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T258-20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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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58 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10日3 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
2、;2.术语;3.基本规定;4.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5.资金交存管理子系统;6.资金使用管理子系统;7.综合收益管理子系统;8.资金核算管理子系统;9.统计分析与报表子系统;10.预警子系统;11.公共服务子系统;12.档案管理子系统;13.系统数据共享;14.系统安全;15.系统建设、验收和运维。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产大厦21楼,邮政编码:610015)。4 本规范主编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
3、会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J心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办理明梅政锋华玲波春管学俊均永小羽富督宋张屈尹肖张高杨监司金公文一兀华峰军宇睦光资心限浩卫碧炳景晓修中有杜马袁傅张庞蒋王维息份项信股一兀鹏虎川平邓宏雨刚专产件初克E和化常房地软李张龙周蒋皮蒋薛杜室住房业公市市鹏伟波E科付军澜晖晓办都室都都晓霞龙长吕春东理成公成成陈刘潘程沈柯曾张谢口贝口贝人人草查起审要要王飞主什泪菊见见J寸J3J本本5 目次1 总则.2 术语.23 基本规定54 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
4、.74.1 二般规定.7 4.2 功能要求.7 4.3 数据要求.8 5 资金交存管理子系统.9 5.1 般规定.9 5.2 功能要求.96 资金使用管理子系统.11 6.1 般规定.11 6.2 功能要求.1 7 综合收益管理子系统.13 7.1 一般规定.13 7.z 功能要求.13 8 资金核算管理子系统.14 8.1 一般规定.14 8.z 功能要求.14 9 统计分析与报表子系统.16 9.1 一般规定.16 9.z 功能要求.16 10 预警子系统.17 10.1 般规定.17 10.2 功能要求.176 11 公共服务子系统.18 11.1 一般规定.18 11.2 功能要求.1
5、812 档案管理子系统.20 12.1 一般规定.20 12.2 功能要求.20 13 系统数据共享.21 14 系统安全.22 14.1 实体安全.22 14.2 运行安全.22 14.3 信息安全.22 14.4 权限管理.23 15 系统建设、验收和运维.24 15.1 系统建设.24 15.2 系统验收.24 15.3 系统运维.25 本规范用词说明.26 引用标准名录.27 附:条文说明.29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1s10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5 4 Essential Data Management Su
6、bsystem.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7 4.2 Functional Requirements7 4.3 Data Requirements.8 5 Funds Deposit Manager口entSubsystem 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9 5.2 Functional R叫unements96 Funds Utilizing Management Subsystem.11 6.1 General R巳quirements11 6.2 Functional Requirements11 7 Compr甘iensiveReturn
7、s Management Subsystem 13 7.1 General Reqmrements13 7.2 Functio丑Requirements13 8 Funds Accounting Management Subsystem14 8.1 General Requirements14 8.2 Funct10nal Reqmrements14 9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Report Subsystem.16 9.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9.2 Functional Requirements16 10 Warning Subsyste
8、m.17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17 10.2 Functional Reqmrements17 8 11 Public Service Subsystem.18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18 11.2 Functional Reqmrements18 12 Archives Management Subsystem 20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20 12.2 Functional Requirements20 13 System Data Sharing.21 14 System Security.22 14
9、.1 Physical Security22 14.2 Op巳rallo日Secunty2214.3 Information Security.22 14.4 Authority Management23 日SystemConstruction,Acceptance and Maintenance24 15.1 System Construct101124 15.2 System Acceptance24 15.3 System Maintenance .2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7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9 9 2术语2.0.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special housing maintenance funds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2.0.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 tion system for special housing maintenance funds 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数据进行采集、管理、统计和分析,实现维修资金业务及监管全过程管理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2.0.3 物业区域area of rea
