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27-2023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pdf
《《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27-2023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27-2023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pdf(5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CJJ27-2012 备案号 J 1497-201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Standard for setting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2012-12-24 发布 2013-05-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Standard for setting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CJJ 27-2012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3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2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Standard for setting of environmental,sanitation facilities CJJ 27-2012*中 国建筑工业 出 版社出 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 5 0 X 1 1 6 8 毫 米 1/32印张:1%字数:4 1 千字 2 0 1 3 年 4 月第一版 2 0 1 3 年 4 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 0.0 0元 统 一 书 号:1 5 1 1 2 2 3
3、 6 5 8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 0 0 0 3 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5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现 批 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 号 为CJJ 27-2012,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8、3.4.1、3.4.6、4.6.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城 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4、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2009 88号)的要求,标准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 卫生公共设施;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原标准的适用范 围;2.修订了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通道、储粪池、化粪池、车辆 清洗站等内容;3.增加了垃圾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垃圾处理
5、设施的用地指标等内容;4.其他垃圾处理设施中增加了餐厨垃 圾处理设施的内容;5.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了原 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本 标 准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必须严格 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 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 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 号;邮政编码:200232)。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北京市环
6、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 益 吴 冰 思 万 云 峰 冯 蒂 吴 文 伟 韩 振 华 昝 文 安 余 毅谭和平邰 俊刘 竞王 敏李雄伟严镝飞郭祥信王志国徐海云姚 辉张束空严 勃郭树波张文伟陈朱蕾宋欣幸目 次1&m.i2基 本 规 定.2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3.1 一般规定.33.2废物箱.33.3垃圾收集点.43.4公共厕所.4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84.1 一般规定.84.2 垃圾收集站.94.3垃圾转运站.94.4垃圾、粪便码头.104.5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124.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34.7其他垃圾处理
7、设施.13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155.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15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155.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165.4洒 水(冲洗)车 供 水 器.16附 录A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方法.17本标准用词说明.19引 用标 准 名录.20附:条 文 说 明.21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Basic Requirements.23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33.1 General Requirements.33.2 Litter Bin.33.3 Refuse C
8、ollection Spot.43.4 Public Toilet.44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84.1 General Requirements.84.2 Refuse Collection&Distributing Centre.94.3 Refuse Transfer Station.94.4 Refuse&Nightsoil Transfer Wharf.104.5 Waters Cleaning and Refuse Collection Facilities.124.6 Domestic Waste Trea
9、tment Facilities.134.7 Other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135 Other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155.1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rimary Organization.155.2 Parking Lot for Sanitation Truck.155.3 Rest Site for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Sweeper&-Cleaner 16 5.4 Water Feeder for Street Sprinkler Road
10、way Flusher.16Appendix A Calculation for Generation Quantity of Daily Refuse and SettingNumber of Litter Bin.1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9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11.0.1为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使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 设符合日常生活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制定本 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1、。1.0.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 本 规 定2.0.1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 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2.0.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与生活废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相适应。2.0.3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形式应根据 生活废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2.0.4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 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2.0.5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宜考虑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 设施的优化配置。2.0.6环境卫生
12、设施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 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2.0.7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2.0.8 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 的环境卫生设施。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_ 般 规 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 育 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 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废物箱、公共 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 使用,不应影响市容观瞻。3.1.2 生活废物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可封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
13、图案和色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 规定。3.2 废 物 箱3.2.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 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3.2.2 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3.2.3城市道路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2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m200m;3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m400m。3.2.4 镇(乡)建成区的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 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等应设置
14、废物箱。3.2.5 镇(乡)建成区道路两侧设置废物箱间隔宜符合本章第3.2.3条的规定,并应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计算。.3.2.6广场应按每300m21000m2设置一处。3.3 垃圾收集点3.3.1 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 识别。3.3.2 城市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镇(乡)建 成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m,村庄垃圾收集点的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3.3.3 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 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 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 量的计算方
