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集规范大全》上海标准2017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沪建权籍〔2017〕583 号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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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沪建权籍2017583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
2、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六、
3、本规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 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2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 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 1.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1.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算出产权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1.2(房产面积测算的要求)1.2.11.2(房产
4、面积测算的要求)1.2.1 房产面积的测算指水平面积的测算,房屋边长测量取水平距离。房屋边长以米为单位,取值 0.01 米;房产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值 0.01 米平方米。1.2.21.2.2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过程中,各权属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套建筑面积取值 0.01 平方米,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结果保留四舍五入的凑整误差。1.2.31.2.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按下式计算:式中: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限差(M2)S房屋建筑面积(M2)3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1(一般规定)2.1.12.1(一般规定)2.1.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
5、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或高度)2.2 米(含 2.2 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2.1.22.1.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上盖(独立顶盖或以上部的房屋、阳台、挑台、廊、屋檐等上部建筑为盖)和地(楼、底)板;(2)应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等);(3)层高或高度在 2.2 米或 2.2 米以上;(4)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5)房屋的附属部位(如:阳台、廊、门斗、雨篷等)应与主体房屋室内相连通;(6)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或各种活动的场所。2.1.32.1.3 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水平
6、外围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遵循以下规则:(1)房屋空间由墙、柱、护栏分别围护的,建筑面积应按墙、柱、护栏各自水平外围计算。见图 2.1.1 图 2.1.1 4(2)房屋空间主要由墙围护,墙面有柱突出的,建筑面积一般按墙水平外围计算。见图2.1.2 图 2.1.2 (3)房屋空间主要由柱、护栏相连围护或由墙、护栏纵横相连围护,护栏外围小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护栏外围大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柱或墙端水平外围计算,若遇阳台或按一半计建筑面积的部位,则按护栏外围计算。见图2.1.3 图 2.1.3(4)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外沿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
7、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当柱(墙)间连有护栏,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均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见图 2.1.4 5 图 2.1.4(5)房屋不封闭部位的底板外沿小于围护结构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底板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见图 2.1.5 图 2.1.5(6)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和底板外沿均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和底板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见图 2.1.6 图 2.1.6 62.2(建筑面积计算细则)2.2.1 单层、多层房屋 2.2(建筑面积计算细则)2.2.1 单层、多层房屋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
8、总和计算。2.2.2 夹层、插层、技术层 2.2.2 夹层、插层、技术层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井道和连通的楼梯、电梯井等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2.2.3 地下室、半地下室 2.2.3 地下室、半地下室(1)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2)与室内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不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及露天的地下室采光井不计建筑面积。见图 2.2.7 图 2.2.7 2.2.4 突出屋面的建筑 2.2.4
9、 突出屋面的建筑(1)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如: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2)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当其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若缓冲层向天面开门且层高在 2.20米以上的,缓冲层应计算建筑面积;若缓冲层不开门的,则不计建筑面积。(3)房屋天面上有盖和围护结构的景观或装饰性建筑(如:亭、阁、塔、装饰柱廊及其他装饰性架空部位等)不计建筑面积。2.2.5 穿过房屋的通道 2.2.5 穿过房屋的通道 穿过房屋的通道,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2.2.6 跨层部位、上空部位 2.2.6 跨层部位、上空部位 7房屋内层高跨越两个以上自然层的建筑空间(
