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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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目 录 1、前言4-2 2、基金契约当事人4-2 3、基金的基本情况4-4 4、基金单位的发行4-4 5、基金的设立与交易安排4-5 6、基金的托管4-6 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4-6 8、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4-9 9、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4-9 10、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4-10 1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4-12 12、基金持有人大会4-12 13、基金管理人、基
2、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4 14、基金资产4-16 15、基金资产估值4-16 16、基金费用与税收4-17 17、基金收益与分配4-19 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20 19、基金的信息披露4-21 20、基金的续期、转型、终止和清算4-22 21、违约责任4-24 22、争议的处理4-24 23、基金契约的效力4-24 24、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4-25 25、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4-26 4-1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
3、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安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该等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4、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详见第八、九、十、十一章)。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合法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4-2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成立时间:1981年7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81)银复字第7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
5、市泉城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段虎 成立时间:1991年5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12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5.0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林益森 成立时间:1994年7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4)01027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4.5亿元人民币 存续时间:持续经营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6、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3 (二)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
7、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安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亿份 (四)每基金单位发行价格:1.01元人民币 每基金单位面值:1元人民币 每基金单位发行费用:0.01元人民币 (五)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5年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除本基金发起人必须认购的份额外,任何与本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4-4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1、发行时间:1999年6月9日 2、发行方式:上网
8、定价发行,即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由本基金发行协调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唯一“卖方”,将“基金安顺”29.7亿份基金单位输入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基金发行专户,以发行价作为卖出价。3、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机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1.01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人民币,发行费用为0.01元人民币。(三)发起人认购份额:3000万份。其中: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
9、金单位总份额的0.2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四)基金单位认购数额的限制:本基金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为1000份。(五)基金单位持有数额的限制:单个投资者基金单位的持有数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3%,即9千万份基金单位。五、基金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募集的资金总额等于或超过本基金批准规模的80%(即24亿元),本基金即告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10、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拟上市时间为基金发行后的一个月内。4-5 六、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11、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并兼顾对收益型上市公司及债券的投资,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一定风险的情况下,有可能享受到较高的资本利得和稳定的收益。(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1)管理人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决定投资的总体策略;根据利率的走势和通货膨胀预期决定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的状况决定本基金的行业投资战略;根据对上市公司的价值
12、分析和其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选择所要投资的股票;(2)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前提,权衡投资中的收益和风险。4-6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程序如下:(1)研究发展部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的分析研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2)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在认真分析研究发展部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及其它外部信息的基础上,为基金拟订投资原则及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即确定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的比例,确定资产分散的程度和各项投资的比重。(
13、3)基金投资部下属的各基金基金经理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及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参考研究发展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独立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并交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4)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1)本基金遵循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分散、减小或规避投资风险;(2)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兼顾资本利得和红利、利息收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0%投资于具备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其余 40%投资于收益型
14、上市公司及债券,以期获得较高的红利、利息收入。本基金所投资的高成长性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如网络技术、电子通讯、生物医药、环境保护、传媒业等;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财务状况良好,保持较高的利润增长率;决策层能对企业的持续发展作出合理的战略规划。本基金所投资的收益型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所处行业及其市场占有率相对稳定;4-7财务状况良好,利润来源比较稳定;市盈率相对较低;派现能力较强。(3)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4)本基金亦部分投资债券,以调节投资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分散风险,使基金的
15、收益表现更加稳定。(5)在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回报率。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规定:(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2)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目前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是安信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投资于其它基金;2、将基金
16、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4-8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3、取得基金收益;4、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
17、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3、遵守基金契约;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6、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运用基金资产;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监督托管人;4、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5、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4-9决策、以专业化的
18、经营方式运作基金资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
19、配基金收益;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4-10 2、获取基金
20、托管费;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
21、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12、
2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 4-11基金收益;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2、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
23、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转让基金单位;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6、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契约;2.提前终止基金;4-123.更换基金管理人;4.更换基金托管人;5.延长基金期限;6.变更基金类型;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召集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有以下几种召集方式: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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