15、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3.3.4 垃圾容器间设置应规范,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混 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m2,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 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m2。3.4 公 共 厕 所3.4.1 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 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 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 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3.4.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宜符合表3.4.2的规定。表3.4.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指标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 m2)备 注居 住 用 地(R)3 5旧城区宜取密度
16、指标的高限,新区宜取中、低限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 务 用 地(A)、商 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4 1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中的文化 设 施 用 地(A2)、体 育 用 地(A4)、医疗卫生 用 地(A5),以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 的 商 业 设 施 用 地(B1)、娱乐康体用地(B3)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取密度指标的高限;其他人流稀疏区域宜取低限续表3.4.2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 m2)备 注交 通 设 施 用 地 (S)、绿 地(G)5 6交通设施用地(S)中的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 3)、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 4 1)、社会停车 场 用 地(S 4 2)以 及绿 地(G)
17、中的公园用地(G1)、广 场 用 地(G 3)的公共厕所设置以当 地公共设施的布局情况而定工 业 用 地(M)、仓 储 用 地(W)、公 用设施用地(U)1 2注:1 城市用地类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5 0 1 3 7 的规定。2 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等级根据现场用地情况、人流量和区域重 要性确定。3 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不含城市道路用地(S1)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 2)。3.4.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宜符合表3.4.3的规定。表3.4.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指标类别设置位置设置间距备 注商业性路段2 h m2 应设置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 公园设计规范 C
18、J J 4 8 的相关规定城市休憩场所城市广场2 0 0 m服务半径 设 1 座城市广场至少应设置1 座公共厕所,厕位数应满 足广场平时人流量需求;最大人流量时可设置活动 式公共厕所应急其 他 休 憩 场所6 0 0 m 8 0 0 m服务 半径设1 座主要是旅游景区等续表3.4.3类别设置位置设置间距备 注镇(乡)建成区4 0 0 m 5 0 0 m 设 1 座可参照城市相关规定有 公 共 活 动 区 的 村庄每个村庄设1 座注:1 公共厕所沿城镇道路设置的,应根据道路性质选择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商业性路段: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5 0%以上;生活性道路: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
19、道上建筑物总量的1 5%5 0%;交通性道路: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1 5%以下。2 路边公共厕所宜与加油站、停车场等设施合建。3.4.4城镇公共厕所分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社会对外开 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建设中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采用改建现有公共厕所、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另建公共 厕所等措施。1各类公共场所未建设为室外人群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2原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规模不能满足室外人群如厕 需求的;3已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设施设备配置不能满足国家 现行标准要求的。3.4.5城镇新建、改建区域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
20、标准CJJ 14的有关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 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 式公共厕所为辅。2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 厕所,繁 华 道 路 及 人 流 量 较 高 地 区 单 位 内 的 厕 所,应向路人 开放。3附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4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并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的相 关规定。5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 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3
21、.4.6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3.4.7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的粪便宜排入污水管网;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粪便应排人化粪池。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 般 规 定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应根据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选址,并应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 的地区;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宜位于城市规划建 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城 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4.1.2 垃圾处理设施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选择卫生填埋、焚 烧、堆肥等单一工
22、艺或组合工艺的规划布局。垃圾处理设施技术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件的地 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2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 时宜设置焚烧处理设施。3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且易生物降 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70%时,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 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4.1.3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应按分类收集、综合处理和利用的要 求合理布置。4.1.4垃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1卫生填埋设施、焚烧处理设施、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 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
23、不应小于10m并沿周边布置。2粪 便 处 理 厂 绿 化 隔 离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5m并 沿 周 边 布 置。4.2 垃圾收集站4.2.1垃圾收集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宜设置收集站。2居住小区或村庄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收集站。3居 住 小 区 少 于5000人 时,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收集站。4镇(乡)建 成 区 垃 圾 日 产 量 超 过4t/d时,宜设置收 集站。4.2.2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宜超 过 lkm0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4.2.3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
24、规划人口数预测的垃圾 产生高峰月的平均日产生量确定。4.2.4 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区域内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 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4.2.5 垃圾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有除臭措施。现有敞开式收集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4.2.6 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 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m2。4.2.7 垃圾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4.3 垃圾转运站4.3.1 垃圾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能力,可按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I、n、m、iv、v五小类。4.3.2 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
25、,宜设置 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2镇(乡)宜设置转运站。3采用小型转运站转运的城镇区域宜按每2km23km2 设 置一座小型转运站。4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 表4.3.2的规定。表4.3.2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类型设计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与站外相 邻建筑 间 距(m)转运作业 功能区退 界 距 离(m)绿地率(%)大型I 类1 0 0 0 3 0 0 03052 0 3 0n类4 5 0 1 0 0 01 0 0 0 0 1 5 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建市政规范大全 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27-2023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建 市政 规范 大全 CJJ27 2023 环境 卫生设施 设置 标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