11、l estate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2.0.4楼幢building 物业区域内的自然幢或逻辑幢。2.0.5 房屋apartment 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2.0.6 建筑面积covered area 住宅建筑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2.o.7业主owner房屋所有权人。2.0.8 共用部位common parts 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
12、、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2 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2.0.9 共用设施设备comm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s 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2.0.10 交存主体deposit body 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含开发建设单位)。2.0.11 参与机构involved organizations 参与维修资金管理业务,在系统中登记信息并获取系统使用权限的机构。包括开发建设单
13、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审价机构等。2.0.12 其他机构other organizations 维修资金管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参与系统运行的机构,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等。2.0.13 代管账户hosted account 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专户银行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2.0.14 业主大会账户owner co吨ressaccount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2.0.15 代管阶段hosted phase 维修资金由主管部门代管的阶段。2.0.16 自管阶段self-man
14、agement phase 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将由主管部门代管的维修资金划人业主大会账户进行自主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阶段。2.0.17 列支范围contributory scope 在维修资金使用中需要参与分摊的房屋范围。2.0.18 资金收益funds returns 3 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购买国债等产生的收益。2.0.19 经营收益operate returns 物业区域内的经营性收益,包括广告收益、公共停车位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等。2.0.20 综合收益comprehensive returns 资金收益与经营收益的总称。2.0.21 权属数据ownership
15、 data 宗地、幢及户的权利特征的数据。4 3基本规定3.0.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包括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资金交存管理子系统、资金使用管理子系统、综合收益管理子系统、统计分析与报表子系统、公共服务子系统,宜包括资金核算管理子系统、预警子系统、档案管理子系统。可根据需要扩展系统。3.0.2 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备对房屋数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参与机构信息、支撑数据的采集及维护功能。2 资金交存管理子系统应具备维修资金交款、退款、凭证票据管理的功能。3 资金使用管理子系统应具备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过程管理及资金管理的功能。
16、4综合收益管理子系统应具备对维修资金进行利息记录、增值管理以及对经营收益交存和分摊的功能。5 资金核算管理子系统应具备在符合国家现行财务管理法规基础上的维修资金核算功能。6 统计分析与报表子系统应具备对维修资金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报表生成、数据生成和数据发布的功能。7 预警子系统应具备指标设置、预警规则管理、预警提示、预警处理等功能。8 公共服务子系统应具备信息发布、信息公示、信息查询、业务申报等功能。9 档案管理子系统应具备对数字档案、实体影像档案的管理及查询等功能。3.0.3 系统管理的数据应包括房屋数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5 设备数据、机构数据、账务数据、业务数据、核算数据、预警数据、统计
17、数据、档案数据、发布数据和支撑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基础信息数据标准CJJ/T257 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3.0.4 系统应内外网物理隔离。公共服务子系统应在外网运行,其他子系统应在内网运行。3.0.5 系统在与银行、权属登记等关联业务系统集成时,应在内网进行集成。3.0.6 系统宜支持条码或二维码技术,整合线上线下业务。3.0.7 系统宜将维修资金交存及使用情况等数据结合物业服务、物业相关地理信息系统应用进行展示。6 4 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4.1一般规定4.1.1 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支持多渠道采集和维护房屋数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机构数据等。4.1.2
18、 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对基础数据的变更及变更过程做日志记录。4.2功能要求4.2.1 房屋数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数据采集应具备物业区域、楼幢、单元、分户、业主数据采集的功能。2 房屋数据补充应具备对现有物业区域、楼幢、单元下的楼幢、单元和分户、业主数据补充的功能。3房屋数据变更应具备对物业区域、楼幢、单元、分户、业主数据变更的功能。4 房屋分割合并应具备对现有物业区域、楼幢、单元、分户数据分割和合并的功能。5 房屋灭失应具备对现有物业区域、楼幢、单元、分户灭失的功能。4.2.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类目录管理应具备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多级分类的分类
