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法制教育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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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法制教育第一页,本课件共有28页一、青少年的权利和义务一、青少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满18周岁)。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格尊严。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通讯自由。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页,本课件共有28页
2、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宗教信仰自由。青少年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个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宗教的自由。但是,同学们必须严格分清宗教和邪教的界线。自觉与邪教保持安全距离,抵制邪教的诱惑与腐蚀。正当的宗教对社会文明,安定有助动作用,如佛教道教等。而邪教具有危害性,它具有反社会,反人类,反文明的特征,例如法轮功、拜上帝
3、教、门徒会等等。第三页,本课件共有28页义务: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对于青少年来说,受教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青少年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第四页,本课件共有28页【案例分析】某初中二年级学生王某皮肤长得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王某刚到班级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赵老师不相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
4、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得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在办公室里,赵老师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老师承认了错误并写出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礼,道了歉。在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长的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天站在赵老师的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洗脸风波”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经医院诊断,确诊她患
5、了精神分裂症。第五页,本课件共有28页在上述案例中,学生王某的哪些权利被侵犯了呢?在上述案例中,学生王某的哪些权利被侵犯了呢?第六页,本课件共有28页首先,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的。如果女学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但是,如果班主任不顾事实,不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便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给王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
6、名声受到损害。在本案例中,班主任赵老师主要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权,同时还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和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最后导致了十分严重的结果,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了精神分裂症。第七页,本课件共有28页二、违法和犯罪的概念二、违法和犯罪的概念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违反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当然也包括触犯刑法的行为。狭义的“违法”,也是法学上通常所谓的“违法”,是指除触犯刑法以外的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行为。这既可能是民事违法,也可能是行政违法。第八页,本课件共有28页犯罪,特指触犯了刑法的行为,也就是刑事违法。必须具备以
7、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第九页,本课件共有28页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特点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我国,青少年犯罪在社会转型期剧增。据有关资料统计,5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仅占刑事犯罪总数的2
8、0%以下,而当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国家和社会层面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十分重视。第十页,本课件共有28页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第十一页,本课件共有28页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
9、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第十二页,本课件共有28页2、我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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