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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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7 九、基金收益分配.20
2、十、基金信息披露.22 十一、基金费用.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管.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6 十五、禁止行为.2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8 十七、违约责任.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0 二十、其他事项.31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3、13、14 层 邮政编码:200001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4、1338.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 4-1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
5、投资托管。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6、)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7、约定,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4-2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是现金、通知存款、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
8、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
9、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是否遵守基金合同约 4-3富国天时
10、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是否遵守了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是否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11、存款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是否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在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 180 天;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是否超过 397 天;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1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是否超过该证券的 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超过限制规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财产是否
13、被用于:(1)承销证券;4-4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9)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14、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银行间市场投资情况;基金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的控制等。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
15、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4-5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相
16、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监督的标准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进行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不在上述名单之内,则基金托管人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有权报告证监会。(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17、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一)、(二)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18、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4-6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19、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20、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1、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 4-7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22、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6、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募集资金的验证(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23、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4-8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管的基金
24、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
25、于银行定期存款时,将托管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将托管人之外的其他银行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其户名为“富国天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富国天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印章和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名章。预留印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到存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应确保预留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样本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五)基金证券交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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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 天时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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