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及低碳科学术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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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候变化及低碳科学术语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状态统计学意义上的巨大改变或者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的(典型的为1 0 年或更长)气候变动。气候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的内部进程,或是外部强迫,或者对大气组成和土地利用的持续性人为改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 1 款将“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UNFCCC因此将因人类活动而改变大气组成的“气候变化”与归因于自然原因的“气候变率”区分开来。温室效应温室气体有效地吸收地球表面、大气本身相同气体和云所发射出的红外辐射。大气辐射向所有方向发射,包括向
2、下方的地球表面的放射。温室气体则将热量捕获于地面-对流层系统之内。这被称为“自然温室效应”。大气辐射与其气体排放的温度水平强烈耦合。在对流层中,温度一般随高度的增加而降低。从某一高度射向空间的红外辐射一般产生于平均温度在-19的高度,并通过太阳辐射的收入来平衡,从而使地球表面的温度能保持在平均1 4。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导致大气对红外辐射不透明性能力的增强,从而引起由温度较低、高度较高处向空间发射有效辐射。这就造成了一种辐射强迫,这种不平衡只能通过地面-对流层系统温度的升高来补偿。这就是“增强的温室效应”。海平面升降变化由于世界海洋体积的变更而导致的全球平均海平面变化,这可以因水的密度的改变或水
3、体总量的变化而产生。在讨论地质时间尺度的变化时,该术语有时也包括因海盆形状的变动而引起的全球平均海平面变化。二氧化碳(CO2)一种可以自然生成的气体,也可以是燃烧化石燃料和生物质、以及土地使用变化和其他工业过程的副产品。它是影响地球辐射平衡的主要人为温室气体。它是度量其他温室气体的参考气体,其全球增暖潜力指数为1。CO2(二氧化碳)当量对于给定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混合气体,相当于多少能够引起同样的辐射强迫的二氧化碳的浓度。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由自然或人为产生的能够吸收和释放地球表面、大气和云所射出的红外辐射谱段特定波长辐射的气体成分。该特性导致温室效应。水汽(H 2 O)、二氧化碳
4、(C O 2)、氧化亚氮(N2O)、甲烷(CH4)和臭氧(O3)是地球大气中主要的温室气体。此外,大气中还有许多完全由人为因素产生的温室气体,如蒙特利尔协议所涉及的卤烃和其他含氯和含溴物。除CO2、N2O 和 CH4 外,京都议定书将六氟化硫(S F 6)、氢氟碳化物(H F C s)和全氟化碳(P F C s)定为温室气体。全球增温潜势(GWP)描述充分混合的温室气体的辐射特性的指数,它反映了不同时间这些气体在大气中的混合效应以及它们吸收向外发散的红外辐射的效力。该指数相当于与二氧化碳相关的在现今大气中给定单位温室气体量在完整时间内的升温效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该公约于1
5、992 年 5 月 9 日在纽约通过,并在1992 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地球峰会议上,由150 多个国家以及欧共体共同签订。其宗旨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上,使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涉”。它包括所有缔约方的承诺。在该公约下,附件一中的缔约方致力于在2000 年前将未受 蒙特利尔议定书限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回复到1990 年的水平。该公约1994 年 3 月生效。另见京都议定书和缔约方大会(COP)。缔约方大会(COP)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最高机构,由批准或同意UNFCCC 的国家组成。第一次缔约方会议(COP-1)于 1995 年在柏林召开,接着 1996 年在日
6、内瓦召开COP-2,1997 年在京都召开COP-3,1998 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COP-4,1999 年在波恩召开COP-5,2000 年在海牙召开COP-6 的第一部分,2001 年在波恩召开COP-6 的第二部分会议。COP-7 计划于 2001 年 11 月在马拉喀什召开。另见缔约方会议(MOP)。(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MOP)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大会将充当京都议定书的最高权力机构-缔约方会议(MOP)。只有京都议定书的各缔约方可以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在该议定书生效之前,MOP 不可以召开会议。碳循环用于描述大气、海洋、陆地生物圈和岩石圈中碳流动(以各种形式,如二氧化
7、碳)的术语。排放在气候变化中,排放指的是在特定区域和时间段内,温室气体和/或其前体物和气溶胶向大气中的释放。减排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源或增加碳汇的人为活动。基准线基准线(或参照)是指用于衡量变化大小的一些数据。它可能是“当前基准线”,在这种情况下,其代表了可观测的当前的状况;它也可能指“未来基准线”,是排除了利益驱动因素后对未来情况的一种预测。不同的参照条件可以得出不同意义的基准线。排放税由政府对于应税源每单位二氧化碳当量排放征收的税目。由于所有化石燃料中的碳最终都会以二氧化碳的形式排放,对化石燃料中的碳征税,即碳税,就相当于对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排放征排放税。能源税,即对燃料中的能量征税,将减少
8、对能源的需求,进而减少使用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生态税的目的是影响人类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走向良好的生态之路。国际排放税/碳税/能源税是由某国际机构对参与国际事务的国家的特殊源进行征税。税收收入由参与国或国际机构分配或用作特殊用途。排放贸易用市场方法达到环境目的,即允许那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低于规定限度的国家,在国内或国外使用或交易剩余部分弥补其他源的排放。一般来说,交易可在公司内部、国内和国际间进行。IPCC 第二次评估报告同意对国内贸易体系使用“许可”,对国际贸易体系用“配额”的说法。京都议定书第1 7 条提及的排放贸易,是在根据议定书附件B 所列减少和限制排放承诺计算出分配数量的
9、基础上的可交易配额体系。另见经证明的排放量减少和清洁发展机制。排放额排放许可是政府部门(政府间机构、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对特定区域的(国家、次国家的)或行业的(个体公司)单位分配的排放许可额,为一种不可转让或可交易的权利。排放配额在最大总排放和强制资源分配的框架下总许可排放量中分配给一个国家或一组国家的比例或份额。清洁发展机制(CDM)京都议定书第1 2 条作了定义,清洁发展机制欲达到两个目标:(1)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作出贡献;(2)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由非附件一国家承担的、旨在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清洁发展项目带
10、来的被认可的排放减少单位,一旦得到缔约方大会或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的证明,就可以作为附件B 缔约方投资者(政府或工业组织)的减排量。经证明的项目活动产生的盈利的一部分,既可用来抵补行政管理费用,也可以帮助那些极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保证用于适应气候变化的花费。联合履行(J I)由京都议定书 第 6条规定的市场执行机制,允许附件一国家或这些国家的企业联合执行限制或减少排放、或增加碳汇的项目,共享排放量减少单位。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4.2(a)条中也对JI 活动有所规定。经证明的减排(CER)单位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少(用全球增温潜势值计算)或隔离的相当于1 吨(公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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