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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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2、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09142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就反馈意见中有关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同时,鉴于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在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就发行人 2007、2008、2009 年的财务状况出具了的深鹏所股审字201000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在资产、重大合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开等方面亦发生了变化,因此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就发行人的前述变化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具体如下:一、发行人一、发行人 2008 年购置房地产和
3、报告期内从事股票投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第年购置房地产和报告期内从事股票投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第 1 个问题)个问题)(一)发行人(一)发行人 2008 年购置房地产的原因年购置房地产的原因 2008 年初,发行人经过近十年发展已经达到一定规模,而发行人的经营场所均为租用,为了使发行人能拥有稳定的自有物业,进一步树立企业形象,并且考虑其可预备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场地使用,故发行人出资 46,139,375 元购置了深圳市深南中路金运世纪大厦第十层共计 1,722 平米的房产。2008 年 9 月,发行人获悉深圳市为鼓励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产业,拟建立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金融基地”)。
4、金融基地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驻租用该基地办公用房的企业将享受补贴房租 30%、大企业便利直通车、申报市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个人所得税一定比例优惠等一系列的优惠政 7-3-1-1星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策,且金融基地具有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产学研、人才培养和网络配套等方面的优势。在综合考虑到入驻租用金融基地能够为发行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发行人将闲置的金运世纪大厦房产租出,以提高发行人资金的使用效益。(二)发行人(二)发行人 2008 年购置房地产的决策程序年购置房地产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08年2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
5、次董事会审议了向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金运世纪大厦”第十层物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一致同意;2008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 45 名股东出席,占公司股份总额 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向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金运世纪大厦”第十层物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一致同意。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使用 46,139,375 元购买“金运世纪大厦”第十层物业,该数额占发行人 2007 年底经审计总资产(61,541,823.76 元)的 74.9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则,该购置事项应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决策,发行人已依规召开股东
6、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08 年购买房地产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规则的要求。(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的决策程序(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06 年和 2007 年进行过股票投资,行为发生时,发行人尚未进行股份制变更,根据发行人前身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上述股票投资系经过发行人前身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同意进行的。2005 年 12 月 13日,发行人前身召开董事会,本次董事会审议了 关于公司投资股票理财的议案,表决结果为一致同意;2006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前身召开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关于公司投资股票理财的议
7、案,表决结果为一致同意。经核查发行人前身其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职权中规定有“决定公司 7-3-1-2星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职权中规定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内容,发行人前身已依规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股票投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 2006 年和 2007 年投资股票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规则的要求。(四)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运行(四)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运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25 日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发行人即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其中包括董事会、监事
8、会、独立董事,并制定了与各机构相适应的相关内部规则,包括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自设立至今,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其中,董事会共计召开 9 次会议,监事会共计召开次会议,独立董事参加了全部董事会并审议相关议案。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有效运行。(五)发行人的现金管
9、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五)发行人的现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1发行人的现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第五章“现金管理”明确了现金的使用范围及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已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了较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发行人的现金管理制度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规定,能有效地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7-3-1-3星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发行人股
10、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从公司治理、财务、人事等方面建立了如下内部规则:(1)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制度等;(2)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3)人事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员工奖惩制度、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考勤制度等;(4)行政制度:电子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办公用品管理规定、技术保密制度等;(5)研发制度:项目监督与控制过程、项目风险管理过程等。发行人在建立健全上述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同时严格依照有关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以确保各项制度的有
11、效运行。发行人内部组织架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分别行使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能,运行情况良好。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在其专业和职能领域内提供意见并独立作出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涵盖了发行人经营各环节,为各项工作建立了明确的制度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且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运行。(六)发行人主营业务(六)发行人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成立以来,发行人一直专注于主营业务,其购置房地产的初衷在于公司提升企业形象、并将其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场所,而非
12、出于投资目的,将其对外出租是出于更好地利用金融基地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发行人资金使用效益的考虑。发行人持有该房地产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具 7-3-1-4星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体情况见下表:单位:元 项 目 2009 年 2008 年度 租赁收入 1,898,305.20316,384.20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2.53%0.49%租赁毛利 774,565.68222,739.24 占营业毛利的比重 1.58%0.54%经本所律师核查,2006 年、2007 年公司将少量暂时闲置的资金用于投资 A股股票,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行人的股票投资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单位:元 项
13、 目 2007 年度 2006 年度 交易性金融资产变现收益 1,027,107.90847,952.36 利润总额 25,448,988.1210,886,803.77 占比 4.04%7.79%如上表所示,股票投资规模及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很小,而且 2007年 12 月发行人已对股票账户进行销户,此后没有再进行过股票投资活动。2007年 12 月,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公司后进一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和投资管理制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金运世纪大厦房产和曾经进行股票投资不影响发行人专注于主营业务。(七)发行人房产办证情况(七)发行人房产办证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购置
