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应对‘中等收入陷阱’挑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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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长效应研究*董雪兵朱慧康继军宋顺锋内容提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发展中国家能否克服短期技术困境、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因素。本文从宏观层面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主要贡献在于:首先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实际测算 19852010 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其次通过构建“知识生产”两部门理论模型,分析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最后基于中国转型期经验数据,运用动态建模方法实证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表明,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短期内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有利于经济增长,而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则有碍于经济增长;在长期均衡的
2、状态下,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确实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经济增长“知识生产”两部门模型动态建模方法*董雪兵,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浙江大学中国西部发展研究院,邮政编码:310027,电子信箱:dxb zju edu cn;朱慧,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310018,电子信箱:zhuhui1108 hotmail com;康继军,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邮政编码:400044,电子信箱:kangjijun yahoo cn;宋顺锋,美国内华达大学经济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310027,电子信箱:songunr edu。本研究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
3、批准号:11AZD038 和 10AZD012)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1XJL001)资助。作者感谢匿名评审人的宝贵意见和修改建议,当然文责自负。一、引言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开始兴起,经济学家们逐渐放弃要素积累论和产业结构决定论,转而开始研究如何为经济持续增长创造必须的技术条件,以及建立技术进步的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产权制度安排,关系到国家自主创新、国际技术转移和外商直接投资等诸多方面,最终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增长。近年来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成为经济学界关注的前沿和热点。在经济和技术全球化的趋势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
4、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该国能否克服短期技术困境、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因素。然而纵观当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国内外学者大都将研究重点放在知识产权法律本身的研究上,很少系统地结合科技、经济、法律等各领域来研究知识产权与一国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专门研究则更少。因此,从宏观层面研究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影响机制,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要确定适合转型时期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必须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和效应。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程度的认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提出过度保护
5、论,如李正声(2007)指出,中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还很低,实施较高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对国内经济必然存在较大冲击,应根据国情来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逐渐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所规定的要求。部分学者提出保护不足论,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距离技术创新所要求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当务之急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郑成思(2005)指出如今中国发展已深深融入全球经济之中,如果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差,不但影响出口也影响进口,甚至影响他国对华贸易政策,危害4董雪兵等: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长效应研究严重。此外,许春明等(2008)认为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强度己接
6、近西方发达国家水平,但由于执法强度不足,致使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科学系统地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果进行研究和评价,以帮助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本文首先在传统研究单一使用专利权指数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版权指数与商标权指数,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指数(IPR),据此实际测算了 19852010 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其次,通过构建“知识生产”两部门理论模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最后基于本文所建立的“知识生产”两部门模型,利用中国转型期经验数据,运用“从一般到特殊”的动态建模方法,实证研究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第二部分回顾和评述
