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协_省略__ECJ_Infopaq案为视角_刘海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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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30卷 2011年第 2期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aiinal ofHncin Institute ofEd-caticn ( Ph ilpsopiY andcici 1 ScienceS V J30 N 2 2011 文章编号 : 1006 2920 ( 2011)02 0071 07 欧盟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协调的困境 -以欧洲法院 ( ECJ) InpPaq案为视角 刘海虹 摘要 : 2001年欧盟 著作权指令 所规定的著作权的权利例外与限制制度并未能统一欧盟各成员国的著作权 限制制度,因其先天的结构性缺陷,该制度既不能提供法律上的确定性也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
2、网络环境下,著作 权限制制度面临更多的挑战,从而使欧盟对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协调陷入困境。对现阶段欧盟著作权法权利限制制 度协调困境产生的原因 .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解读,有助于我们在新技术不断更新的今天把握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的发展方向,认清该发展过程中的实质矛盾,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著作权限制制度。 关键词 : 欧盟著作权指令 ;著作权限制 ; 三步检验法 ; 欧洲法院 ( EC) infoiaq案 作者简介 : 刘海虹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 200083)。 2001年欧盟著作权指令第 5条规定了网络 环境下著作权的权利例外与限制,试图协调各成员 国在权利限制和例外方面的法律规定。
3、但是该条对 于涉及复制权、向公众传播和提供权的例外与限制 规定了一个穷尽式的清单,成员国不得规定超出该 范围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因冻结了新的例外与限制 产生的可能,该条规定备受诟病。而数字和互联网 环境下对作品的使用不断为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 完善提出新的挑战。 一、成员国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 现代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自诞生以来,一直试 图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维 持适当的平衡。而著作权限制制度是这一平衡机制 中最重要的利益调节器。各个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有 自己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就著作权法限制制度的立 法模式而言,存在着以美国为代表的 “ 因素主义 ” 和 与其相对应的以德
4、国为代表的 “ 规则主义 ” 。 “ 因素 主义 ” 和 “ 规则主义 ” 的主要区别如下 :其一,在使用 的作品和制品方面, “ 因素主义 ” 允许对未公开出版 或未向公众提供的作品或制品予以使用;而 “ 规则 主义 ” 只限于己经发表或己经向公众提供的作品或 制品;其二,在使用的目的上, “ 因素主义 ” 在列举使 用目的时常使用 “ 诸如 ” 、 “ 包括 ” 等词,以保持使用 目的的开放性,而 “ 规则主义 ” 呈严格的封闭状态, 只限于法律规定中的使用目的 ;其三,在判断是否为 合理使用时, “ 因素主义 ” 为法官提供了几个判断因 素,如美国的著作权法将判断因素提炼为如下四点 :
5、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 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 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 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整体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 实质性 ; 使用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 值的影响。 而 “ 规则主义 ” 没有提供判断因素,直 接规定特定行为就是合理使用。 111143两种立法模式 各有千秋。“ 规则主义 ” 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具有较 强的确定性,由于明确地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侵权 的例外情形,人们在使用作品时可以对自己的行为 后果有较清楚的预测。而 “ 因素主义 ” 的著作权限 制制度的最大优点就是灵活性 :法官通过发挥自由 裁量权,可以利用衡平原则克服法律的僵化,更能灵 活地应对新技
