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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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上城区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社区经济联合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城区行政区域内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社区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集体资金主要是指社区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
2、和有价证券,以及资金的往来和收付。集体资产主要是指社区集体所有或以劳动、经营和投资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等,包括房产、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公益性设施、专利权商标权等。集体资源主要是指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第四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股东)行使集体“三资”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向全体成员负责,受其监督。社区经济联合社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无偿占用和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平调、挥霍浪费及其他侵害社区集体“三资”。社区经济联合社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社区经
3、济联合社所有。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经济联合社“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社区经济联合社“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第六条 社区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社区经济联合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制。第七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经社员(股东)大会授权行使职权。第八条 社区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社区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本社区经济联合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二)社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
4、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四)出借集体资金;(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八)较大数额应收款项的减免;(九)涉及本社区经济联合社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所列事项在提请表决前,应当先由社管会(董事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并上墙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社管会(董事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表决通过的决议(包括方案)须在五日内上墙公开,并将有关资料报街道“三资”办备案。上述提及的重大投资和工程建
5、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重大经营事项、较大数额应收款项等具体数额标准,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指导意见,经济联合社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九条 街道建立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街道建立社区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第十条 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二)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并指导各社区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三)对各社区“三资”管理进行业
6、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四)对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五)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六)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七)组织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社区“三资”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八)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三资”监管网络应用;(九)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上级布置审计任务,并督促社区落实审计整改。(十)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第十一条 街道社区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一)负责审核原始
7、凭证,并及时将审核情况登记反馈;(二)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季做好财务分析报送分管领导;(三)负责每季盘点各社区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四)按时做账并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五)按规定做好集体资金支取审核、盖章、登记;(六)按规定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七)负责做好社区经济联合社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八)指导和督促各社区将有关的原始资料,扫描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九)以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方式,参与各社区“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十)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第十二条 社管会(董事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一)按规定程
8、序制订本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二)按规定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务票据;(四)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时间、形式、程序规范。(五)按规定接受社监会(监事会)的监督;(六)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七)加强与“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落实上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八)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相关原始资料扫描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建立“三资”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登记。 (九)其他法律
9、、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三条 社监会(监事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对本社财务公开情况及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监督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对工程全程进行监督; (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社管会(董事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做好活动记录,并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七)受理社员(股东)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并反馈; (八)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不准白条抵库,库存现金限额由各
10、街道办事处核定。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每个社区经济联合社只能开设一个银行结算账户,未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和镇街备案的多开账户一律取消。规范大额资金存储,社区经济联合社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不准公款私存、设账外账,不准出租、转借银行账户,不准挪用和侵占村集体资金。社区经济联合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的各项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银行利息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指定账户内予以核算。第
11、十六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的取得的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第十五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应当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由社区集体资产专管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进行详细登记。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第十六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实行账款、印鉴分管制度。由社区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管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账,禁止其他人员管理现金。实行支票与印鉴分管,并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七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格控制出借集体资金,对确实需要出借的,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资金出
12、借必须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并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八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社区经济联合社应当设立债务登记簿,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切实掌握债务家底。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社区经济联合社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社区经济联合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社区经济联合社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十九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社区经济联合社及其成员的权益。对于社区经济联合社
13、独资、控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每三年审计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市农办印制的收款收据以及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票据。收款收据的领用由集体资产专管员专人负责,并建立票据登记簿进行管理。使用完的存根要及时上交“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由中心审核后存档保管。禁止其他人员经手收款收据,如遇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经办的,自开出收据7日内必须结报给社区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 第二十一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当全额入账,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
14、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并注明用途,各项开支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再交集体资产专管员审查,居委会主任审核,最后由社区经济联合社社长(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社长(董事长)与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应当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审核。结报前须经社监会(监事会)审核,由社监会(监事会)负责人在每张收支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在村级财务收支汇总审核单上加盖居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第二十三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应当严格遵守关于推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加强非生产性开支控制。 第二十四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所有财务支出,必
15、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往来款收据及社区经济联合社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社区经济联合社自制付款凭证用于支付社区干部报酬、本社社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付款凭据必须用途明确、依据充分、手续规范完备。对经济业务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的凭证,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应当拒绝付款,“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不得入账。 第二十五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必须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
16、备案。社区经济联合社当年的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六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确保应收尽收。对确实无法收回并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款项,经社区班子会议讨论通过,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需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属于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酌情由其赔偿,并按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追究责任。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的减免。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
17、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可采用年综合折旧率10%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第二十九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应当建立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存货入库时,由集体资产专管员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集体资产专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定期盘点存货,做到账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盘盈、盘亏的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处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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