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中国银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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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目录 目录 一、前言.2二、释义.3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8五、基金的备案.10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1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7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8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1十一、基金的托管.33十二、基金的销售.33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
2、登记.34十四、基金的投资.34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40十六、基金的财产.40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41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44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46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7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48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53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3二十四、违约责任.55二十五、争议的处理.56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56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57 基金合同 3-2 一、前言 一、前言(一)订立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3、务、规范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4、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
5、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基金合同 3-3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6、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二、释义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
7、: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8、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合同 3-4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9、: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
10、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日:指公历日;月:指公历月;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 3-5申购:
11、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
12、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定期定额投资: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13、基金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合同 3-6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
14、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
15、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16、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基金合同 3-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
17、客观事件。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六)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八)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合同 3-8不定期(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
18、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本基金将设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19、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于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
20、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发售时间 基金合同 3-9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
21、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募集结束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
22、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 3-10五、基金的备案 五、基金的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
23、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24、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基金合同 3-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25、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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