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评估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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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众华评报字2014第 30 号 共一册,第一册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6 传真 0411-82739270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35 号盛世大厦 14 层 邮箱: 1 评估报告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2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2 评估报告正文.5.5 一、绪言.5 二、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5 三、评估目的.7 四
2、、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7 五、评估对象和范围.7 六、评估基准日.8 七、评估依据.8 八、评估方法.11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6 十、评估假设.17 十一、评估结论.18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19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21 十四、评估报告日.21 评估报告附件.23评估报告附件.23 一、相关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23 二、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3 三、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23 四、主要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及部分资产照片.23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23 六、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23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3 评估明细表.24
3、评估明细表.24 参加本评估项目的主要人员名单.25参加本评估项目的主要人员名单.25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6 传真 0411-82739270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35 号盛世大厦 14 层 邮箱: 2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产权
4、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结论不应该被认为是评估对象在市场上可实现价值的保证。五、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必要的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
5、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6 传真 0411-82739270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35 号盛世大厦 14 层 邮箱: 3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 众华评报字2014第30号 摘摘 要要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接受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资产行为涉及的相关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均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委托方主管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二、评估目的 根据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同意处置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批复(诚通资产字201411 号),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对
7、拟转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该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在建工程。基准日账面净额合计为 328,624,229.52 元。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6 传真 0411-82739270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35 号盛世大厦 14 层 邮箱: 4 评估范围由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次经济行为进行确定并申报资产评估明细表。四、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8、。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六、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特点及评估机构所掌握的资料采用成本法评估。七、评估结论 在评估假设条件成立前提下,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合计为 32,862.42 万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29,408.38 万元,评估减值 3,454.04 万元,减值率为 10.51%。详见下表: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 100%1 流动资产 2 非流动资产 32,862.42 29,408.38-3,454.04-10.
9、51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 固定资产 13,771.82 11,834.76-1,937.06-14.07 5 在建工程 19,090.60 17,573.62-1,516.99-7.95 6 其他非流动资产-7 资产总计资产总计 32,862.42 29,408.38-3,454.04-10.51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6 传真 0411-82739270 地址:大连市中
10、山区鲁迅路 35 号盛世大厦 14 层 邮箱: 5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正文 众华评报字2014第 30 号 一、绪言一、绪言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对外转让资产行为涉及的相关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二、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二、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
11、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均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1、注册登记情况 名 称: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景春 住 所:宁夏中卫市城区柔远镇 注册资本:叁亿壹仟陆佰捌拾万圆整 实收资本:叁亿壹仟陆佰捌拾万圆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经营范围:机械纸、板纸、加工纸等中高档文化用纸及生活用纸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
12、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6 传真 0411-82739270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35 号盛世大厦 14 层 邮箱: 6 注册号:640000000001438 2、企业简介 美利纸业系 1998 年 4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会以证监发字199866号文批准,由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国盛企业发展公司、北京市德瑞威狮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区百货总公司、宁夏电化总厂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15。2006 年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加盟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集团),成为中冶集
13、团的控股公司,完成了由地方企业向央企的转变过程。2013 年 2 月 28 日实际控制人中冶集团与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签订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将持有的中冶纸业100%的国有股权以央企内部资源整合方式整体并入中国诚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改革201392 号)文件予以批复。截至评估基准日,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美利纸业的股份数额不变,仍为美利纸业的控股股东。变更后中国诚通持有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间接持有美利纸业 85258510 股,占公司股本的 26.91%,为美利纸业的
14、实际控制人。美利纸业拥有 6 条制浆生产线,23 条造纸生产线,年制浆能力 16万吨,造纸能力 30 万吨,年产值 13 亿元。拥有碱回收生产线 1 条,配套碱炉 3 套,苛化生产线 3 套,年回收碱能力 2.19 万吨。供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各 1 套,日处理污水能力 5 万 M3。四台 75t/h 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两台 12MW 双抽式、一台 12MW 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年发电能力为 24500 万度,产汽能力为 119 万吨(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委托方主管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
15、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6 传真 0411-82739270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35 号盛世大厦 14 层 邮箱: 7 三、评估目的三、评估目的 根据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同意处置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批复(诚通资产字201411 号),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对拟转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该资产提供价值参考。四、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四、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和资产的实际状况,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
16、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本报告书所称评估结果系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经济环境与市场状况以及其他所依据的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为满足评估目的而提出的价值估算成果,不能理解为评估对象价值实现的保证或承诺。五、评估对象和范围五、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组合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设备类资产和在建工程。基准日账面净额合计为 328,624,229.52 元。纳入评估范围的建筑物 64 项,构筑物 20 项,建筑面积合计为30,934.11,为公司生产用房,部分
17、建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纳入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 1440 项,电子设备 16 项,主要生产加工设备和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生产用的设备如纸机、DCS 自控系统、洗浆机等。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6 传真 0411-82739270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35 号盛世大厦 14 层 邮箱: 8 纳入评估范围的在建工程分为在建工程-土建和在建工程-设备,主要是 5 万吨涂布特种纸技改项目、3MW 用户侧并网发电项目和 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项目。委估资产均存放于公司生产厂区内。评
18、估范围已由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进行确认,评估对象和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一致。六、评估基准日六、评估基准日 (一)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二)此基准日是距评估目的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基准时间,由委托方确定。(三)计价标准为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基准日实际存在的资产。七、评估依据七、评估依据(一)经济行为依据 1、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关于同意处置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批复(诚通资产字201411 号);2、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 10
19、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 号令,1991 年);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2003);4、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 号,2001 年);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6 传真 0411-82739270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35 号盛世大厦 14 层 邮箱: 9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
20、第 14 号令,2001 年);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号令;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 12 号令,2005年 8 月 25 日);8、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 号);10、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其他相关会计制度;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2、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文
21、件等。(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等7 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 号,2007 年 11 月 28 日;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 号);5、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的通知(中评协2010 214 号,2010 年 12 月 18 日);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 248
22、号);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四)权属依据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6 传真 0411-82739270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35 号盛世大厦 14 层 邮箱: 10 1、房屋所有权证;2、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3、可行性研究报告;4、工程施工合同 5、其它相关证明资料。(五)取价依据 1、经核实的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2、机械工业出版社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13 年);3、近期UDC 联合商情;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23、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5、2002 年 1 月 7 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字200210 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布,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7、宁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4 年);8、宁夏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04 年修订本);9、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10、宁夏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
24、004 年);11、2013 年第 12 期中卫市工程建设造价信息;1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1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 号;14、企业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及工程资料;1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外汇汇率及贷款利率;16、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资料;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6 传真 0411-82739270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 35 号盛世大厦 1
25、4 层 邮箱: 11 17、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18、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及询证的相关资料;19、评估人员获得的市场调查资料;20、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21、评估机构收集的其他有关价格资料。八、评估方法八、评估方法 在可以预知的法律、经济和技术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评估目的、资产特点和市场情况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各类资产评估值的取值思路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成本法是根据搜集的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以建筑物工程量套用现行定额标准和计取前期及其他费用,按合理建设期同期的贷款利率等计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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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 转让 部分 固定资产 在建 工程项目 评估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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