6、术的发展给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立 法模式的差异当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国社会 状况 和法律传统的不同所造成的。但是,作为采取 “ 因 参见美国版权法第 107条 。 一般认为 , 1841年美国法官 JoePh Say在 Flam诉 Mash 案中的判决 , 是美国历史 上第一次对合理使用原则的表述。 7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7Ad; 素主义 ” 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代表的美国,在继受英 国著作 权法传统时却选择了与英国法截然不同的著
7、作权限制制度的立法模式。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就是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条款 : “ 授权 国会制定法律,对作者或发明人就其个人作品或发 明的专有权利赋予一定期限的保护以促进科学和实 用技艺的发展。 ”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所有由英国法 中继受的理念和立法技术都服务于宪法中这一目的 性规定,而这些规则性的条款 ( ules)作为立法者的 手段,较少地受到传统财产观念的束缚。也正是因 为这样,美国著作权法肩负较少的负担,更容易贯彻 政策性规定,使得制度的发展空间更为宽广。 121 鉴于欧盟成员国在著作权限制的规范上存在着 上述差异,而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跨国 境的版权产品和邻接权产
8、品的贸易不断増大,新的 利用作品的商业模式不断増加,传统的版权产业受 到巨大冲击。比如,互联网上的出版发行不再为某 一行业、某些人所垄断,一个人既可以同时是作者、 出版者,也可以是发行者和使用者。互联网的交互 性使得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互联 网的复杂性使得鼓励技术进步和激励创作与使公众 享受技术进步的成果和信息自由之间的矛盾空前尖 锐。如何协调各成员国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例外和 限制成 为欧盟制定版权指令过程中最耗费时间和精 力的一项任务。 131 2001年 4月 9日欧盟议会通过了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 及其邻接权若干方面的指令(以下简称著作权指 令)该指
9、令第 5条就是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 例外与限制的。而第 5条的最终文本也反映了立法 者在这一问题上所面临的艰难抉择。虽然第 5条以 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各种情形的权利限制,但是在贯 彻和实施这些权利限制方面赋予各成员国极大的自 主权 :除了必须贯彻实施临时复制的例外与限制之 外,对于其他 20个例外与限制,成员国均可以自由 选择是否实施和如何实施。 二、欧盟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框架 一 欧盟 2001 年 著作权指令 第 5条及其缺陷 欧盟 2001年著作权指令第 5条共有 5款: 第 1款规定了成员国必须实施的临时复制的例外; 第 2款规定的是五项选择性的复制权的例外情形 ; 第 3款以列举的方式
10、规定了 15种复制权与向公众 传播和提供权共同使用的例外与限制 ;第 4款规定 成员国可以就发行权规定与复制权的例外或限制相 似的例外或限制 ;而第 5款则是所谓的 “ 三步检验 法 ” 上述四款中规定的例外与限制仅仅适用于特 定的情形,不得与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正常使用相 抵触,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 乍一看来,第 5条的规定结合了 “ 规则主义 ” 和 “ 因素主义 ” 两种著作权限制的模式:第 1 4款规 定了穷尽式的权利例外和限制清单,而第 5款则规 定了一个开放式的判断标准。这样的结合应该兼具 确定性和灵活性。然而,正如有些欧洲学者指出的 : 这一结合的结构性缺陷首先在于其
11、规定了穷尽式的 权利例外和限制清单。因而,成员国不得规定超出 该范围的权利限制与例外。这就冻结了新的例外与 限制产生的可能,很难应对数字和互联网环境下对 作品 的使用不断地为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提 出的新挑战。其次, “ 成员国除了必须实施第 1款 的权利例外与限制之外,对于第 2 4款的例外与限 制,有自由选择是否实施和怎样实施的权利 ” 。这 样一来,成员国在国内法中贯彻实施该条规定时并 不会简单地将该条规定的权利例外与限制原封不动 地照搬到国内法中,而是根据各自的法律传统对这 些限制予以选择并以适合自己法律制度和传统的方 式在国内法中予以规定。因此,成员国国内法中的 著作权权利例外与
