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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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 二八年四月 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
2、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2(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4、、赎回、转托管、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托管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5、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
6、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建立健全
7、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8、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18)编制季度
9、、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4(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10、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11、,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
12、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13、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14、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6(二
15、)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更换基金托管人;4、更换基金管理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7、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1、担保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三)以下
16、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17、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7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18、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19、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5、权益登记日;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
20、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8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
21、十)。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
22、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a、关联
23、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
24、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9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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