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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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一月 目 录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5 七、交易安排.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8 九、基金收益分配.10 十、信息披露.11 十一、基金费用.1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3 十四、基金
2、托管人报告.13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3 十六、禁止行为.13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4 十八、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15 十九、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7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17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17 托管协议 1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
3、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1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4、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叁分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托管协议 2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5、;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6、目的、原则和解释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 基金
7、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4
8、、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 3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9、、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10、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11、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托管协议 4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12、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13、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14、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15、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托管协议 5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16、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17、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18、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邮寄一份正本的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
19、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托管协议 6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
20、他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确认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
21、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并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6、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
22、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五)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23、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 托管协议 7 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3)内
24、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席位租用协
25、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清算交收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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