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16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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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1 总则总则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监理。1.0.3 公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应包括:1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2 监理合同。3 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1.0.4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应避免责权不清或交叉。自行监理的亦应以文件形式明确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1.0.5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运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1.0.6 公路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2、监理 监理机构及人员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活动。2.0.2 监理机构 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2.0.3监理人员 从事项目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4监理工程师 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从事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监理定义监理:监理机构及人员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活动。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
3、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5总监理工程师 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负责全面履行项目监理职责的管理者,简称总监。2.0.6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授权、负责履行驻地办监理职责的管理者。2.0.7监理计划 由总监主持编制、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8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制的操作性文件。2.0.9巡视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活动。2.0.10旁站 监理人员对旁站项目(见
4、附录A)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现场监督活动。2.0.11抽检 监理机构按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进行的平行或随机检验活动。2.0.12检测见证 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关键项目检测过程进行的现场监督活动。2.0.13监理日志 监理机构每日对监理工作及施工情况所做得记录。3 基本规定3.0.1 监理机构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代表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负责制。3.0.2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提供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3.0.3 监理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路工程项目
5、监理均应设总监办,100km以上的高速公路、以及公路工程可设驻地办。当不设驻地办时,总监办应同时履行本规范规定的驻地办职责。2 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和规模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等因素确定。3 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任务后可撤离现场。3.0.4 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和必要的监理员等组成。2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宜按每年7500万元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并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在0.8-1.2系数范围内调整。4 遇重大工程
6、变更等情况,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调整监理人员配备,并签订补充协议。5 监理单位变更总监或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3.0.5 总监及总监办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总监及总监办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 确定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及人员,建立工地试验室。2 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审批监理细则。3 支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交底会。4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审验主要原材料和混合料。5 签发工程开工令、支付证书、单位工程和合同段的停工令及复工令。6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转情况。7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加交、竣工验收。8 审核工程分包、工程变更、工程延期
7、和工程索赔等。9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编制监理竣工资料。11 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3.0.6 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应履行下列职责: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应履行下列职责:1 主持编制监理细则。2 主持召开工地会议。3 审批月进度计划,审查一般原材料和混合料。4 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部分项工程停工令及复工令。5 核查施工单位测量、施工放线成果并进行复测。6 采取巡视、旁站、抽检和验收等方式,检查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情况。7 组织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质量检验评定、进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8 核算工程量清单,
8、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9 组织填写监理日志,编写监理工作报告,收集监理资料。3.0.7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3.0.8 公路工程监理宜实行信息化管理。3.0.9 公路工程监理应根据工程管理过程划分为下列三个阶段:1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2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3 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4 施工准备阶段
9、监理4.1 监理准备工作监理准备工作4.1.1 监理计划应由总监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当工程监理实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理计划应及时修订。监理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监理工作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目标。3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及进退场计划。4 监理工作制度、监理程序和工作用表。5 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监理工作方案,应明确巡视、旁站、抽检和验收等具体计划要求。6 合同事项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方案。7 监理设施等。4.1.2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尚应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报总监审批。监理过程中,监
10、理细则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监理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工程内容和特点。2 监理工作流程。3 监理工作要点。4 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5 巡视、旁站和抽检等计划4.1.3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技术标准、合同文件、监理计划和工程设计文件。当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时,应技术书面通知建设单位。4.1.4 监理工程师应现场了解、核查施工环境和条件。4.1.5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如实登记监理人员。4.1.6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建立工地试验室。4.1.7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必要的工作、生活等设施。4.2 监理工作监理工
11、作4.2.1 总监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程序。2 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费用等目标。3 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4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5 桥梁和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清单。6 施工人员、资金、主要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7 施工总平面布置、交通导改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2.2 总监办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并报建设单位。4.2.3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进行初审,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建
12、立情况进行检查。4.2.4 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施工合同要求及工程施工管理需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4.2.5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工程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了解对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控制的要求,澄清有关问题。4.2.6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交桩,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原始基准点的复测结果进行核查和平行复测,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其测定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测,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及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核查。4.2.7 总监应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准备、提交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金额签署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3、报建设单位审批。4.2.8 总监应在合同段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监理人员等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4.2.9 总监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内容和组织应符合本规范地8.2节的有关规定。4.2.10 总监办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段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段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总监应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施工阶段监理5.1 一般规定5.1.1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部工程及主要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 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工艺控制要点
14、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2 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等的配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和施工需要。5.1.2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1.3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以巡视为主的方式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按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对施工的主要工程每天不少于1次,并填写巡视记录(格式见附录B.1)。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2 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构配件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与批准的一致。3 是否按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批准的施
15、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4 质量、安全、环保和施工标准化等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是否符合规定。5.1.4 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附录A所列旁站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对主要工程的关键项目进行监测见证,并填写旁站记录(格式见附录B.2),签认检测见证结果。5.2 质量监理质量监理5.2.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和结果,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的重点桩位应复测不少于30%,经复测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其重新测设。5.2.2 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原材料和混合料试验资料,对主要原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主要混合料的配合比和路基填料的击实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审
16、验合格、经批复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5.2.3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进行抽检,并填写抽检记录(格式见附录B.3):1 对钢筋、水泥、沥青、石灰和碎石等原材料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和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等混合料,抽检频率按批次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抽检频率的10%。2 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抽检频率的20%。3 当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有疑问是,应进行抽检。5.2.4 当施工单位对外部采购和委托制作的主要工程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进场后对关键项目进行抽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在施工现场不具
17、备检测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到厂监督检验。5.2.5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留存影像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5.2.6 驻地办在收到分项工程交工或中间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单位的检验评定资料进行检查,组织施工单位在监理抽检、检测见证和隐蔽工程验收基础上进行质量评定,对评定合格的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格式见附录C)。同一个分项工程中间验收不宜超过2次。5.2.7 驻地办应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总监办应及时组织对单位工程和合同段进行质量评定。5.2.8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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