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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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 (更新至 2012011 1 年 5 5 月1111日3 33232 个问答录)问问 332: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的运输行为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的运输行为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5.9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具备运输资质,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就产品和运输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在账务处理上也分别设置科目单独核算。这种运输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
2、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上述公司和客户进行的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
3、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且上述公司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故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问 331: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按多少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按多少税率计算进项税额?5.9 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在国内采购机电设备用于出口,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了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按照 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在内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答: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问 330: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5.9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113 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
5、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问问 329: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5.9 某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经营需要,在海淀区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机构一并缴纳
6、?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总机构汇总向向总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 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
7、,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所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问 328:干姜是否属于农产品的范畴干姜是否属于农产品的范畴:5.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 9 号)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
8、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问问 327:农用挖掘机属于免增值税的农机范围吗?农用挖掘机属于免增值税的农机范围吗?5.6 我企业经销农用挖掘机,我按期到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备案,但专管员说农用挖掘机不在国税发1993151 号注释的农机的范围内,不能免增值税,我认为我们经
9、销的是农机就应该免税,请问,到底哪个理解才正确?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用挖掘机不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有关免征增值税的农机范围。问问 326:生产工期超过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设备制造是否按照合同约个月的大型设备制造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定确认收入?5.6 我厂生产水电站使用的大型闸门等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设备,在合同签署时预收合同金额的 10%,材料进场开始建造时预收合同金额的
10、30%,将设备建造完成送电站安装完成并验收时预收合同金额的 50%,在质保期满后再支付完最后的 10%。我厂将前几个环节收款挂账“预收账款”,认为只有在完成合同所有环节才确认收入而税务机关检查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间确认收入,同时此行为还要按偷税处罚。请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设备制造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是否按偷税处罚?回复意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
11、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综上,你单位将大型设备的预收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存在人为推迟纳税义务问题。但是,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宜按偷税行为处理。问问 325: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5.5 按照国税发200988 号文件、国税函2009772 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已在 2011 年 2 月份办理税前扣除的申请,并于 4 月份初税
12、前扣除事项获得当地税务机关批准。2011 年 4 月8 日国税总局下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第 25 号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2011 第 25 号公告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88 号、国税函2009772 号文件、国税函2009196 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2011 年 25 号公告在 4 月 8 日下发后,当地税务机关通知我企业:由于4月8日下发的2011年25号公告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2009772 号等两个文件同时失效,因此当地
13、税务机关在 2011 年 4 月初批准我企业的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税法依据(国税发200988 号文件、国税函2009772 号)被公告失效,要求我公司依据 2011 年 25 号公告重新办理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问题 1:我公司于 4 月初获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是否有必要重新办理?问题 2:2011 年 25 号公告的税法生效日期在发布日期之前,是否符合不溯及既往的行政法原则?回复意见: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2011第 25 号公告)要求税务机关不再审批资产损失事项,该公告印发时间为 2011 年 4 月 8日,此前,你公司 4 月份取
14、得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的行政审批事项应该是有效的,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直接扣除相应资产损失,不必按照国税发200988 号文件重新办理手续。问问 324: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扣除?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扣除?5.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扣除?公司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国税函2009777 号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请问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
15、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还是税务局认定的当地行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还是企业账面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没有同期同类的如何进行处理?回复意见: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企业支付借款的利率超过上述标准的,需要纳税调整。问问 32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
16、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第八条中所称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对于商业企业通过募集方式购入其他企业原始股票,后该股票上市流通,2009 年通过大小非解禁后该商业企业将股票转让的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回复意见:回复意见: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考虑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
17、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所发生的“大小非”减持行为的投资收益,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问 322:县级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否享受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县级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否享受金融机构税收优惠?4.29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个县级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吗?我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应纳税所得(利息收入)能否扣减我公司在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回复意见: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规定,(1)自
18、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2)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3)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
19、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综上,如果你公司是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计算营业税时,应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税,不能扣减在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问问 321:税总税总公告公告 2010-19#第一条规定中“另有规定外”的情形是指什么?第一条规定中“另有规定外”的情形是指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外”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财税(2009)59 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第一条所称“另有
21、规定外”,目前主要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重组业务。问问 320: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按什么税种交税?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按什么税种交税?4.27 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按什么税种什么税目交税?回复意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货物概念的外延进行了解释,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企业转让
22、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实际上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问 319:2008 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4.26 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 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请问当一项资产从 2008 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对于 2008 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可以在以后扣除吗?回复意见:需要说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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