19、目录数据的建立和维护。2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管理应具备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信息的多渠道采集、变更及注销功能。4.2.3 参与机构信息管理应具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审价单位等机构信息的采集、变更、注销功能。7 4.2.4其他支撑数据管理应具备专户银行信息的增加、变更、删除功能。4.2.5 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1 其他机构信息管理宜具备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居民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信息的记录、变更、注销功能。2 行政区域信息管理宜具备对行政区域信息的增加、变更、删除功能。4.2.6 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为其他子系统
20、提供数据支撑,并应与其他子系统保持功能衔接。4.3数据要求4.3.1 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房屋数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机构数据、支撑数据等。4.3.2 物业区域、楼幢、单元、分户、业主信息、建筑面积等楼盘数据宜与权属数据保持致,实现同步更新。4.3.3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应包含分类目录、特征数据和维修记录。特征数据应包含名称、类型、型号、生产日期、质保期、位置、受益分户范围等数据。8 5 资金交存管理子系统5.1一般规定5.1.1 资金交存管理子系统应满足各交存主体在规定交存时点,按核定的金额进行交款,并可对己交存的维修资金进行退款。5.1.2 资金交存管理子系统应
21、具备补建、续筹等补交款功能。5.1.3 资金交存管理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交款(退款)通知单、交款(退款)凭证、账户明细以及业务办理过程数据等。5.2功能要求5.2.1 资金交存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资金核定应具备根据规定自动核定交存主体应交存金额的功能。2 交款应具备对交存主体首次交款的管理功能,应实现单户或批量的交存方式。宜实现交存主体自主、快捷交款功能03 补交款应具备续交或补齐交款的功能,补交款信息应含预设分类的补交原因。4凭证打印应具备符合票据管理要求的交款凭证打印的功能。5 退款应具备对己交存的维修资金进行退款的功能,退款信息应包含预设分类的退款原因。6 查询接口应具备预留接口。5.
22、2.2在使用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时,宜具备票据管理的功能。票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票据人库应具备维修资金新票据人库登记的功能。2 票据领用应具备维修资金票据领用登记的功能。3 票据核销应具备维修资金票据使用后核销的功能,核销9 应包含正常使用、作废等多种核销形式。4 票据台账查询应具备维修资金票据的全生命周期台账及相应查询、核对的功能。5.2.3 阶段转换应具备将物业区域的维修资金在代管阶段和自管阶段进行相互转换的功能。5.2.4过户应具备业主变更后的维修资金过户及补齐交款的功能。5.2.5 资金交存管理子系统应为资金使用管理子系统、综合收益管理子系统、资金核算管理子系统、统计分析与报表子系统
23、、预警子系统、公共服务子系统、档案管理子系统提供资金交存数据。10 6 资金使用管理子系统6.1一般规定6.1.1 资金使用管理子系统应按使用类型、资金使用规模等要素设计使用流程及资金拨付程序。6.1.2 资金使用管理子系统应能访问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能验证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的有效性。6.1.3 资金使用管理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施工方案、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信息、列支范围、项目预算、项目验收及结算材料、项目结项报告、资金拨付通知单、资金退回通知单、银行收付凭证及其他业务数据。6.2功能要求6.2.1 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申请应具备录人项目申请材料的功能应根据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确定
24、列支范围,验证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数据的有效性,根据不同使用类型、资金使用规模等确定不同的使用流程。6.2.2 使用分摊应具备按建筑面积、房屋等多种分摊方式在列支蔼围内分摊资金的功能。6.2.3公示应具备对项目申请材料、列支范围、分摊金额进行公示,记录业主表决意见和公示结果的功能。6.2.4 资金拨付应具备一次或多次资金拨付的功能。6.2.5 资金退回应具备对已拨付资金退回的功能。6.2.6 项目结算应具备接收项目验收材料,并根据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结算的功能。项目结算后对项目结项并生成结项报告。6.2.7 撤销项目应具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进行撤销的功能。6.2.8 超期项目管理应具备对已超期但
25、未结算项目管理的功能。11 6.2.9 第三方审价应具备在使用过程中,由第三方审价机构接收审价项目信息并录人审价结果的功能。6.2.10 表决宜具备业主多种投票方式表决的功能。6.2.11 资金使用管理子系统应为资金核算管理子系统、统计分析与报表管理子系统、预警子系统、公共服务子系统、档案管理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12 7 综合收益管理子系统7.1一般规定7.1.1 综合收益管理子系统应依据维修资金管理政策,对维修资金进行增值管理,对不同来源的收益进行管理和分配。7.1.2 综合收益管理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本金、增值方式、增值期限、收益率、资金收益、增值银行、增值相关凭证、银行进出账信息、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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