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处方管理课件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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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精神处方管理课件第一页,本课件共有57页一、处方管理办法一、处方管理办法二、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二、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页,本课件共有57页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共共8章章63条,总体构架:条,总体构架: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三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
2、合理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药药品管理法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法。第四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
3、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五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三条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
4、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安全、有效、经济效、经济的原则。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六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和格式印制。第七页,本
5、课件共有57页第六条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 的可以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使用规范的
6、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写,但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第八页,本课件共有57页(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
7、张处方,(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5种药品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
8、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第九页,本课件共有57页(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门留样备查的
9、式样相一致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否则应当重新重新登记登记留样备案。留样备案。第十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七条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位:重量以克(g)、毫克()、毫克(mg)、微克()、微克(g)、纳克()、纳克(ng)为单)为单位;容量以升(位;容量以升(L)、毫升()、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片剂、丸剂、胶囊剂
10、、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十一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11、后方有效。第九条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二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
12、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
13、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三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十四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
14、规范、药品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
15、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不得超过两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复方制剂12种种。因特殊诊。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十五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称。医师
16、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处方开具当日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超过3天天。第十六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不得超过得
17、超过3日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注明理由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精神药品处方。第十七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门(急)
18、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19、神药品的门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十八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一次常用量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一次
20、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日日常用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5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注明理由。第十九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
21、患者开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日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5日日常用量;其他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当逐日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
22、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处方为一次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方为一次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医疗机构内使用。使用。第二十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
23、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二十一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
24、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方不得调剂。第二十二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
25、药品:认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注意事项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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