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区非关税措施研究中国_东盟自由贸易区非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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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与之协商。如果在提交请求后 60 天的协商期内不能解决,则可请求理事会召开特别会议,由其运用斡旋、调解等方法帮助解决。如果理事会介入后 60 天内仍不能解决,缔约方向理事会提出请求,并经 2/3 多数票同意,设立仲裁组,如果仲裁组的报告认定确实存在长期不能有效地实施本国环境法的事实,则争端双方可达成与报告相符的解决方案。若被诉方不履行其义务,理事会有权对其罚款,用以改善被投诉方的环境。如果被诉方拒不支付罚款,对方可以中止给予的 NAFTA 利益,中止的利益应与罚金数额相当。113 4、北美环境合作协定的特点 北美环境合作协定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在处理 NAFTA 环境问题时,强调缔约方之
2、间的合作。其次,把尊重缔约方的主权与有限的国际监督结合起来。NAAEC 强调各国有权制定、实施自己的环保法律,并没有为三国制定统一的环保标准,NAAEC 第 37条特别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缔约方当局在另一缔约方境内采取环境执法行动”;另一方面,在强调环境问题国内性的同时,NAAEC 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缔约方可以监督其他缔约方国内的环境执法情况,环境合作理事会也有权处理由此引发的争端。最后,NAAEC 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允许私人对国家的环境执法行为向国际组织进行投诉,这实际上赋予了个人一定程度的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看,最初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随着时代的进步,大
3、家普遍承认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存在一定的争论。我国学者一般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但也有人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成为部分国际法律关系,如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和某些范围内国际争端法的主体。114可是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个人一般不直接享有权利义务,如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只能由成员国进行。因此,就这一点而言,NAAEC 的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创新之处。第四章第四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非关税措施的构建)非关税措施的构建 一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非关税措施的现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非关税措施
4、的现状(一)中国现行的非关税措施制度 自从上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进出口额迅速增长,据海关统计,2003 年我国进出口总值达 8512.1 亿美元。115为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我国已建立起一整套非关税措施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我国自上世纪 50 年代开始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1950 年 113 NAAEC 第 25 条.114 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修订版,第 88 页。115 2003 年统计数据,at Http:/ 月 8 日颁布的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进出口商,无论公营或私营,进出口货物均须申领请可证
5、。”1957 年后由于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实际上被取消。改革开放后,国务院于 1979 年决定恢复对进出口商品的许可证制度,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加入 WTO 后,我国为履行 WTO 义务,于 2001 年 12 月发布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2、配额管理措施。配额与许可证同属于数量限制措施。我国的配额管理措施分为进口配额与出口配额两种。进口配额主要约束机电产品、粮食、植物油、羊毛、棉花等产品;出口配额的商品目录由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在实施前 21 天公布。我国对进口商品配额的分配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
6、,由进口经营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出口商品配额的分配方式上,根据 2002 年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办法。3、原产地规则制度。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由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组成。1986 年 12 月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以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法作为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判断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是: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分类发生改变或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总价值超过 30%以上。1992 年 3 月,外经贸部颁布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以加工工序为主,从价百分比为辅(增值 25%以上)作为认定出口商品原产地的基础。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着一些
7、缺陷,主要表现为原产地授予标准较为宽松,实践中,进口成分高达 85%-90%的加工产品多能获得我国原产地证书,加大了我国出口产品的虚假成分,导致贸易统计中的顺差及与一些国家的贸易摩擦,同时也使我国的投资结构严重不合理。116并且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都属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我国已决定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应考虑制定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4、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上述措施都是 WTO 认可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较晚。到 1997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才发布反倾销反补贴条例。鉴于该法规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如将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合并在同一部法规中加以规定)以
8、及为了适应加入 WTO 的新情况,国务院于 2001 年 11 月分别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从总体上看,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非关税措施制度,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具体表现为:首先,我国的非关税措施主要依赖许可证和配额这些传统型的非关税手段,对于技术含量高的环境壁垒和技术法规等新型非关税措施则很少运用;其次,由于我国长期游离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之外,使得我国对于如何制定自由贸易 116 王传丽著:国际贸易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和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14 页。44区框架下的非关税措施缺
9、乏经验,不利于保护我国的利益;最后,由于我国的出口产品饱受外国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使得主流观点只看到非关税措施的负面效应,出现了一味指责、排斥非关税措施的过激反应。这样不利于我国制定完善的非关税措施制度,也不利于我国在 WTO 及其他国际经济组织中参与多边规则的修改、制定活动。(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非关税措施制度 1992 年 1 月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届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并通过了 AFTA 的主要法律文件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安排协定(CEPT)。AFTA 的目标是在东盟地区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到 2002 年 1 月,6 个AFTA 成员(文莱
10、、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已将绝大部分产品的内部关税降至 0-5%,其他 4 个成员(老挝、越南、柬埔寨和缅甸)的关税减让可推迟至 2008 年完成。AFTA 的非关税制度主要规定在 CEPT 中,但是 CEPT 的条文十分简单,一共只有 10条,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等内容,对非关税措施涉及不多,且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如 CEPT第 5 条规定“成员国应消除 CEPT 框架内产品的进出口数量限制以及成员国应在协议生效后五年内逐步取消其他非关税措施”。CEPT 比较具体规定的非关税措施只有原产地规则和保障措施两种。117CEPT 的原产地规则规定:东盟产品指东盟国家生产的原料或零部
11、件占产品总值的 40%以上。保障措施是当成员国因履行 CEPT 的减税义务,致使某种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且对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危胁时,该成员国可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害。二二 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非关税措施的途径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非关税措施的途径 2001 年 11 月 6 日,中国总理朱鎔基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与东盟各国首脑达成在 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协议,并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自由贸易区(FTA)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类型。国际法中直接调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则,主要体现在 GATT 第 24 条中,GATT 第 24 条将自由贸易区定
12、义为: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领土之间实质上所有有关产自此类领土产品的贸易取消关税或其他限制性法规。118根据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把产品分为三类:早期收获产品,一般产品,敏感产品。除了敏感产品外,其他两类产品的关税将降至 0-5%的水平。鉴于如此低的关税税率,政府若想对区域内贸易进行调控唯有依靠非关税措施。但如何构建相关规则,意见并不统一,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东盟自由贸易区经过 10 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涵盖相当广泛的内 117 CEPT 第 5、第 6 条。118 外经贸部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件(中英文对
13、照),法律出版社 2000年,第 460 页。45容框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很多方面可以沿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安排,并在其基础上做适当的修改、调整和补充。11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东盟自由贸易区在东盟内部贸易自由化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这一成功甚至掩饰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些重大制度性缺陷。根据规则导向的标准,东盟自由贸易区距离成熟的区域贸易组织尚有很大差距。东盟自由贸易区既不是规则导向,也不是权力导向,而是人际导向。重人际关系,轻法律规则,这在很大程度上使自由贸易区变成一个松散的团体,而不像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必须吸取东盟自由贸易区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120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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