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图文课件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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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 法l熟练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包括物权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效力、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债权,包括债的概念、发生原因、移转、消灭;合同,包括合同的订立、成立、效力以及一般生效要件。l掌握:民法的概念和渊源尤其是制定法渊源;民事主体;代理的基本分类、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的履行、保全、担保、移转和消灭;人身权;知识产权。l了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结婚和离婚制度;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处理;诉讼时效。第一节 民 法 概 述l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l (一)民法的概
2、念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主体平等和意志自由的特点。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同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一样,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人身关系,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l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l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
3、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3)民事主体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l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以其意志自由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l (三)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交往中要以诚相待,不得欺诈。所谓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讲究信誉,信守诺言,自觉履行义务,不得失信于人。l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外表上虽属
4、于行使权利,但实际上是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的违法行为。l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l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存在的形式,即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l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律 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4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 6行政规章l (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视为民法的渊源之一。l (三)国家政策l (四)习惯l (五)判例l (六)法理l 四、民事法律
5、关系l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l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民事法律
6、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权利和人格要素、身份。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也不同。l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二节 民 事 主 体l 一、自然人l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自然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而且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不同于公民,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l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然人民
7、事权利能力的社会属性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2)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一致性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具有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出生这一自然事实的完成当然地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而无须履行任何法定手续。(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原因,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l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独
8、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l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义务履
9、行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推定。(1)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被继承。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既是宣告失踪的必备件,又是宣告死亡的必备条件。但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l (
10、五)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监护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设立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1监护人的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2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管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
11、承担损失。l 二、法人l (一)法人的概念及分类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l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2、是指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l 三、非法人团体 所谓非法人团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非法人团体具有以下特征:(1)非法人团体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非法人团体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人团体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三大类非法人团体:(1)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乡村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外资企业(即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13、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2)非法人经营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筹建中的公司、企业集团等。(3)非法人公益团体,主要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业主委员会等。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l 一、民事法律行为l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法上的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与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事实行为相区别。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14、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而民事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l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和身份民事法律行为l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
15、会公共利益l (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约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或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l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2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 3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l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而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
16、销的民事行为。l 二、代理l (一)代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广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或者以自己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狭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要求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事实行为。l (二)代
17、理的基本分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l (三)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关系发生的基础,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依据代理制度规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具体内容包括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恶意串通代理;(2)禁止违法代理原则,所谓违法代理是指代理违法事项或者利用代理进行违法活动;(3)禁止越权代理原则,是指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擅自转委托原则。l (四
18、)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第四节 民 事 权 利l 一、物权l (一)物权概述 1物权与物权法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特征如下: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即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实现自己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对世性,即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2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是指创设一个新的物权。物
19、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物权不失其同一性,在内容和客体方面的部分变化。物权法意义上的变更主要是指后者。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的更替,即物权由原权利人移转于他人,前者丧失该物权而后者取得该物权。物权的消灭,是指某一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复存在,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说,即为物权的丧失。l (二)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自权性 (2)完全性 (3)永久性 (4)整体性 (5)弹力性 2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在实现其权利时,在法
20、律规定的范围内所能实施的行为。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1)积极权能 (2)消极权能 3共有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式。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享有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l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自
21、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自己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l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有以下几种: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之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
22、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l 二、债权l (一)债的概念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l (二)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其他原因l (三)债的履行 专属于债的履行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事变更原则l (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1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人债权,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干预债务人积极地或消极地处置其财产的行
23、为的权利。(1)债权人的代位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1)保证 (2)定金l (五)债的移转和消灭 1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转移到新主体的法律行为。债的移转的原因有两种:(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被继承人死亡,其包括债在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等。(2)由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债权或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等。2债的消灭 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
24、因解除而消灭 (3)债因抵消而消灭 (4)债因提存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混同而消灭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l 三、人身权l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2)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属性,不能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根据人身权的性质和产生的前提条件的不同,人身权可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l (二)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
25、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自出生时、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格权包括:(1)生命权 (2)身体权 (3)健康权 (4)姓名权和名称权 (5)肖像权 (6)名誉权 (7)隐私权l (三)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并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普遍享有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特定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份权主要有:(1)亲权 (2)亲属权 (3)配偶权 (4)荣誉权l 四、知识产权l (一)著作权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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