12、限制规定是否有效最终就取决于 其是否符合欧盟的三步检验法这一抽象的标准。因 此,该 规定 “ 既不能提供法律上的确定性也不具备 足够的灵活性 ” 是一种 “ 最糟糕的组合 ” 。 141 此外,第 5条规定的著作权例外与限制制度虽 然考虑到了信息社会中作品使用形式的变化,但其 基础还主要是基于传统作品创作和销售模式下较短 的产业链著作权人 一 作品的传播者 一 最终用 户 ) 而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极其发达的今天,不 断会有新的商业模式出现,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创 作和销售及消费的产业链更长。 151现有第 5条规定 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显然不能有效应对这一变 化。指令在运用 “ 三步检验法
13、” 限定权利的限制与 例外的时候,还特别 关注了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 于版权和邻接权的影响。根据 “ 重述 ” 第 44条的规 定 : “ 成员国在规定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时,尤其应当 注意在新的电子环境中,这些限制与例外所具有的 日益増加的经济影响力。所以,就版权作品和邻接 权客体的某些用途而言,某些限制和例外的范围有 见 Directive 2001/29/EC f heEu Peanparliamentand f heC uncil f 22 May 2001 n tleH am nza n f CerainAs peers of Copyright and Rented Rghts n h
14、e InfDmatpn S ce OJ 167/10 June 22 2001 ? 172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 可能受到进一步的限制。 ” 166298因而,实践中, “ 三步 检验法 ” 并不会在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创设新的权利 例外和限制情形而具备应对新技术发展的灵 活性。 161298 三、欧盟主要成员国贯彻实施 著作权指令 第5条的实践 由于上述著作权指令第 5条规定在结构上 的缺陷,成员国在贯彻实施该条所确立的著作权限 制与例外制度的实践
15、并不尽如人意。成员国根据自 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例外情形,即使是对同一 例外情形,不同的成员国也会选择以适合自己的方 式实施。有些成员国,如德国和英国至今还在努力 试图在国内法中清晰准确地界定符合第 5条规定的 权利限制与例外情形。下文以新闻报道例外规定的 转化实践为例说明欧盟成员国在贯彻和实施第 5条 规定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上面临的问题。 著作权指令第 5条第 3款第 ( a项规定了新 闻报道的例外 :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对己经发表的 有关时事经济、政治和宗教的文章、广播稿及其他受 保护客体进行复制、向公众传播或向公众提供,除非 作者明确表示保留权利,但应指明来源和作者。成 员国可以规定
16、该行为并不构成对复制权和网络传输 权的侵权。 该项例外在各成员国的贯彻和实施各不相同: 有些成员国在贯彻该条时并不要求必须指明来源和 作者,有些成员国则要求使用者负有支付合理报酬 的义务,还有国家则在该例外中増加了以翻译的方 式使用作品的规定。 171 尽管成员国法院在解释其国内法中涉及本条的 规定时应符合指令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成员国的 法院对这一例外的解释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异。对新 闻报道例外的较狭义解释认为该条例外仅限于新闻 和广播等传媒机构在报道中以复制的方式使用未明 确保留权利的作品 ;而较宽泛的解释则将该例外的 适用延伸到就特定提供有关特定主题的二手信息的 机构和企业向其订户或雇员以
17、新闻简报的方式复制 未明确保留权利的作品。而在有些 成员国,法院甚 至走得更远,将该例外适用于数字环境下以 “ 电子 新闻简报服务 ” 的方式销售简报前对整个报纸和期 刊的扫描行为。 171 各成员国在国内贯彻实施欧盟著作权指令 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例外制度上的确存在着很大的差 异,这些差异既与成员国国内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传 统相关,也与指令本身所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例外制 度缺乏明确的指导性规定有关。成员国近几年来在 国内法中贯彻实施著作权指令第 5条的实践表 明:著作权指令所规定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 对欧盟著作权限制和例外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并没起 到很大的作用。但 是,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 不断
