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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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0/4182012 DB50 ICS 13.030 E61 备案号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4182012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in Chongqing 20121029 发布 20121201 实施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局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布发布DB50/4182012 I目 次 前 言.II 1.1 适用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3.2 术语和定义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8 排
2、气筒高度要求6.10 污染物监测要求7.12 实施要求 DB50/4182012 II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规则编制。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252-2007)被本标准替代,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251-2007)被本标准替代。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刘德绍,张懿,张灿。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2 年 12 月 01 日实施。DB50
3、/4182012 1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含火电行业)、工业炉窑(含水泥行业)和工艺过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粉尘3种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现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炼焦炉执行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焚烧炉执行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92182003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
4、要求(试行),煤炭工业执行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行业执行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执行GB 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镁、钛工业执行GB 25468-2010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执行GB 25467-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执行GB 2546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铝工业执行GB 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钒工业执行GB 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工业执行GB 26451-201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
5、放标准,陶瓷工业执行GB 25464-2010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执行GB 25463-2011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硝酸工业执行GB 26131-2010硝酸工业污染无物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执行GB 26132-2010硫酸工业污染无物排放标准,锶盐工业执行DB50/247-2007重庆市锶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粉尘3种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或企业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中,火电行业废气排放标准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和燃汽轮机组;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燃油发电锅炉、燃气发电锅炉以及单台出
6、力65t/h以上的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限值。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其他用途的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及以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锅炉参照火电行业标准限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层燃、抛煤机锅炉,除煤粉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和单台出力大于65t/h以外的各种用途的燃煤、燃气、燃油锅炉。水泥行业废气排放标准限值适用于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工业炉窑废气排放标准限值适用于除水泥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工艺废气排放标准限值适用于一切
7、工艺过程。火电行业废气排放标准限值和锅炉标准限值均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DB50/4182012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及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其排放限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标准执行。本标准中未制定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仍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行业或综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适用范围执
8、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T 42
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型项目 3 术语和定义
10、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2 DB50/4182012 33.2 锅炉 将燃料燃烧,使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等工质,从而产生热工质的设备。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和蒸发量。热功率的单位为兆瓦(MW),蒸发量的单位为吨/时(t/h)。其换算关系为 0.7MW 的产热量相当于 1t/h 蒸发量。3.3 工业炉窑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
11、等工序的热工设备。3.4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5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kg/h。3.6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7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8 无组织排放
12、监控浓度限值 指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3.9 主城区 指重庆市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北区、渝中区和北部新区。3.10 影响区 指大气扩散对重庆市主城区有直接影响或影响较大的区域,包括江津、合川、璧山的 26 个乡镇,分别为:江津区:双福街道、德感街道、几江街道、珞璜镇、夏坝镇、油溪镇、杜市镇、先锋镇、仁沱镇;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合阳城街道、钓鱼城街道、盐井街道、草街街道、双槐镇、三汇镇、清平镇、土场镇;璧山县:青杠街道、璧城街道、河边镇、大路镇、七塘镇、八塘镇、丁家镇、健龙乡。3.11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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