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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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资料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经2010年3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会计及经济信息的完整性、真实
2、性,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第三条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在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实施的内部审计活动。第四条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二)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各子(分)公司、各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第五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依据“
3、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一般只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权力,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资料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委员会的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
4、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等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部独立设置,不与财务合署办公,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作为公司独立的职能部门,也将审计情况与经营管理层作恰当的沟通与
5、汇报。第九条 第九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
6、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五)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审计工作指南,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第 2 页 共 11 页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资料 第十条第十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一)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有权接触所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记录、人员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的具体部门,包括:1、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2、审核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7、(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凭证、账表、预决算资料,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医疗收费等系统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3、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积极配合。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经劝阻无效,上报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发现的相关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二)有权参加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分)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会议,了解公司的相关业务拓展计划、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等。(三)有权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
8、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与考核。(四)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六)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不能越权,也不对他们所审的工作本身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审计部对于相关的审计发现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理、
9、处置的权力。第三章 审计人员任职管理第三章 审计人员任职管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审计工作的经常化和专业化的要求配置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明确规范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及审批程序,确保第 3 页 共 11 页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资料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最少不得少于 3 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审计部的具体工作,应由具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征求公司监事会意见后,由公司董事会任免。同时,作为具体审计业务的责任人,审计部
10、负责人也将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向总经理进行汇报,以协助管理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业务时,根据具体业务与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二级项目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合理配置审计人员。当内部审计人员缺乏部分审计事项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时,审计部可以利用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的力量。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的专业教育、资历背景及必要的业务能力。实施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11、。(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五)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与培训制度,确保审计人员通过必要的后续教育和合适的职业培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也应加强专业学习和实际技能的提高,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
12、当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在执业具体的审计业务过程中,应根据需要选择、运用适当的审计技术、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应进行充分的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应当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第 4 页 共 11 页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一)审计部在制定年度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
13、、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后,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系统地风险分析,根据重要性原则、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等制定年度计划及相关预算。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表上,应列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审计项目。(二)异常事项的审计及公司总裁或董事会下达的非计划性审计任务,审计部负责人应予以妥善安排,并及时调整年度计划工作。(三)审计部的年度预算和计划工作程序表应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年度预算和计划工作程序的重大变动也须经批准。审计部也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
14、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对公司总部、各控股子(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实施一次全面审计,以及必要的专项审计。(一)全面审计涵盖公司总部、各控股子(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关联交易、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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