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隐患排查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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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安全检查标准表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2条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 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 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 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 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2、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4条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 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 类别确定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4条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 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
3、范GB 50016-2014第3.2.2条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3条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9条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
4、、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11条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 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 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承重构件;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 件;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 重构件。8建筑设
5、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1条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条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 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6、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9条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 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1条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 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
7、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 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 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2条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8条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
8、于 10000m2)时,可成组布 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 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条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7.1条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7.2
9、条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人。
1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1条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3 丙类液体折算。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 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 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 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 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11、。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 间距的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 200m3 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规定减少 50%。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 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2条3 两排卧式
12、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 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 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0.4D。6 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 2m。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5条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
13、地下式储罐或储罐 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单罐容量不大 于 1000m3 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 为 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 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
14、,每个储罐均 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 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4.2条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3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 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20m。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4.3条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当泵房面向储 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 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
15、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 不限。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1.3条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 均不小于 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 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 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 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9条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
16、设可燃气体和甲、 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 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 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 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 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 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 自行关闭。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
17、限不应低于 1.00h,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 量测定法GB/T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 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 外部灭火救援行动。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5条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 应小于 0.90m;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4 通向
18、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 启;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 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7条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 和扇形踏步;确需釆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 10,且每级离扶手 250mm 处的踏步深 度不应小于 220mm。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 净距不宜小于 150mm。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1条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
19、火门宜采用常 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 有信号反馈的功能;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 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 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 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4 除本规范第 6.4.11 条第 4 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序 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 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2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
20、1.3条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 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 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1.4条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 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1.5条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 不应设置影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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