7、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文献;第三部分基于研究目的构建“知识生产”两部门理论模型;第四部分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第五部分运用动态计量经济学建模方法进行实证分析;第六部分是根据实证结果提出研究展望和政策建议。二、文献综述Solow(1957)提出了用于确定劳动、资本和技术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模型,反映了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也表明经济增长对技术水平的依赖要求对技术产权及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自此学术界展开了关于技术制度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的研究。Lucas(1988)和 Rome(1990)等所提出的内生增长理论进一步引起了对此问题的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两方面的
8、: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够激励创新,减少后续创新的成本,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降低国家间资源分配的效率,削弱市场竞争,因而会阻碍经济增长。Helpman(1993)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南北国家创新的影响,认为强知识产权保护,短期内会加快创新速度,长期则会降低创新速度。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2003)主张,在大多数科技基础设施弱的低收入国家,TRIPS 标准不是经济增长的显著决定因素,相反弱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伴随着快速的经济增长。Furukawa(2007)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无成本模仿的内生增长模型中不会提高经济增长,增强的保护通过增加垄断部门份额对经济增长
9、有着负向影响。Horii et al(2007)证明激励创新需要一个适度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过强会阻碍经济增长。Parello(2008)认为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发展中国家的私人机构研发新知识与技术,为消化和吸收发达国家的技术知识存量和促进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科学技术基础。学者们也尝试用实证方法检验知识产权和经济增长的关系。Gould Gruben(1996)利用19601988 年 100 个国家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且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正面影响在开放经济体国家更显著。Thompson Rushing(1996)的回
10、归分析结果表明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系数为正值,但并不是显著的。Park(1999)研究也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没有直接影响,但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基础建设投资和 RD 投资对经济增长产生正的间接影响。Falvey et al(2004)使用 80 个国家19751994 年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收入和低收入国家经济增长产生正的影响,对中等收入国家经济增长没有影响。Gancia Bonfiglioli(2008)利用 19651990 年间 53 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封闭经济体国家,在开放经济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更显著。
11、国内研究文献在 2000 年后开始大量涌现,同样也包括理论分析与经验研究两类。理论分析主要是通过建立模型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包括朱东平(2004)、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杨全发和韩樱(2006)等。经验研究主要是利用时间序列数据或是面板数据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包括刘勇和周宏(2008)、吴凯等(2010)、孙玉涛和杨中楷52012 年第 8 期(2005)等。纵观以上国际国内理论实证文献,可以发现以下四方面问题:第一,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衡量方面,衡量指标并不统一。早期采用 Rapp Rozek(1990)的 Rapp-Rozek 指数(RR 指数),
12、后期改用Ginarte Park(1997)的 Ginarte-Park 指数(GP 指数),国内文献采用许春明等(2008)指数居多。第二,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关系上,未能很好地把理论模型与实证计量统一起来。第三,在实证检验方法上,采用的多数为对跨国面板数据以及省级面板数据的线性回归。第四,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两者关系上,不同文献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因此,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创新性研究,构建和完善版权指数、商标权指数以及执法强度指数并将之纳入到知识产权总指数的体系中,建立能够进行实证检验的理论模型,采用动态计量经济学建模方法,从长期和短期的视角综合检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
13、长的关系,得出合理的结论与政策,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三、“知识生产”两部门模型本部分借鉴 Odedokun(1996)的模型,构建一个“知识生产”两部门模型来考察知识生产部门对非知识生产部门的溢出效应问题。假设:(1)经济分为两部门,知识生产部门(记为部门 I)和非知识生产部门(记为部门 R);(2)知识生产部门的产出对非知识生产部门的产出存在外部影响;(3)劳动力和资本在两个部门中仍然是传统的两大投入要素;(4)两个部门的产出函数是不同的,每一投入的相对边际产出也是不同的。两部门的生产函数为:YI=f(LI,KI)(1)YR=h(LR,KR,YI)(2)其中,YI为知识
14、生产部门的产出;YR为非知识生产部门的产出;式(2)的解释变量中引入了知识生产部门的产出 YI,表示非知识生产部门的产出受到知识生产部门产出的外部影响;生产函数满足经典假设,即劳动和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是递减的:fLI 0,fKI 0(3)hLR 0,hKR 0(4)由于只有两个部门,所以全部的劳动投入(L)、资本投入(K)和总产出(Y)分解为:Y=YI+YR(5)L=LI+LR(6)K=KI+KR(7)其中,LI、KI、LR、KR分别代表知识生产部门、非知识生产部门的劳动投入和资本存量。对式(5)求全微分,得到:dY=dYI+dYR=fLIdLI+fKIdKI+hLRdLR+hKRdKR+hYI
15、dYI(8)经济均衡条件为两部门劳动边际生产力 MPLI、MPLR(即 fLI、hLR)与资本边际生产力 MPKI、MPKR(即 fKI、hKR)之比相等,即有:fLI/fKI=hLR/hKR(9)考虑到两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的边际生产力差异,可定义如下关系:fLI/hLR=fKI/hKR=1+(10)即 MPLI/MPLR=MPKI/MPKR=1+(11)其中,MPLi和 MPKi(i=I,R)代表 i 部门劳动和资本的边际生产力,表示生产力导数(productivitydifferential constant)。如果 =0,表示劳动、资本在两部门的边际生产力之比相等。事实上,由于多数国家事实
