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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九 从业人员平安生产的基本权利(二) 二、危急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特殊是从事矿山、建筑、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和公众聚集场所,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急、危害的因素,譬如接触粉尘、顶板、突水、火险、瓦斯、高空坠落、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产品,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直接接触这些危急因素的从业人员往往是生产平安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很多生产平安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严峻的教训之一。就是法律没有给予从业人员获知危急因素以及发生事故时应当实行的应急措施的权利。假如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把握有关平安学问和处理方法,
2、就可以消退很多担心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开事故发生或者削减人身伤亡。所以,平安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急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害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平安管理的批判检控权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仆人,他们对平安生产状况尤其是平安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识,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依靠他们并且给予其必要的平安生产监督权和自我爱护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才能保障他们的人身平安和健康。关注
3、平安,就是关爱生命,关怀企业。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平安生产,对平安问题熟视无睹,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看法和建议,使原来可以发觉、准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和人员伤亡。有的竟然对批判、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平安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平安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常常消失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大
4、量伤亡。因此,法律给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爱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平安,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需照章指挥,保证平安,并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平安生产法第四十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紧急状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由于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和人为的危急因素的存在不行避开,常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平安的危急状况,将会或者可能会对从
5、业人员造成人身损害。比如从事矿山、建筑、危急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觉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和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急物品泄露、燃烧、爆炸等紧急状况,并且无法避开时,最大限度地爱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平安是第一位的,法律给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平安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需明确四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必需有的确牢靠的直接依据,凭借个人猜想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二是紧急状况必需直接危及人身平安,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平安的状况不应撤离,而应实行有效处理措施。三是消失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实行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别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依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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