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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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七年 四 月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七年 四 月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3 五、基金财产保管.3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6 七、运作安排.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2、13 十、基金的收益分配.16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6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17 十三、基金费用.18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0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0 十六、禁止行为.22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22 十八、违约责任.24 十九、争议的解决方式.26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26 二十一、其他事项.27 二十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28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
3、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
4、黄浦区延安东路 700 号港泰广场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
5、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二、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一)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6、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据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
7、性陈述。(五)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一)基
8、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
9、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10、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11、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12、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
13、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14、管协议 5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15、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文件。(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
16、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17、,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18、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19、。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
20、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
21、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
22、账户进行。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23、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2、基
2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协议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协议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25、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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