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培训课件银行内部客户经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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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吕惠平主讲:吕惠平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的担保公司的担保公司的决议公司的决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公司股权的转让公司股权的转让一、概述一、概述(一)公司与法人(一)公司与法人 法人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公司法人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机关法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机关法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二)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一、概述一、概述v职能
2、与法律形式职能与法律形式工厂工厂商店商店宾馆宾馆(经营职能)(经营职能)独资(无限责任)独资(无限责任)合伙(无限连带责任)合伙(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法律形式法律形式一、概述一、概述v责任形式 企业企业 企业债权人企业债权人 企业企业 企业债权人企业债权人 股东股东 股东股东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一、概述一、概述(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1、概念及分类、概念及分类 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条规定:条规定:“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v特征如下:特征如下:u法人人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法人人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责任u团体性团体性u营利性营利性v公司的类型公司的类型u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u 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一、概述一、概述u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u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u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u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是投资人,并且只能是单独出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国家是投资人,并且只能是单独出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v 特别
4、规范:特别规范: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资委行使,董事会可以被授权行使部分职权: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资委行使,董事会可以被授权行使部分职权:章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其批准;程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其批准;v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及发行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其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及发行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共四项,应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共四项,应经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v 一、概述一、概述v高管兼职限制高管兼
5、职限制 董监高人员,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董监高人员,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v 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而非选举。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而非选举。(2)一人公司)一人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58条规定:条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特殊规定:v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
6、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v 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v出资,最低出资,最低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v公示: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信息。公示: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信息。一、概述一、概述v 责任承担责任承担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 三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
7、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v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v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无限责任形式。可以是无限责任形式。v 外商投资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公司法。外商投资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公司法。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属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96条条v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
8、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v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一、概述一、概述(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中介绍)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中介绍)(5)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依照公司间是否存在控股关系、从属关系划分。依照公司间是否存在控股关系、从属关系划分。母母公公司司:是是指指拥拥有有另另一一公公司司一一定定比比例例以以上上的的股股份份,或或通通过过协协议议方方式式能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够对
9、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v 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互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债务,互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3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
10、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概述一、概述v子子公公司司受受母母公公司司的的实实际际控控制制,即即母母公公司司拥拥有有对对子子公公司司的的重重大大事事项项的的决决定定权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v母母公公司司与与子子公公司司之之间间的的控控制制关关系系主主要要是是基基于于股股权权的的占占有有,而而不不是是直直接接依依靠靠行行政权力控制公司。政权力控制公司。(5)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总公司: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
11、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分公公司司:在在业业务务、资资金金、人人事事等等方方面面受受本本公公司司管管辖辖而而不不具具有有法法人人资资格格的的分分支支机机构。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构。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v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v分分公公司司的的设设立立也也无无须须经经过过一一般般公公司司设设立立的的许许多多法法律律程程序序,而而只只是是在在当当地地履履行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因因此此,分分公公司司的的行行为为视视为为总总公公司司的的行行为为;分分公公司司占占有有的的
12、财财产产,视视为为总总公公司司的的财财产;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产;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一、概述一、概述(6)其他组织)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49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u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u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u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
13、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u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u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u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u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u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u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公司的设立(一)公司的设
14、立 项项 目目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人 数数1-50人,发起人;自然人,发起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内有住所;设立方式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全部认购份发起设立(全部认购份额)额)发起、募集(发起人认购一定发起、募集(发起人认购一定比例,其余向社会募集)比例,其余向社会募集)最低资本金最低资本金最低最低3万元,一人公司,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一次缴足);万元(一次缴足);500万元;万元;出出 资资首次出资不低于首次出资不低于20%,不低于不低于3万元,其余两年万元,其余两年内缴完,投
15、资公司内缴完,投资公司5年内年内缴完缴完发起设立,发起人首次出资不发起设立,发起人首次出资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低于最低注册资本20%;募集;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低于股份设立,发起人认购不低于股份总数总数35%且不能分期缴纳,且不能分期缴纳,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二)公司形式变更(二)公司形式变更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转化,须符合设立条件,规则:、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转化,须符合设立条件,规则:u变更决议由股东(大)会作出,且须经变更决议由股东(大)会作出,且须经23以上绝对多数通过;以上绝对多数通过;u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折合的实
16、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后,公开发行股份的,应依相应的法定条件办理;公司变更股份公司后,公开发行股份的,应依相应的法定条件办理;u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2、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合并分立v 方式:方式:u合并:合并:A+B=C;A+B=A;u分立:分立:AABCAB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v程序程序u 合并:合并协议与决议合并:合并协议与决议 (签订协议,股东会批准,协议生效)。(签订协议,股东会批准,协议生效)。通知
17、公告(合并决议生效通知公告(合并决议生效10日通知债权人,日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日内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接到通知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日,债权人)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债务承担(合并后继续存在或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债务承担(合并后继续存在或新成立的公司承担)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u分立:分立:分立协议与决议分立协议与决议 通知与公告通知与公告 登登 记记 分立程序中无分立程序中无“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程序。程序。债务承担债务承担 公司合并、分
18、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存续公司法定概括承继,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存续公司法定概括承继,即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例外,分立合并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清偿即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例外,分立合并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清偿协议的除外。协议的除外。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公司解散,不需要进行清算,因为债权债务已经由存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公司解散,不需要进行清算,因为债权债务已经由存续的公司概括承继。续的公司概括承继。案例:案例:乙公司乙公司 负责负责A B 甲公司甲公司 协议协议 丙公司丙公司 负责负责 C D A B C D四债权人四债权人 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19、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三)公司的终止(三)公司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终止的原因:(:(1)公司破产)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公司解散 2、终止的效力: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结束、终止的效力: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结束v 公司解散:公司解散:(1)约定解散:章程的规定)约定解散:章程的规定 解散事由解散事由(2)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股东大会(3)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法公司法181条条(4)强制解散:行政机关处罚)强制解散:行政机关处罚(5)司法解散:股东请求权)司法解散:股东请求权 公司法公司法183条: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0、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以上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v解散的法律后果解散的法律后果清算清算 (1)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 自行清算(解散事由,自行清算(解散事由,15日内)日内)组成方式:组成方式:指定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指定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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