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本:2022版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全书(上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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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汇编(上册)城市消防、森林消防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汇编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和行政法规 一、城市消防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年)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 年)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017 年)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年)11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162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戴办法(国务院令第 705 号)18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18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4 号)212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1989 年公安部、财政部印发)224 二、森林消防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98 号)234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244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2 号)254 第二部分 部门规章(城市消防)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号)262
3、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265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 28 号)273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2 号)28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292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29 号)301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43 号)31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323 机关、团体、
4、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334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9 号)344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令第号)347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轻工业部、公安部90轻生字 65)354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89 年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 . 362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公安部89纺生字第 21 号)366 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88商储粮字第 16 号)372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1987 年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377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
5、管理暂行规定(1985 年商业部、公安部印发)381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11 号)390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392 第三部分 北京市法规、政府相关文件 一、城市消防部分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 年)403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 年)422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5 年)440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 年)444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 年)454 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30 号)468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84 号)470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
6、办法(市政府令第 143 号)473 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196 号)478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19 号)482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229 号)492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令第 176 号)498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令第 177 号)503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令第 178 号)507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令第 179 号)511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令第 180 号)51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
7、008 年)519 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京政发201614 号)534 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京办发201439 号)569 二、森林消防部分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 年)573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市政府令第 238 号)580 北京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标准(京森防指发20121 号)584 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7 年)588 北京市年度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2009 年)592 北京市森林防火护林员管理规范(2011 年)595 北京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试行)(2010 年)597 北京市森林火灾隐患认定手册(试行)(2011 年)
8、599 第四部分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城市消防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1987 年)6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 号)605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6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 号)6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 号) . 620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6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国办发
9、2018114 号)632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公安部发布86公(消)字号)640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2017 年)645 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厅发改革201779 号)64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教发厅函20175 号)650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 号)659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15 年)664 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 号)668 文物建筑消防
10、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督发201511 号)671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 号)674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公通字201420 号)677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9 号)680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 号)684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行业消防工作确保储粮安全的通知(国粮电201029 号) . 685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2010 年)68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通知(银
11、监办发2010359 号)692 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 号)693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铁公安201089 号)698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2010 年)707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200995 号)710 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510 号)721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认真做好高层居民住宅楼管理规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消1992320 号)723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0 年公安部印发)72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
12、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53 号) . 729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2011 年)731 二、森林消防部分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 年)732 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2007 年)741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2007 年)746 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规范(2007 年)750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2011 年)75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 号)764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国森防20134 号)768 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
13、工作规范(试行)(国森防201115 号)772 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 号)775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强化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森防发明电200825 号)778 第一部分 法律和行政法规 一、城市消防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 年 10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
14、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
15、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16、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17、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
18、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
19、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
20、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
22、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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