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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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 2008 年 10 月 20 日 15 时 42 分 210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 劳动人事“社会保险”“行政监督”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的通知洛劳社200854 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市社会保险中心,局属各单位: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行为,现将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七日洛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要情报告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
2、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过程的行政监督工作。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市级监督机构可以将其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授权县(市)、区级监督
3、机构实施监督,也可以对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科(股)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1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2参保对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3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4社会保险
4、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安全可靠性。(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被监督单位必须如实向监督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有下列六项权利:(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有关证明材
5、料;(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第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八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现场监督(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监督)、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结余及管理、运营等情况,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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