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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年)陕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年)(讨论稿)(讨论稿)一、总则 一、总则 本标准所指的卫生资源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专 科疾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健康教育机构、医学科研和培训机构等。原则:满足需要与需求。全面协调发展。体现前瞻性。体现公益性。分类指导。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应遵循按服务类别和医疗服务圈 设置,按省、市、县、乡、村五级分层次设置,不要求层层 对口等原则。注重资源结构调整
2、和内涵建设的加强,以逐步 调整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为主,严格控制机构规 模,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省级设立若干所综合医院和承担疑难病症诊治的专科医院,一所中医药研究和诊疗机构,一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若干所传染病、地方病防治专科机构,一所卫生监督机构、一所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一所妇幼保健机构,一所健康教育机构,一所精神卫生机构(可依托建设在省会城市所属相应机构)和一所采供血机构(可依托建设在省会城市所属相应机构)。各设区市在市区内原则上设置一所有相当规模和能级的中心医院、一所中医医院,同时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特色突出的原则,设置若干所不同等级综合医院和专
3、科医院。设置一所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所市级卫生监督机 构,一所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一所市级精神卫生机构,一所 市级采供血机构、一所急救中心和一所市级健康教育基地。西安市作为国际旅游城市和关中天水经济区核心城市,应建设若干所传染病防治专科机构。城市市区(省、设区市政府所在地)以街道办事处辖区为单位或每 310 万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距离中心较远的居民小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一般在 1 万人左右。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单位转型或改造为本居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县级原则上设置综合医院
4、、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各一所。距离市中心血站较远的边远县可设置中心血库或供血点一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包括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3000 人以上的村可增设一个,500 人以下的村可以多个村联合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三、床位配置 三、床位配置 全省 2011 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3.50 张,到 2015 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3.60 张。城市 2011 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4.20 张,到 2015 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4.30 张。农村 2011 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2.8
5、0 张,到 2015 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2.90 张。县医院床位标准原则上为 10 万人以下、1030 万人、3050 万人、5080 万人、80 万人及以上床位数分别不超 过 100 张、200 张、300 张、400 张、500 张。县中医院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之比原则上按每千 人口 0.220.27 张床确定,人口密度低的地区可适当上浮。乡镇卫生院床位数配制标准为每千人口 0.61.2 张(中 3 心乡镇卫生院按照每千人口 1.2 张设置),每个乡镇卫生院 原则上不超过 100 张。一般卫生院服务人口按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按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
6、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村卫生室不设病床。四、卫生人力配置 四、卫生人力配置 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全省 2011 年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1.60 人,到 2015 年每千人口 2.12 人。城市 2011 年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2.10 人,到 2015 年每千人口 2.62 人。农村 2011 年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1.10 人,到 2015 年每千人口 1.62 人。注册护士配置标准:全省 2011 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1.45 人,到 2015 年每千人口 2.25 人。城市 2011 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7、2.25 人,到 2015 年每千人口 3.05 人。农村 2011 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0.65 人,到 2015 年每千人口 1.45 人。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标准每千人口 0.15 人。卫生监督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0.10 人。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标准每千人口 0.20 人。行政工勤人员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 0.30 人。社区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万名居民配备 4 名全科医师,1 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 1:1 的比例配备,在医师总编制内至少配备 1 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 1 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 1 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社区
8、卫生服务站人员配置标准由各设区市 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调确定。乡镇卫生院:按照辖区人口的 1配置人员。一般卫生院的人力配置不应低于 10 人,不足 10 人的按 10 人配置。中心卫生院的 人力配置可根据需要在一般卫生院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10 20。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 90,专职公共卫 生和妇幼保健人员不低于 30,总人数中应配置一定比例的 中医类别医师。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村卫生室应不少于 1 名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 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服务人口在 1000 人以上的 村,每增加 5001000 名人口应增加 1 名乡村医生(或执业 助理以上资格医师)。到 2015
9、年,各设区市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应全部具有 5 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应占 50以上),注册 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占 60以上。县级医疗机构医师本科以上学历应占 70以上,注册护士大专以上学历应占 40以上。各设区市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采供血等)卫生技术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应占 60以上,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中,本科以上学历应占 40以上。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常规医疗设备配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等国家相关装备标准、执行。专科医疗设备配置根据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及卫生部有关规定配备。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按照卫生
10、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规划执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X 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按照平均每个三级医院 2 台,每个二级医院 1 台,或每 200 名医师 1 台,每 13 万服务人口配置 1 台的标准配置,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备数量。2.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MRI)。按照平均每个三级医院 1 台、每个 300 张床以上的二级 医院 1 台,或每 900 名医师 1 台,每 60 万服务人口配置 1 6 台的标准配置,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设区市为单位 确定配备数量。3.800MA 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 X 线机(DSA)。按照平均每个
11、三级医院 1 台、每个 400 张床以上的二级 医院 1 台,或每 1500 名医师 1 台,每 100 万服务人口配置 1 台的标准配置,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心脑血管病发病 率进行综合测算,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备数量。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主要配置三级综合医院。5.医用直线加速器(LA)。按照每 8 个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1 台,或每 1800 名医 师 1 台,或每 120 万服务人口 1 台的标准,结合区域内经济 发展水平及肿瘤发病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配置数量。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不论资金来源,购买渠道和方式,均 应按照卫生部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大型医用 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六、卫生事业经费配置 六、卫生事业经费配置 卫生事业经费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成本效 率原则。二是主要卫生问题优先原则。三是向公共卫生和农 村卫生、社区卫生倾斜的原则。四是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财政收入、人均收入相适应的原则。五是兼顾供需双方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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