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1.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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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局,有关中心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觉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其次款“鼓舞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平安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其次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名目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
2、和使用。”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其次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依据要求妥当保存,准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平安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其次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3、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损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供应的,保障劳动者平安与健康的帮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支配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第八条 劳动者
4、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依据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章,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同学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需依据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次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备物理、化学和生物危急、有害因素对头部损害的头部防护用品。(二)防备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三)防备物理和化学危急、有害因素对眼面部损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五)防备物理、化学和生物危急、
5、有害因素对手部损害的手部防护用品。(六)防备物理和化学危急、有害因素对足部损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备物理、化学和生物危急、有害因素对躯干损害的躯干防护用品。(八)防备物理、化学和生物危急、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损害的坠落防护用品。(十)其他防备危急、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依据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依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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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 防护用品 管理 规范 2018.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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