18、发展,数字化产业在欧盟发展迅猛。据欧盟统 计局的资料,到 2008年欧盟数字化产业己占其国 内生产总值的 8%以上,年市场贸易总额接近 1万 亿欧元。 181通过网络实现的内容生产和内容交易也 极其繁荣。这就不仅要求有一个更加灵活和统一的 欧盟著作权保护制度给予著作权人充分的权利保 护,同时也要求一个灵活的权利限制制度,以免阻碍 数字产业新兴的技术和服务模式的健康发展。 2009 年欧盟委员会发表了就知识经济下的著作权若干 问题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通报,特别强调了在 数字产业时代 欧盟现有的著作权限制和例外协调的 困境。但是,这一通报是否会促成著作权指令第 5条的修改还不得而知。 191 综上
19、所述,在立法层面上,欧盟著作权限制和例 外制度的协调并不尽如人意。但是,正如有些学者 指出的,在理想的情况下欧洲法院是可以通过行使 其解释欧盟法律的权利对现有法律规定中的缺陷予 以弥补的,比如可以对第 5条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例 外在必要的时候作较宽泛的解释。 1101但是,事实上, 欧洲法院于 2009年 7月 16日在? 1 151111打 - alTVS V Damke DaSbldes Forming ( C 5/38) 案所作的判决却恰恰相反。 四、欧洲法院 ( ECJ) nfopaq InematOnalTVS V DankeDagblades Forenjig C 5/08案 本案基
20、本案情是: moaq是一家从事媒体监控 和分析业务的公司,主要业务就是从丹麦的日报和 其他期刊中选择文章制作内容摘要。文章是根据客 户提出的特定主题进行选择的,而选择本身则是通 过 “ 数据采集程序 ” 完成的。完成的摘要通过电子 邮件发给客户。 DDF是一家丹麦日报出版商专业 协会,其主要职能包括为其成员提供著作权问题的 帮助。 2005年 DDI发现 JfPaq未经相关权利人的 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扫描报纸上的文章。 nfPaq数据采集程序包括以下五个阶段,涉及 四种复制行为 : noaq的雇员将相关的出版物在 电子登记数据库中进行手工登记。 拆除出版物的 装订以便扫描。在扫描之前,从登记
21、数据库中选择 需要扫描的部分。扫描生成 TFF格式文件。扫描 完成后, TIF格式文件将被传送到 ( XR(光符识 别)服务器。 光符识别服务器将 TF袼式文件转 换为可以被数字处理的数据。在该过程中,每个字 7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Z3d; 母的图像都被转换为电脑可以识别的文字代码,并 且以计算机系统可以识别的文本格式保存。最后删 除 TFF格式文件完成光符识别过程。 处理文本 文件以便找到事先确定的关键词。每次找到与关键 词相
22、匹配的信息,就会生成数据,给出相配的内容所 在的出版物、所在的章节和页码。用户输入关键词 进行搜索时,系统就会自动采集 该关键词前后各五 个词,形成一份11词摘要。该摘要的纸质文本将被 打印出来,但是数据采集整个过程完成之后所有的 电子图像和文本文件均被自动删除。 Inffaq人为其行为不需要许可,于是在丹麦高 级法院对 IDF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指令承认 Ifpaq在丹麦有权不经 DDF及其成员的许可使用 上述方法采集数据。高级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原告 上诉至丹麦最高法院。 2007年 12月丹麦最高法院 请求欧洲法院就与本案有关的几个先决问题对著 作权指令相关条款作出解释。 该案争议的焦点
23、在于: noaq通过数据采集 程序对 11词摘要的复制是否构成著作权指令第 2条规定的 “ 部分复制 ” n aq的行为是否属于 著作权指令第 5(1)条规定的复制权的例外。 就第一个争议,欧洲法院认为 :对受著作权保护 的作品中一个由连续的 11个词语构成的片段进行 复制,如果该片段包含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构 成部分复制。而对于该片段是否包含具有独创性的 表达则应由成员国法院决定。这就意味着复制如果 包含受著作权保护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就构成侵权。 因而在分析侵权的时候首先要确定被擅自复制的内 容是不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是,在判断擅自 复 制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时,还需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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