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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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八 不服行政惩罚怎么办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等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对该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详细行政打算不服的;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打算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
2、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
3、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连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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