14、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根据 2010 年 1 月 6 日深圳商报刊登的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发布的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公告(登字 20100005 号),发行人所购置房产,已经初步审定现正处于房地产初始登记阶段中的公告阶段,如 30 日内无异议将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7-3-1-5星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购置房产,项目已依法取得房屋预售所需的房地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和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等证,现正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并已进展到公告阶段,待初始登记完成后,开发商将协助发行人共同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发行人届时将可获得房屋所有权利
15、凭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房产证不存在法律障碍。二、发行人监事杨金敏兼任发行人会计问题。(反馈意见第二、发行人监事杨金敏兼任发行人会计问题。(反馈意见第 4 个问题)个问题)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监事杨金敏,在发行人财务部具体从事出纳工作,根据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其在财务部不从事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股东提名并选举其担任监事的重要考虑是基于杨金敏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由于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专业的会计知识有助于其更好的履行监事的职责。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召集人汪婉
16、欣,监事杨金敏、职工代表监事周峰,多数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构成人员的专业化有利于监事会履行职责。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监事杨金敏兼任发行人出纳,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专业的会计知识有助于其更有效履行监事职责;监事由股东选举并对股东负责,其行使监事职责的客观性得到股东的支持与监督;发行人监事会由三人组成,构成人员的专业化,对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具有良好保障作用,因此,发行人监事杨金敏兼任出纳不会对监事会客观有效地履行职责产生不利影响。三、三、2004 年年 4 月,发行人与北京亿青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中发行人以货币出资月,发行人与北京亿青创新信息
17、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中发行人以货币出资 350 万元,已经评估的软件著作权作价万元,已经评估的软件著作权作价 350 万元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万元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70%。2007 年年 9 月,发行人将该公司月,发行人将该公司 70%的股权转让给了非关联自然人。的股权转让给了非关联自然人。发行人在设立该公司作为出资的软件著作权及该公司设立以来的经营、更名及转让问题。(反馈意见第发行人在设立该公司作为出资的软件著作权及该公司设立以来的经营、更名及转让问题。(反馈意见第 5 个问题)个问题)(一)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具体内容、该项软件著作权与发行
18、人产品技术之(一)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具体内容、该项软件著作权与发行人产品技术之 7-3-1-6星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间的关系、目前是否继续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中使用情况。间的关系、目前是否继续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中使用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市中法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4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发行人前身于 2004 年 4 月经评估作价出资的软件名称为“银之杰银行票据字符 OCR 识别软件 V1.0”,该项软件著作权是发行人前身曾经拥有的一项知识产权,其于 2002 年间基于模型匹配技术开发了用于印刷体票据字符识别的“银之杰银行票据字符 OCR 识别软件
19、V1.0”,并于 2003 年11 月 11 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 016759 号)。由于“银之杰银行票据字符 OCR 识别软件 V1.0”功能不符合发行人目前在影像识别技术领域对印刷体、手写体、磁码、条形码等多种类字符识别的技术发展方向的要求,目前已不在发行人现有产品技术中继续使用。(二)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主要业务、资产负债和盈利情况、历次更名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将所持的该公司(二)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主要业务、资产负债和盈利情况、历次更名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将所
20、持的该公司 70%股权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原因。股权转让后发行人对该公司是否存在或有债务、发行人是否授予该公司使用公司品牌、发行人是否与该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等情况。股权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原因。股权转让后发行人对该公司是否存在或有债务、发行人是否授予该公司使用公司品牌、发行人是否与该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等情况。1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主要业务、资产负债和盈利情况、历次更名原因。(1)银之杰信息设立以来的主要业务、资产负债和盈利状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银之杰信息自设立以来至发行人将股权转让之前未经营任何业务。其设立以来至发行人将其转让时的资产负债和盈利情况如下:单位:元 项项 目目 20
21、07 年年 8 月月 31 日日/2007 年年 1-8 月月 2006 年年 12 月月 31日日/2006 年年 2005 年年 12 月月 31日日/2005 年年 2004 年年 12 月月 31日日/2004 年年 总资产 7,769,373.20 8,002,706.538,913,421.119,570,473.52 总负债 0.00 0.000.000.00净资产 7,769,373.20 8,002,706.538,913,421.119,570,473.52 营业收入 0.00 0.000.000.00净利润-233,333.32-910,714.58-657,052.41
22、-429,526.48 7-3-1-7星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历次更名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6 月 23 日更名为“深圳市银杰丰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29 日更名为“深圳市银杰兴业投资有限公司”。2006 年 11 月 21 日,该公司曾经恢复原有名称“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前身银之杰有限在注册资本仅为 100 万元时,为了有资格承接对厂商注册资本要求较高的项目(部分客户在招标时要求参与投标厂商注册资本须在 1000 万元以上),而与北京亿青创新信息技术有限
23、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2006 年恢复原有名称“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是出于相同目的。而 2005 年和 2007 年先后更名为“深圳市银杰丰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杰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则是发行人前身银之杰有限曾两次准备利用发行人已经积累的行业优势,发展银行 IT 咨询服务、投资或控股银行影像应用关联行业中的其他中、小企业。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将所持的该公司70%股权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原因。2010 年 1 月 14 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具了以下证明:“深圳市银杰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
24、间暂未发现有税务违法案件。”2010 年 1 月 15 日,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局出具了以下证明:“经我局税务信息系统查核,暂未发现深圳市银杰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自 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12 月有偷税、抗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欠税的不良记录。”2010 年 1 月 1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09 年深圳进行了大部门制的政府机构改革,该局综合了工商、质监等行政职能)出具了以下证明:“深圳市银杰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 月 8 日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本所律师认为,该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工商、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而
25、7-3-1-8星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自身逐步增资,至改制时注册资本已达 4,500 万元,已经能够满足行业内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同时,转让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使发行人简化企业组织结构,降低管理成本。3股权转让后发行人对该公司是否存在或有债务、发行人是否授予该公司使用公司品牌、发行人是否与该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等情况。根据发行人与刘丽红(股权受让人)于 2007 年 9 月 10 日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关于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约定,该协议书生效后,股权受让方按受让该公司股权的比例分享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本所律师认为,该协议书已经生效,相关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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