10、如:门厅、大厅等),按其所在层计算一层建筑面积,在其上部被跨楼层内形成的上空部位按周边围护结构外围不计建筑面积。上空周边的走廊、回廊及室内阳台(层高2.2M)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8 图 2.2.8 2.2.7 井道 2.2.7 井道(1)房屋中的井道(如: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烟道等)按其穿越的房屋自然层(层高2.2M)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9 8图 2.2.9 (2)观光梯透明结构封闭围护的梯井及不封闭围护结构围护的梯井,按其穿越的房屋自然层(层高2.2M)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梯井的观光梯不计建筑面积。见图 2.2.10 图 2.2.10 (
11、3)房屋中的井道(包括观光梯井)在仅穿越跨层部位的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9(4)房屋井道的坑底高于房屋最下层地坪,坑底至坑上一层层高小于 2.2 米的,最下层的井道不计建筑面积。见图 2.2.9 2.2.8 阳台 2.2.8 阳台(1)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2)不封闭的阳台(如:凸阳台、凹阳台、凹凸阳台、有柱阳台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11 9 图 2.2.11 不封闭阳台应具有上盖,上盖高度应2.2 米且2 个自然层。当上盖满遮阳台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上盖前沿遮盖阳台前
12、护栏而其侧沿未遮盖阳台侧护栏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上盖侧沿与阳台前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上盖前沿未遮盖阳台前护栏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不计建筑面积;水平投影为“凸”形的不封闭阳台,若其上盖前沿未遮蔽阳台“凸”形前部护栏但遮蔽“凸”形后部护栏的,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凸”形后部分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上盖或上盖高度不符规定的不封闭阳台不计建筑面积。见图 2.2.12 10 图 2.2.12 11(3)底层不封闭阳台符合有护栏、上部 2 层以内有满遮本阳台的不封闭阳台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坐于下部房屋屋面平台上的不封闭阳台(简称屋面阳台)参照底
13、层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13、图 2.2.13 底层不封闭阳台、屋面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其护栏中允许开一个出口,阳台横向护栏中开有出口的应余留部分护栏。见图 2.2.14 图 2.2.14 12底层不封闭阳台、屋面阳台两侧有竖直围护结构(如柱、墙)、上盖满遮及护栏围闭的,不论其上部有无类似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15 图 2.2.15 13(4)不封闭阳台向房屋内延伸,形成部分悬空部分坐于下层屋顶的阳台,若阳台内延的屋顶部分两侧由竖直围护结构(如墙、柱)围护或符合屋面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则整个阳台按不封闭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整个阳
14、台不计建筑面积;不封闭阳台横向延伸坐于下层屋顶上,形成部分悬空部分坐于下层屋顶的阳台,悬空部分的按不封闭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坐于下层屋顶的部分按屋面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16 图 2.2.16 (5)上下层不封闭阳台投影错位的,下层阳台以其上部 2 个自然层范围内的阳台(或其他形式的上盖)为上盖(上盖进深阳台进深),按上盖侧沿与阳台前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17 14 图 2.2.17(6)不封闭阳台护栏内倾的,阳台建筑面积按护栏上端水平外围尺寸起算;不封闭阳台护栏外倾的,阳台建筑面积按护栏下端水平外围尺寸起算;不封闭阳台护栏超出底板外沿的,阳台建
15、筑面积按底板水平外围尺寸起算。此类阳台上盖应遮蔽护栏上端外围。见图 2.2.18 图 2.2.18 2.2.9 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连廊)2.2.9 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连廊)15图 2.2.19(1)全封闭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2)室外无柱有护栏的走廊(简称无柱走廊,其护栏中允许开有出口)其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见图 2.2.20 图 2.2.20 16无柱走廊的上盖高度应2.2 米且2 个自然层。上盖满遮的,则其无柱走廊按其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柱走廊沿长度方向部分有上盖遮蔽部分为露天的,上盖遮蔽部分的走廊按上盖与护栏外围合围
16、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上盖或者上盖进深走廊护栏进深或者上盖高度不符规定或者无护栏的无柱走廊,不计建筑面积。见图 2.2.20 无柱走廊护栏内倾、外倾、超出底板外沿的,参照不封闭阳台护栏标准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18(3)室外有柱走廊按其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21 有柱走廊柱间附有护栏、廊端有竖直围护结构(如墙)、底板外沿小于柱外围及上盖外沿小于柱外围情形的,应遵照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中有关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应遵循的规则,确定有柱走廊的水平外围,计算其建筑面积。见图 2.2.21 图 2.2.21 2.2.10 架空通廊 2.2.10 架空通廊(1)全封
17、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2)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包括无柱架空通廊和有柱架空通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 17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22 图 2.2.22 无柱架空通廊按其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其上盖应符合满遮护栏且高度2.2 米且2 个自然层,否则不计建筑面积。见图 2.2.23 有柱架空通廊上盖满遮护栏的,按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架空通廊护栏外围大于柱外围,上盖遮蔽柱未遮蔽护栏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架空通廊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均小于柱外围的,按其中小者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23 图 2
