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知识培训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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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消法知识培训关于新消法知识培训第一页,本课件共有42页前前 言言 2014年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颇多,新消法更加注重公平和规范、正义,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第二页,本课件共有42页第一章第一章 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权。一、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知情权。二、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
2、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三、自主选择权。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四、公平交易权。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求偿权。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消协)七、获知权。七、获
3、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八、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九、监督权。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三页,本课件共有42页第二章第二章 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页,本课件共有42页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一、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三、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电器类标警示标识)四、提供真实信息。(不做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品牌
4、/标价签)六、出具凭证、单据。(购物凭证)七、保证商品质量。八、履行“三包”义务(包修/包换/包退)九、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霸王条款)十、禁止侵犯人格权。第五页,本课件共有42页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 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5、(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六页,本课件共有42页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6、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
7、)(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第七页,本课件共有42页第三章第三章“三包三包”责任规定责任规定定义: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退 货、更换、修理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三包有效期内
8、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 凭证办理 退货、换货、修理退货、换货、修理。三包的时间:自消费者收到商品起7日内 存在质量问题 退货 自消费者收到商品起15日内 存在质量问题 换货 自消费者收到商品起超过15日 存在质量问题 修理 新消法提到的三包期限,起始时间都是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也就是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八页,本课件共有42页“三包三包”的范围的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下列情况的,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事先未说明;2、不符合商品标注的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4、商品经技术监督部门等法定
9、机构检验不合格;5、商品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赠品也是商品,同样享受赠品也是商品,同样享受“三包三包”)第九页,本课件共有42页不实行不实行“三包三包”责任规定的情况:责任规定的情况:1、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的;5、非质量问题或产品标准允许误差内的;6、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第十页,本课件共有42页2014年的年主题:年的年主题:新消法新消法 新权益新权益 新责任新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新消法的实施及其亮点新消法的实施及其亮点 第十一页,本课件共有42页亮点一:赋
10、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亮点一: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 第十二页,本课件共有42页七日反悔权七日反悔权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案例】“双十一”购
11、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第十三页,本课件共有42页解读: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12、。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备注】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消费者直接到商店/商场购买商场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第十四页,本课件共有42页亮点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亮点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十五页,本课件共有42页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
13、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第十六页,本课件共有42页解读: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
14、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备注】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六个月后,不再适用。第十七页,本课件共有42页亮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亮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息披露制度 第十八页,本课件共有42页【法条】第28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
15、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解读】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的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新增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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