股权时,被购买方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方应当按照评估确认价值调账。(3)企业法律形式“大改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会 2009 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重新成立的新企业,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解读以上规定:从法律上讲,公司由法人改为非法人组织,应进行清
6、算、分配,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终止;从经济实体上看,该企业仍然存在,只是变更企业法律形式和名称。【摘要】对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企业按规定根据评估价值调账以后,由于税法上一般并不认可评估增值收益或评估减值损失,导致调账后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并因此需要作一系列的纳税调整。本文以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评估调账及相关所得税的处理。【关键词】评估调账递延所得税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资产评估调账及相关所得税处理李林凤(江苏淮安新瑞资产评估事务所 江苏淮安 223100)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3.11上 61从税务处理上观察,按规定新的非法人企业承受的资
7、产,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4号公告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申报企业清算所得税时应附送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据此,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该按照评估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或者按照评估价值由非法人企业重新建账。二、评估调账引发财税处理差异的原因分析凡评估调账,但税收上仍以评估前计税基础作为调账后计税基础,或者评估不调账,但相关事项发生后,按税法规定应按照评估价值(公允价值)作为评估后资产计税基础的,都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引发相应的纳税调整:1.企业改制。一般是指由公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8、。按照59号文件的规定,这种改制都属于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的改变,即除了由企业法人改变为非法人组织以外的法律形式改变。按该文件规定,此种法律形式改变,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变更后企业承续。但会计上规定应按评估确认价值调账,这说明企业改制后,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相等。2.购买方收购100%股权。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全部股权且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留法人资格,会计上规定被购买方应按评估价值调账。但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收购股权时,被投资单位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因此,与企业改制一样,评估调账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3.同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资产评估 相关 所得税 处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