18、.2.23(3)无顶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2.2.11 门斗、门廊 2.2.11 门斗、门廊(1)门斗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有突出墙面的围护结构并以上部建筑为上盖的类似门斗的房屋出入口,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24 18 图 2.2.24 (2)房屋外墙内凹有上盖的出入口,上盖与出入口处房屋外墙合围的空间不计建筑面积。见图 2.2.25 图 2.2.25 若房屋外墙内凹有上盖的出入口,其两侧墙前外端有突出的围护结构(如垛墙、柱)的,则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26 图 2.2.26(3)门斗常见异形按图 2.2.27 所示计算建筑
19、面积。19 图 2.2.27(4)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单排柱或单排支撑结构的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28 图 2.2.28 2.2.12 雨蓬 2.2.12 雨蓬(1)有柱(或有柱和侧墙)雨蓬按其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或独立支撑结构)雨蓬,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29 以上部建筑为上盖下有柱(或有柱和侧墙)的建筑空间,按其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以上部建筑为上盖下有独立柱(或独立支撑结构)的建筑空间,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20 图 2.2.29 (2)无柱雨蓬下的空间不
20、计建筑面积。见图 2.2.30 图 2.2.30 2.2.13 楼梯 2.2.13 楼梯(1)室内楼梯(包括自动扶梯)、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按其通过的房屋自然层(层高2.2M)计算。见图 2.2.31 21图 2.2.31 室内楼梯、楼梯间在仅通过跨层部位的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31 室内楼梯每个自然层的建筑面积是按其下一层至本层的楼梯水平投影计算,两层间的楼梯板投影重叠的部分,只计一次投影。见图 2.2.32-A、B 室内最底层楼梯下方空间按最底层楼梯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32-B、C 室内楼梯被上层梯洞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遮盖的部分不计入上层的楼梯建筑面积。见图2.
21、2.32-C 图 2.2.32 错层房屋中每个错层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错下一层至本层楼梯水平投影计算,最下错层楼梯下方空间按最下错层楼梯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33 22 图 2.2.33(2)层高 2.2 米以上有满遮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上无顶盖或顶盖不满遮的室外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34 图 2.2.34 每个楼层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下一房屋自然层至本房屋自然层的室外楼梯段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两层间的楼梯投影重叠的部分,只计一次投影。室外楼梯在仅临靠跨层部位的部分,室外楼梯按一个
22、楼层计算。多层室外楼梯,若最上层顶盖满遮整个楼梯的,则各楼层室外楼梯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若最上层上盖满遮部分楼层的楼梯的,则被遮盖的楼层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未被遮盖的楼层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若最上层无顶盖或顶盖不满遮室外楼梯的,则各层室外楼梯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35 23图 2.2.35 2.2.14 架空层 2.2.14 架空层(1)层高 2.2 米以上的架空层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36(2)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
23、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图 2.2.36 2.2.15 车库 2.2.15 车库(1)层高 2.2 米以上结构不封闭的多层车库按其各层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37 24 图 2.2.37(2)与房屋相连层高 2.2 米以上结构不封闭的车库,不论其与室内连通与否,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38 图 2.2.38(3)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高度2.2M)和车辆停放层数,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39 图 2.2.39 2.2.16 棚架结构 2.2.16 棚架结构(1)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的车棚、货棚按其
24、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40 25 图 2.2.40(2)依房搭建的棚架结构按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房屋间依房搭建的棚架结构按棚架和房屋外围护结构合围的水平空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41 图 2.2.41(3)依房搭建的棚架结构下用作街巷通行的不计建筑面积。2.2.17 斜、弧状结构 2.2.17 斜、弧状结构(1)斜(或拱形)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设计有正规楼梯到达、具备通风与采光条件的,其高度在 2.2 米以上的部位,按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 2.2.42 图 2.2.42 26(2)看台、室外楼梯、室外坡道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 2.2 米以上的部
25、位,按其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的按多层计)。见图 2.2.43 图 2.2.43(3)房屋外墙向内倾斜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墙高度 2.2 米以上处的水平投影起算;房屋墙体向外倾斜的,建筑面积按楼板(地板)处外墙外围起算。见图 2.2.44(4)房屋弧状外墙投影在楼板(地板)以内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墙高度 2.2 米以上处的水平投影起算;房屋弧状外墙投影在楼板(地板)以外的,建筑面积按楼板(地板)处外墙外围起算。见图 2.2.44 图 2.2.44(5)斜柱支撑结构柱向内倾斜,若上盖水平的,建筑面积按柱上端外围起算;若斜柱上盖与柱同倾斜,上盖外沿高度在 2.2 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盖与柱交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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