16、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抑制现象(Horii,2007;Furukawa,2007),知识生产部6董雪兵等: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长效应研究门的边际生产力小于实际部门的边际生产力,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抑制程度可以近似地通过 来反映,的取值区间为 1,0,其值越接近于 0,表示两部门的边际生产力差异越小,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抑制程度也越小;其值越接近于 1,则表示两部门的边际生产力差异越大,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抑制程度也越大。将(11)式代入(8)式,整理后得到:dY=hLR(dLI+dLR)+hKR(dKI+dKR)+1+(fLIdLI+fKIdKI)+hYIdYI(12
17、)由式(1)、(6)得到:fLIdLI+fKIdKI=dYI(13)dLI+dLR=dL(14)dKI+dKR=Inv(15)式(15)中 Inv 为两部门净投资流量,即投资减去折旧。将式(13)、(14)、(15)代入式(12),整理得到:dY=hLRdL+hKRInv+(1+hYI)dYI(16)等式两边同时除以 Y,整理后得到:dYY=hLRY/LdLL+hKRInvY+(1+hYI)YIYdYIYI(17)令 =1+hYI,即为知识生产对经济增长的总贡献。式(17)赋予了知识生产部门和非知识生产部门不同的产出函数,明确地假设知识生产部门对非知识生产部门产出具有外部影响,同时,这两部门中
18、相关投入要素的产出也是不同的,系数 刻画了知识生产从外部性和生产率差异两方面对经济增长的总贡献。将式(17)转化成计量模型,即可由经验数据估计出。由于除了知识生产部门以外整个国家经济是一个庞大的经济体,其整体增长的情况与 GDP 增长的情况比较接近,因此,本文使用常参数法,方程两侧各变量对时间 t 求导,用 g()表示增长率,则(17)式可写为:g(Y)t=c+g(L)t+(Invt/Yt)+(YI,t/Yt)g(YI,t)+t(18)事实上,如果没有知识生产部门的外部性(hYI=0)和两部门的生产率差异(=0),即 =0,式(18)就退化为经典的新古典增长模型。四、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的设计与构
19、建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知识产权管理、运用等因素相关,直接度量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一定的难度,一直以来缺乏定量的方法进行测度。目前通常采用对立法进行评分的方法来构建知识产权指标体系,最主要的是 RR 指数和 GP 指数,在前述的文献中已有广泛运用。但是,这两个指数都是用对专利法的评分来代替知识产权水平的度量,且没有考虑执法的情况。国内的许春明等人(2008)构建的指数虽然对 GP 指数做了扩展,考虑了执法的情况,但是立法指数部分仍旧存有缺陷。可见重新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指标体系对于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至关重要。本文创新性地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总指数,并将其分为知识产权保
20、护立法强度指数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强度指数。其中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强度指数方面的创新是,分别计算出我国的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指数,然后将三者通过主成分分析法确定权重,合成出知识产权立法强度指数。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强度指数方面的创新是,采用标准化的方法改进了许春明等72012 年第 8 期(2008)的执法强度指数,基于两方面改进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总指数。1.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强度指数尽管 GP 指数比 RR 指数更能反映专利法的特征,但是用此指数代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有不足。当前,文化经济和社会服务已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部分,版权作品和商品商标的价值对经济增长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版权软件作品
21、、娱乐产品、出版业以及创意产业对经济的贡献也相当地突出。因此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应该体现在知识产权立法指数中,我们基于此思路创新性地改进了知识产权立法指数的计算方法,先借鉴 Park 的评分方法及标准,分别计算出我国的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指数,然后将三者通过主成分分析法确定权重,最后合成出包括专利权指数、版权指数和商标权指数在内的知识产权立法强度指数。(1)专利权指数专利权指标体系包括五个指标,每个指标满分 1 分,每个指标下设 n 个二级指标,满足其中 1个二级指标则获得 1/n 分,总分分数范围在 05 分,分数越高表明一国专利保护越强。保护范围。测度 8
22、个方面的可专利性:药品、化学制品、食品、医疗器械、微生物、实用新型、软件、动植物品种。满足 1 项得到 1/8,满足 8 项得到 1 分。国际条约成员资格。包括 5 个条约:1883 年巴黎公约以及后来的文本;1970 年专利合作条约(PCT);1961 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条约(UPOV);1977年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约以及 1995 年的 TRIPS 协议。每加入 1 个条约得 1/5 分,满分为 1分。专利权的限制。包括实施要求、强制许可和无效宣告,排除 3 项得 1 分。执行机制。包括诉前禁令、帮助侵权和举证责任倒置,具备 3 个条件记 1 分。保护期限。如果达到美国商会规定的最小
23、保护期限就记分为 1。最小保护期限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 17 年或是自专利申请之日起 20年。保护期限小于这一期限的得分等于其与最小期限的比例,超出最小期限的也得 1 分。(2)版权指数版权指标体系包括四个指标,每个指标满分 1 分,下设 n 个二级指标,满足其中 1 个二级指标则获得 1/n 分,总分分数为四项内容的平均分,分数越高表明一国版权保护越强。保护范围。测度 7 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前 5 项得分为一般作品(文学和艺术)、表演作品、音像作品、电影作品、广播的保护期限占 70 年的百分比;第 6 项为再次销售利益分享用作为最大份额的百分比来表示(最高为 5%);第 7 项为计算机程序,若
24、受保护得 1 分,不受保护为 0。7 项得分加总超过 1 分,取其平均分。国际条约成员资格。包括七个条约:1886 年伯尔尼公约;1952 年以及 1971 年世界版权公约;1961 年罗马公约;1971 年日内瓦公约、1974 年的布鲁塞尔公约以及 1995 年的 TRIPS 协议。每加入 1 个条约得 1/7 分,全部加入得 1 分。版权的使用。根据私人使用的范围,分成四个层次:完全使用或不提私人使用得 0 分;私人研究或合理使用得 0.33 分、对装置和媒介征税使用得 0.66分;不允许私人使用得 1 分。执行机制。主要是刑事制裁、诉前禁令、扣押和销毁、反规避条款。满足 1 项得 1/4
25、,全部满足得 1 分。(3)商标权指数商标权指标体系包括三个指标,每个指标满分 1 分,下设 n 个二级指标,满足其中 1 个二级指标则获得 1/n 分,总分分数为三项内容的平均分,分数越高表明一国商标权保护越强。保护范围。测度 6 个方面的内容是否受到商标权的保护: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颜色、图形、驰名商标。每一项受保护得 1/6 分,否则为 0 分。国际条约成员资格。包括 7 个条约:1883 年巴黎公约;1891 年马德里协定;1957 年尼斯协定、1958 年里斯本协议、1973 年维也纳协定、1994 年商标法律条约及 1995 年 TRIPS 协议。加入 7 个条约的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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