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2011-06-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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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关于南宁八菱科技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或“我公司”)作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了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
2、情况 一、一、本保荐本保荐机构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金亚平 邢金海 金亚平金亚平:2000 年 3 月起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08 年 3 月起在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工作,2010 年 5 月份注册为保荐代表人,参与过的项目有: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39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邢邢金海金海:2005 年 9 月加入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从事保荐相关业务工作,2010 年 6 月份注册为保荐代表人,参与过的项目有:伊立浦(00226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长征电气(600112)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二、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二、本次发行的
3、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人员人及其他人员 项目协办人:杜存兵,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曾参与过的项目: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000606)的非公开发行项目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787)的非公开发行。项目组其他人员:张家文 孔悦初 3-1-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市高新区工业园区科德路 1 号 成立时间:2001 年 7 月 17 日 设立股份公司的日期:2004 年 11 月 29 日 业务范围:热交换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联系电话:0771-3216528 传 真:0771-3211338 互联网址: 电子
4、邮箱: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四、四、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拥有发行人权益,均未在发行人任职;(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
5、其他关联关系。五、五、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一)(一)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民生证券对项目实行业务部门、质控综合管理部、内核小组三级审核制度。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文件、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对项目质量和申请文件制作质量进行部门评价,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向质控综合管 3-1-3 理部提交项目内核申请表、项目内核申请报告以及申请文件。质控综合管理部受理后,须同时将申报材料以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送达各内核委员,并组织相关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质控综合管理部初审意见及时通知项目组,项目组
6、须根据意见进行回复或修改材料。质控综合管理部在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安排内核会议。质控综合管理部认为项目存在较大风险且无法规避或排除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放弃该项目;对于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难以把握时,可提请召开内核会议讨论决定。质控综合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内核。内核小组会议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确保申请材料中所有重要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法规和政策障碍,符合发行上市要求,具备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推荐条件。(二)(二)本保荐机构的本保荐机构的内核意见内核意见 经过严格审查和集体讨论,本保荐机构认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符合公司法
7、、证券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同意将该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还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
8、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的推荐意见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一、关于本次证
9、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一)(一)发行人发行人第第二二届董事会第届董事会第十十九九次会议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作出了决议就本次发行作出了决议 2010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工业园区科德路 1 号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人。发行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作出了如下决议:1、经逐项表决,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
10、市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方案为:(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2)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3-1-5(3)发行数量:不超过 1890 万股(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的为准);(4)发行价格:根据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和网下向询价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并结合市场情况等确定(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的为准);(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的为准);(6)发行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但是法律、
11、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7)决议的有效期:有关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实施。2、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新增汽车散热器汽车暖风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已做出的 新增汽车散热器汽车暖风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董事会认为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1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新增汽车散热器汽车暖风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 25,081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21,500 万元(含外汇 700 万美元),流动资金 3,581 万元;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投资 4,7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488 万元,其他投资 1,212万元。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上述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金额,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多于项目投资金额,资金多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3、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上市的有关事宜的议案。(1)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
13、要求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 3-1-6 方案,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点等内容。(2)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作个别调整。(3)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合同。(4)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上市情况修改公司章程。(5)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上市情况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6)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未尽事宜。4、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成功发行后,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5、以 7 票
14、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及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依据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该草案进行补充的议案。公司章程草案是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起草的,目的是适应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结合首次发行的情况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该草案进行补充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该公司章程草案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且完成上述程序后即作为公司正式章程生效实施。(二)发行人(二)发行人 2002009 9 年年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作出了决议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作出了
15、决议 发行人 2010年 5月 11 日上午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工业园区科德路 1 号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了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到股东及股东代表 71 名,实到股东及股东代表 62 名,持有发行人股份 5,647.63 万股,代表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会议由董事长顾瑜女士主持,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以上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经与会股东充分讨论,一致达成如下决议:1、经逐项表决,以 5,647.63 万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16、3-1-7 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议案。2、以 5,647.63 万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3、以 5,647.63 万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上市的有关事宜的议案。4、以 5,647.63 万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5、以 5,647.63 万股赞成、0
17、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及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依据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该草案进行补充的议案。二、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二、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
18、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符合发三、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 (一)主体资格(一)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发起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证工商档案及发行人内部会议等资料,发行人的前身是南宁八菱散热器 3-1-8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7 月 17 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4207 号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于 2004 年 11 月 29 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
19、、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2、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经查证工商档案及发行人内部历史文件等资料,发行人是由八菱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发行人的前身八菱有限 2001 年 7 月17 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经查证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文件等资料,根据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寅验(2004)第 3019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已将八菱有限以截至 2004 年 9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56,619,166.4
20、3 元折为 56,619,166 股,发行人注册资本56,619,166 元,股份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没有发生变化。经查证发行人内部档案文件、产权证明文件,现场察看,走访房管局、银行等部门,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散热器、汽车配件、空调配件、发电机组配件、工程机械、机车及船舶工程配件等;散热器、汽车配件、空调配件、发电机组配件、工程机械、机车及船舶工程配件的受托加工、委托加工、来料
21、加工等;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经查证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有关工商资料,发行人最近 3-1-9 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经查证,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杨竞忠、顾瑜夫妇,其所持股份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
22、独立性(二)独立性 1、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现场察看及查证发行人产供销有关资料及运作流程,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原材料采购体系、生产和销售系统、设计和研发体系,所有业务均独立于股东单位、其他关联单位,拥有独立开展业务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经现场走访及查证发行人内部财产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公司拥有完整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相关生产技术和配套设施,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独立完整的研发、供货和销售系统。公司没有以资产或信用为各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
23、情况。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查证发行人内部会议记录、有关工商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发行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财务、产、供、销、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各方面人员均与关联公司分开;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均没有在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均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合法程序决定。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查证发行人的财务制度及财务资料,以及走访银行、税务等部门,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公司建立了独立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24、,不存在控股股东非法干预公司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的情况。目前,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 3-1-10 提供担保。公司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且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立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各机构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它股东。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与股东单位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同业竞争
25、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7、经查证,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三)规范运作(三)规范运作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经查证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发行人内部规章制度、档案文件等资料,现场访谈发行人领导及普通员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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